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学校在科学健康的轨道上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波宁市第二中学,英语表述为Ningbo /。
第三条 学校是波宁市教育局直属的全民事业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为高中三年。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文化育文化人”,育人理念是“尊重天性、涵养德性、发展个性”。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全面建成文化型、智慧型的精品学校。
学校注重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严格按照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要求,精心打造松竹文化、科技体育、数字校园、国际交流特色名片,强化特色示范作用。
第七条 学生培养与教师发展目标:培养符合时代精神要求的具备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能力和人文素养的高中生;造就一支“文化+道德+智慧”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校秉承“爱国、科学,自强不息”的校训,弘扬“务实、超越”的学校精神,光大“从严、求实”的校风,倡导“严爱相济、学研相成”的教风,追求“求勤、求径、求真、求高”的学风。学校确定每年5月10日为校庆纪念日,确定《鄞县临时联合中学校歌》为校歌,确定右图为校标。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按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学校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主任、副主任)经过公开竞聘由校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条 校长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下列权力:
(一)学校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的内部布局、基础立项与实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学校教工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五)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领导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三)尊重教育规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科研水平;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五)不断改善校园校舍、教育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治校,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有下列任务:
(一)组织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帮助和支持校长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的健康运行;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开展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根据办学需要,学校可以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民主监督学校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
第十五条 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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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事宜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据实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和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研究、决策和落实。德育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管理,政教处和年级组根据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积极倡导全员育人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学生会、年级组、班主任、任课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德育以学生发展为本,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坚持“修身明礼、文理兼通”的育人目标,突出强调人文意识、科学意识、法制意识、国际意识、生命意识教育。弘扬具有学校鲜明特色的松竹文化,把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和行为养成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德育模式创新,增强学校德育文化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成立心理辅导中心,配备心理咨询专职教师,培训心理咨询师资,开设心理辅导校本课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制度,促进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推动课程教学与信息资源的有机整合,不断丰富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开放、互动、共享的信息化教育模式,促进学习方式的转变,满足学生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重视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增强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加强研究性学习和实验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发展综合技术教育,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和动手能力。为学生提供赴市外、境外交流学习机会,开拓学生视野。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构建具有二中特色的有效教学文化,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切实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学历进修,提高专业发展水平。要求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践,积极申报国家、省、市、校级研究课题,同时加强教育教学科研与校本研修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科研的实效性。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做充满爱心、品格优秀、业务精良、道德高尚、行为世范的教育工作者。加强职业理想教育,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作为毕生的事业追求,提升教师人文素养,增强教师育德意识和能力,以平等态度对待学生,以高尚情操熏陶学生,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自觉担负起培育人才的神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鼓励教师勇于探索,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推进教育实践创新,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按照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退教小组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定期组织学籍核对工作,规范留级、转学、休学、退学等程序,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制度,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条件,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时间,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鼓励支持学生组建社团,组织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方面的竞赛和活动。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方面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障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按照国家、z省和波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全体学生和团员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和团委,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总务后勤部门应当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主动服务的观念,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原则,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规范工作,提高效率,廉洁自律。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竹洲大讲堂的品牌优势,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当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审定,校长签发,并报波宁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原定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行政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时,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行政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校务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审定,校长签发,并报波宁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