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需要每年申请吗补助到18周岁吗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

  赣府发〔2016〕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加强我省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困境儿童保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捐助、志愿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保障,精准帮扶,不断提升全省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坚持分类保障、兜牢底线、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和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特殊保护、倾斜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惠民政策、提供福利救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政策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准确界定困境儿童保障的分类标准

  根据不同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受监护情况确定保障类别,摸清底数,建档立卡。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法定抚养或扶养人因自身属于特困人员、能力欠缺或者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抚养或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或扶养的,可以认定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一级、二级)、重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的儿童;父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六)其他困境儿童。

  三、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各地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省定最低养育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有抚养或扶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实施“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起付线上给予倾斜,并简化医药费结算报销手续。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继续实施儿童“两病”(白血病、先心病)、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将0-6岁儿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儿童保健服务规范》落实相关服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各县(市、区)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继续保留并按规定予以支付。

  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救助,省财政专项安排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和相关辅助器具补助经费,逐步实现其免费得到手术、康复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拓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对象范围,并逐步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添置设施设备和康复器材,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就学资助、教育帮扶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江西省教育扶贫工程”,对困境儿童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分门别类把各项资助政策精准到人,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就学,从制度上消除因贫困失学辍学现象。实施公益慈善助学系列计划,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助学积极作用。

  建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推行全纳教育,通过进入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困境残疾儿童就学问题,做到“零拒绝、全覆盖”。对孤残儿童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中3-6周岁的困境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给予助学资金补贴。加强特殊教育经费保障,确保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统一标准支付。比照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健全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生流动预测机制,根据人口预测规模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政策,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四)扶持成年后就业创业。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困境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困境儿童成年后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作为重点援助对象,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困境儿童成年后未就业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待遇,纳入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范围,优先安排其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优先解决住房问题。

  妥善解决困境儿童成年后的住房问题。对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条件的,其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等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条件的,其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

  (六)健全监护关爱机制。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其提高监护能力。

  发挥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作用。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收留抚养工作。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请求给付抚养费案件外,将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一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侵害青少年儿童案件的侦破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使用童工现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有效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会工作和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一)加强服务机构建设。

  设区市和孤儿300人以上的县(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对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向机构内和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福利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二)构建基层服务网络。

  要整合各类优势资源,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与服务机制。

  县(市、区)层面,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加快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

  乡镇(街道)层面,要发挥好基础和转介作用,为每名困境儿童建档立卡,加强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依托有关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层面,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至少设立1名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提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排查摸底、监护指导、政策咨询、报告转介、心理疏导、评估帮扶等服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和健全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各级政府购买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强化激励问责,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

  民政、妇儿工委办、教育、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做好沟通衔接,有效维护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安全保护、情感关爱等权益。

  (二)发挥群团组织优势。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

  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现有的困境儿童托养照料、救助保护、康复训练等设施在确保公益性质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实现公建民营。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兴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设施。

  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

  制定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开展“赣鄱慈善奖”评比表彰活动。鼓励各类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各地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导语】:2021淮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最新标准:每人每月2667元、1794元和1436元。查看全文了解更多信息。

  2021年7月1日起,全市集中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和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费分别由每人每月2627元、1708元和13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67元、1794元和1436元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60%发放;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50%发放。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在苏北居领先水平。

  目前,全市共有5029名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今年累计发放2059万余元。

  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资金发放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或镇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

  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淮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贴】可获取淮安求职创业补贴、人才补贴、就业补贴申领指南,以及其他更多补贴信息。


困境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服务指南

涉及的内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第一条  明确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第二条  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第三条  突出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生活困难家庭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 强化基本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儿童的基本保障,尤其是要加大对困境儿童的保障力度。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下同)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附录1 困境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困境儿童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是否还能继续享受补助?

解答: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 ,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满2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父亲亡故,母亲失踪一年,是否可以申请困境儿童生活费补助?

解答: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困境儿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若父母一方失踪等情况,应由其村(居)委会出具其失踪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困境儿童需要每年申请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