太阳能风能发电系统真的属于国家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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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资源属于谁?(观点碰撞)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引起媒体和网友质疑,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引起媒体和网友质疑,  本报选取几方观点供读者进行讨论,意在寻求推动新能源发展的理性思考与清醒认识。  黑龙江省气象局:  回应气候  资源国有化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的&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部分内容引起媒体和网友质疑。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采访时正式回应网友质疑。  马绪清介绍,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初衷,是为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此法规出台后,媒体和网友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综合为以下几个问题,马绪清一一给予回应:  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什么?马绪清说,《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  风能太阳能归国家,百姓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被收费?马绪清说,本《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并且该《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  气候资源&国有化&的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么?其目的是否为了&寻租&收费?马绪清说,一般来说,自然资源所有权往往是通过设立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本《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探测气候资源,为何要经过气象部门审批?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另外一些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在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对国家利益形成潜在威胁。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为何企业探测资料需向有关部门汇交?马绪清解释,根据《气象法》规定,国务院及其他省区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企业在取得这部分探测结果时,国家应对其有所掌握。  马绪清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开发问题应参照黑龙江省发改委以及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这个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不违背,因为对产业科学数据进行科学管理,有助于对这个产业奠定良好科学和规范的基础,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人大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风能太阳能国有&  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的举措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地方立法,而且对其他地方和部门的权力扩张具有传染性,也事关企业与公众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笔者在此从法律角度对其做一些分析。首先,该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了世界通行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并在第45条第1款严格限定了国有资产范围:&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反对解释,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都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风能太阳能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根据《物权法》,任何人均可开发并取得对风能太阳能的物权。根据《宪法》第87条,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予改变或撤销。  在&条例&明显挑战《物权法》底线并赋予当地气象部门行政许可特权的情况下,中国气象局不仅不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反而力挺。中国气象局首先承认,《气象法》确实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所有权问题;但避重就轻地拿出《宪法》作为挡箭牌,认为&《宪法》里有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公众拥有使用权&。遗憾的是,中国气象局对《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国有财产的法定边界视而不见。更严重的是,即使翻遍《宪法》全文,也找不出&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文。  从行政法角度看,该条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也混淆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行政许可法》第11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但是,&条例&不但没有鼓励公民与法人积极开发与利用风能太阳能,反而要求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并将探测出来的资源收归国有,显然与行政许可的宗旨背道而驰。而且,《行政许可法》原则上将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权限收归法律,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增设项目则严格限制,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项目更是严格限定。虽然该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由于风能太阳能不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因此黑龙江省人大依然找不到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再退一步,即使黑龙江省人大有权设置风能太阳能探测的行政许可,也得不出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的结论,因为前者属于行政关系,或者属于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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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 空气也收费?
来源:新浪&&
09:30:28&&
  &因为现在立的法,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我还是持支持态度。&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述其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态度。
  此前8月1日,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但因其规定包括&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而引发热议。
  郑回应称,该项条例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进行统一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件事&,而这一条例未来是否会在全国铺开,郑国光表示,&可以互相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求。&
  8月20日,本报记者尝试联系部分省份气象局的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自己省份对此问题尚在研究阶段,&出台法律的问题还未进入议程&。
  事实上,有关气候资源的探测目前确实存在重复探测、标准不一的问题,但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条例》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局长的回应
  《条例》中&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说法引发对风能等的使用是否要收费的猜测和争议。
