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疗能不能申请办5 1

天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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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新农合参合人员在市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需到市一医、市中医院、市妇保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三日内,电话联系当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乡镇合管办联系电话详见:天门市新农合网站-机构职能-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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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农村合作医疗
[导读]:各村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委会提供居民户口本,有村委会负责对本村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等),进行核实增减,最终上报确定人员名单一式四份(两份上交乡卫生办、一份公示、一份各村保存);各村村委会将本村参合人员信息核实后缴乡包村干部,由各包村干部对其所包行政村的参合人员核查统计表及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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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流程: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流程
  (1)登记审核阶段:各村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委会提供居民户口本,有村委会负责对本村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等),进行核实增减,最终上报确定人员名单一式四份(两份上交乡卫生办、一份公示、一份各村保存)。
  (2)初步审核阶段:各村村委会将本村参合人员信息核实后缴乡包村干部,由各包村干部对其所包行政村的参合人员核查统计表及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3)复核审查阶段:乡卫生工作办公室对包村干部初审后的资料进行复核验收。
  (4)公开公示阶段:各村参合人员资料经乡卫生办复核验收后,各村以村为单位将登记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汇总上报阶段:乡卫生工作办公室将公示后的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召陵区卫生局。
  二、法定实施主体:召陵区卫生局
  三、实际实施主体:召陵区卫生局
  四、申请人种类:个人、村委会
  五、申报材料:(1)农村户口本;(2)参与村内土地分配证明
  六、申报条件:(1)凡是我乡农村户口且参与村内土地分配人员,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2)隶属我乡农村户口不参与村内土地分配人员,采取自愿自费的原则,可另行登记参加新农合。
  七、设定依据:后政〔2009〕36号文
  八、责任处室:乡卫生办
  九、终审部门:区卫生办
  十、联办部门:召陵区卫生局
  十一、法定期限:自收到各村参合人员资料后30日内。
  十二、承诺期限:自收到各村参合人员资料后30日内。
  十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十四、受理地点:后谢乡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办窗口
  十五、咨询联系电话:
  十六、公开范围:面向各村参合农民
  十七、公开时限:及时公开
  十八、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主动公开
  十九、办理结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十、监督单位:开发区卫生办
  二十一、监督单位电话:2663126
  二十二、收费情况及依据:个人每人每年30元
  二十三、收费依据:卫农卫发〔2009〕68号文
  二十四、年检情况: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二十五、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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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今年办明年才能报是这样吗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今年办明年才能报是这样吗
09-12-07 &匿名提问
&strong&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流程&/strong& &#160; &#160;1.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门诊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p& &#160; &#160;2.参合人员在红塔区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若因红塔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市、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立即转院治疗,但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p& &#160; &#160;3.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区、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住院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p& &#160; &#160;4.参合人员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病情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清单”等材料,送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初审,报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转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合管办领取。&/p&&strong&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比例:&/strong&(1)各乡镇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三个街道办事处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的居委会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城卫生院、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医药费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每人当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统筹现场减免限额30元。&/p& &#160; &#160;(2)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减免和报销补偿。&/p& &#160; &#160;起付线: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实行“零”起付。&/p& &#160; &#160;报销比例:住院医药费扣除不予报销的项目和起付线费用后,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7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按6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25%的比例报销。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p& &#160; &#160;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需要在非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扣除红塔区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的项目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后,乡镇级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县(区)级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报销,省、州(市)级医疗机构按15%的比例报销。&/p& &#160; &#160;孕产妇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助50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不予补助。难产、剖宫产、高危孕产妇抢救分娩,按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规定报销补偿。&/p& &#160; &#160;封顶线:参合人员2009年度累计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最高限额20000元。&/p& &#160; &#160;(3)大额住院医药费补偿: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医药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除按规定报销外,每次增加补助1000元;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每次增加补助2000元,以此类推,每次住院医药费每增加1万元,增加补助1000元。每人每年增加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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