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建筑公司投标前费用给包工头的费用备注应该咋写啊,如果写的劳务费会不会交个人所得税?然后会计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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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务费纠纷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大全.doc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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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务费纠纷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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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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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支付给包工头的工人费,一定要开劳务发票才能做帐吗?
工程公司支付给包工头的工人费一定要开劳务发票才能做帐。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公司支付给包工头的工人费,一定要开劳务发票才能做帐。所以,在没有劳务发票的时候做账就会触犯法律,工程公司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产生一定的损失。2.&&&& 如果包工头无法提供有关的劳务发票,那么工程公司就需要将包工头手下的工人看做自己的临时工。并且要签订有关的用工合同,工资表,还有交个人所得税,并且也要给工人上保险。但是,工程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进行选择。3.&&&& 工程公司若代开劳务费发票,就需要包工头的身份证明以及工程公司和包工头的劳务合同,还有相关的税务局的资料。如果缺少有关的信息,工程公司也不能代开劳务费发票。4.&&&& 对于不同行业代开发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工程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工程公司来说营业税大约是百分之三,营业税附加税有百分之十二,其中城建税百分之七,教附百分之三,地方教附百分之二。除此之外包括个人所得税在百分之二点五,但是不同的地区所受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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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接受劳务取得的发票还是提供劳务开具发票
追问:是我们接受劳务取得的发票,Boss问我的一些情况,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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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就是某某劳务费,需要注明工程名称
追问:可以直接写劳务费吗?请问可以不注明工程名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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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具体是什么劳务费,需要注明工程名称
追问:老师,如果是工程服务的,应该写什么劳务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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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工人工资会计做帐时该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工人工资会计做帐时该如何处理?
按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入账即可。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补充:相关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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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劳务费如何开票
建筑劳务费如何开票?下面是建筑劳务费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
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好了,发票可以抵扣3%。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2.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4.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2建筑劳务费发票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吗
问: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不属于上述分包款扣除凭证范围。
3劳务派遣涉税知识问题
问题: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来确定?
答复:《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务报酬所得&。
关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接受劳务公司以收到的劳务费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依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可以作为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扣除基数。
4劳务发票和建安发票有哪些区别
1、使用单位不同。劳务发票主要适用于服务型企业;建安发票有适用于建筑安装企业
2、适用范围不同。劳务发票是以应税劳务为内容的发票;建安发票是以建安装饰工程为内容的发票
3、税率不同。劳务发票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缴纳增值税的有3%、6%、17%等不同的税率;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税率3%
4、税种不同。劳务发票主要缴纳增值税;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
劳务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
建安工程发票全称叫XXX市(地区)建筑安装业发票,由于这发票牵涉的税额可能比较大,税务机关对这种发票的管理一般都很严格,很多地方除了规模大,核算好的企业才允许领用自开,其他一般的纳税人都不允许领用自开的,要发生了业务才能到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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