  一位发电企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看着《条例》中的表述时,十分担心《条例》一旦铺开,企业对风能和太阳能的使用会缴纳类似水资源费一样的费用。
  由于目前《宪法》中尚未有对风能、太阳能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条例》中&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说法亦受到了法律研究人士的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曾表示,按该逻辑,空气会变成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不得自由呼吸空气,因涉嫌侵占国有资产。
  郑称,这项条例主要是对气候资源探测进行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件事情。
  &遇上这种事(指争议),你越解释越让大家糊涂,其实倒不如说,我们在实践中让大家看,是不是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郑国光说,&其实没有(收费)。&
  事实上,《条例》所要求的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此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亦曾表示《条例》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
  气候资源探测之争
  事实上,《条例》关注的重点在于气候资源的探测上。
  据马的回应,目前黑龙江正处在新能源大发展的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等现象导致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唐文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目前对气候资源探测很多标准、认证确实比较混乱,需要有序地管理,&尤其是光伏电站建设前,对某一点会要求每家公司都去测评认证,实际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马绪清认为,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条例》,从事气候资源的探测需要经气象部门审批,并需要将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向气象主管机构交汇。
  &这不能根本上解决气候探测资源浪费问题,这些数据并不能向所有光电企业发布&,唐认为,一个更为有效的方法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探测,并有偿或者无偿向企业发布。
  上述发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企业所进行的风能探测已经需要向气象部门购买常年的气象资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增加审批,也就是说气象部门希望在新能源开发的审批中分得&一杯羹&。&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沈宏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探测统一管理能有效解决项目审批过快、盲目开发、产能过剩等问题,但在目前风能、太阳能产业危机重重之时才出台&不疼不痒&之举无疑&雨后打伞&,&将遭到新能源企业的强烈反对&。&
编辑:刘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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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太阳能与风能都归政府所有?
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风能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似乎有点无厘头,但是最近却有了答案。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据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的这个条例一经报道,便引发了公众一边倒批评。为什么气候资源也要归国家所有,甚至有网友说,难不成今后自己晒太阳政府也要收税?不过,公众多少误解了该条例。在《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换句话说,这里的气候资源是指经过人力劳动之后的资源,而非直接的太阳光。既然能为人类所利用,那么就遇到一个财产权归属的问题。黑龙江省给出的答案是 “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这样的做法可能和《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有关。《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既然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之列,而且宪法中并未明示各种资源的形式,而是以“等”字概括,那么现在将“气候资源”列为国家所有自然也没有多大的疑义。但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其实不然。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广泛的太阳能热水器,按照黑龙江省的这个逻辑,这些太阳能也是“为人类活动所利用”,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相关的使用费?其实可以更进一步,假如这些“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能对公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那是不是意味着相关利益主体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逻辑的荒唐,可见一斑。也正是这个问题太过于复杂,虽然现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建设如火如荼,但是各个国家对这些新能源的权属问题都很谨慎,如德国和丹麦、挪威等国家在其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中都直接否定“风归谁所有的问题”。其实,单纯抽象的规定“自然资源归谁所有”并没有多大的意义,要害在于是谁将这些资源转化为能够让人利用,那么这个资源就该归谁所有,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这些设备提供商和业主的财产权。如果仔细研读一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我们就会发现,“气候资源”归谁所有并不是它关心的重点,这个条例更关注的是谁对“气候资源探测”具有行政审批权。整个条例一共25条,其中共有4条涉及到了“探测许可”,详细规定了气象资源探测许可的设立、条件、申请和批准,讨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一言以蔽之,“气候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只不过是当地行政机关为建立行政审批权的说辞,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规定扩大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尽管本条例第一条说该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法中确实也讨论了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但是规定对该资源的利用要设立许可。同时,在该法中解释了何为“气象设施”、“气象探测”、“气象探测环境”、“气象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等专业名词,但并没有对“气候资源”作出定义。为什么气象法不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一个可以想象的原因是这内容过于敏感和复杂,且会涉及很多技术性的难题,在各国的立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我们也不宜单兵突进。黑龙江省为何如此迫不及待?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为了扩大部门利益。不过,即便如此,单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这个规定的立法意图太过露骨。其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要建立一个风能发电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有的各种行政许可已经限制了风能无中生有的可能。同时,发电厂一旦建成,还要考虑到如何把这些电转入国家统一的电网中,然后才输送到最终用户手中。风能到底归谁所有?其实,这并不是下定义,而或是行政机构在划分自己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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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不得随意开发 !
  网友回复:如果发大风吹毁了公民的财产国家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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