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暂缓就业的能买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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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暂缓就业?
暂缓就业不是就业的一种形式,而是派遣的一种形式。暂缓就业更准确的说叫暂缓派遣,是毕业生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考虑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由个人向学部、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同意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经批准后,毕业生的户口及党团关系暂留学校,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暂缓期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如果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照暂缓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到证,根据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
2.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办理暂缓就业?
l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单位明确能解决人事、档案、户口,但在学部上报方案前拿不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接收函的,这类情况务必办暂缓。
l 有就业愿望,但在学部上报方案前未找到就业单位,档案户口又不愿意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l 有就业单位,但单位暂不解决档案、户口,而毕业生又不愿把档案、户口在毕业时迁回生源地的;
l 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察试用阶段而尚未确定接收的。
? 特别说明
外籍生源(含港、澳、台)学生、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和升学的学生不能办理申请暂缓就业。
3.什么时间申请暂缓就业?
学部会根据当年工作进度发布时间。
4.如何办理暂缓就业?
a) 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就业信息网上下载《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
b) 个人填写《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签字后交学部就业办审查。学部加具意见。
c) 审查合格的,有学部在规定时间上报省系统并同意将汇总表及《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逾期不再办理)。
d) 学校审核合格的,通过系统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e) 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通过后发放《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条形码。毕业生跟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f) 向毕业生发放一贴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
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档案移交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关后,毕业生如果要解除暂缓就业,须由本人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一楼窗口)办理解除手续,领取报到证后再凭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
2.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办理解除者,其档案将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申请了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毕业生如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求刑事责任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把其档案直接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4.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需要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证》等),必须解除暂缓就业协议,并办理把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的有关手续,毕业生所需证明需回生源地办理;
5.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及办理职称的评审;
6.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错过应届毕业生就业最佳时期,将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不仅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还需与更多的毕业生竞争而增加就业的压力。
解除暂缓就业的程序
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除手续,领取报到证并转递档案,毕业生凭报到证回户口所在地迁户口。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
电话:6031
邮箱: ibf@bnuz.edu.cn
传真: 6512
邮政编码:519087导读:一、暂缓就业政策1、暂缓就业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在暂缓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可以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回到学校办理就业派遣手续,2、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一、暂缓就业政策 1、暂缓就业政策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人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0日两年时间内,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户口仍留在学校集体户。同时,在暂缓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可以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回到学校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2、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3)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4)建议户口在生源地没有迁到学校的毕业生,档案不要保留。 二、暂缓就业的办理 应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具体办理时间按照每年通知的时间为准,学生自觉重视申请办理期限,过期将不再进行补办。 1、暂缓就业的申请 (1)有意向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暂缓就业申请表由各系审核上网登记申报后统一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提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打印条形码,发放《暂缓就业协议书》。 (3)学校向各系发放各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条形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后交由各系统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并将条形码贴在协议书上,一份由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由各系存档,一份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由中心整理放入毕业生档案袋后一并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2、暂缓就业的取消 已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7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直接在网上报送相关信息,7月上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在7月1日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3、其他规定 (1)《暂缓就业协议书》为三方协议,学校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生回校领取报到证及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3)暂缓就业的规定与要求,均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中有详尽说明,请同学们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2012开始,报考公务员的条件由原来的应届毕业生修改为要有两年工作经验的人员;因此,如有意向要备考公务员的学生一定不要办理暂缓就业。(注: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的除外) 三、暂缓就业政策的正确理解与利用 暂缓就业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减轻毕业生的就业负担,对毕业生中存在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为其实现成功就业创造尽可能有利的条件。 1、暂缓就业的作用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免费托管,在暂缓期间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待遇,可获得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其最根本的作用在于: (1)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暂时无法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舒缓了严峻的就业现实给他们带来的身心上的压力和重负,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时间与空间,通过更多的尝试和锻炼,最终实现成功就业。 (2)准备升学(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研)的毕业生,由于考试时间与毕业离校之间存在“时间差”,办理暂缓就业后可以方便学生集中精力复习备考和等待结果,不必为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而分心。 (3)为有就业单位但尚未办理好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提供时间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因此,确实存在就业困难和准备升学的毕业生,才是暂缓就业政策最主要的服务对象。其中的大部分学生,将“对无法落实就业单位者暂时免费保管档案和保留户口”的政策原本意图,误作为“因能免费保管档案和保留户口而暂时不去就业”的实际利用出发点,把暂缓就业当成不积极就业的跳板,偏离了暂缓就业政策的宗旨,本末倒置。 2、暂缓就业的影响 无论因何种原因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毕业生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暂缓就业终非长久之计。在申请暂缓就业之前,毕业生要特别注意暂缓就业以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1)无法获取工作经验。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与其他就业群体相比,最大的劣势就是缺乏工作经验。工作经验是许多用人单位特别看重的一个招聘条件。暂缓就业则始终无法弥补“缺乏工作经验”的先天不足。 (2)与应届毕业生竞争中处于被动。当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与来年更多的应届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时,会处于劣势地位:首先,在知识结构更新方面已后人一步,工作经验又不占优势,缺乏强有力的竞争力;其次,容易被用人单位误认为是能力不佳的同学,更降低了就业的成功几率。 (3)工龄,社会和医疗保险缺失。暂缓就业期间不计工龄,相比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在工龄时间计算上有所损失,同时会导致职称评定的推迟,从而影响未来工作中的薪资,福利等待遇。由于暂缓就业期间无法购买社会医疗保险,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也无法享受就业者拥有的社会劳动保障。 (4)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既不是在校学生,也不是社会人员,造成有些证件或证明办理上困难;如毕业生需办理结婚、生育、出国、出境(如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等手续,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办理档案户口迁出后,在新户口所在地办理以上手续。 特别提醒:若考虑不清,建议符合办理条件的同学先办理,不需要时可以随时取消,但是不能随时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包含总结汇报、旅游景点、外语学习、人文社科、专业文献、出国留学、经管营销以及暂缓就业申请须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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