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桃江一中学生户口不是农村户口,问学校交了农村合作医疗疗费吗

农村肢体三级残疾人是否不用交合作医疗了_百度知道
农村肢体三级残疾人是否不用交合作医疗了
不缴费每人勉强你商品化、社会化,但不缴费就不享受医疗保障、货币化社会,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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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中专生,户口不是农民了,没有工作,可以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吗_百度知道
我是中专生,户口不是农民了,没有工作,可以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吗
你如果不要城市户口,你就去县档案局申请放弃城市户口及所有的待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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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无事惹官非,谁的错?
时空1月21日推荐:   我首先声明我是一个还算善良加老实的人,只要别人不是把我逼得无路可走的情况我一般是不计较的!古语说的好:得饶人处且饶人嘛!但是,这次的官非绝不是我制造的,是有人把我逼到了底线,我不得已为之,望得到朋友们的理解和支持,我不胜感激!    
事情其实很简单:政府在我娘家征收土地,我虽然出嫁多年,就怪我当时因为一时糊涂找了个城里伢子,没有考虑到今后的恰饭问题!户口是没办法迁啦,一直留在我妈妈那里,也是国家允许我这样的!这就是问题啦,当地的村委会怪我,“你已经嫁啦,户口也该迁走,你已经不是这里的人啦,嫁出去女泼出去的水吗,为何赖着不走啊?这里的一切你没份啦!”就这样,我仅有的农村一亩三分地没有啦,这次的征地款更是没得商量,一分没有!还出言恶劣,极度伤害我的自尊心!我也号称在城里混了这么多年,不给讲句好话我也就算了,倒是还要摆出一副有理有法,傲气凌人的样子我可是忍无可忍!你的官位还是我选举的呢,倒骑在我的头上去了,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啦!他们考验我的耐心到啦极点,我只好把他们送上法庭,还好,虽然政府有人试图去干扰法院的判决,可喜我碰到了2位正义而富有同情心的法官,依法判决我全额拥有征地款的分配权益!本想事情到此也就结束啦,不想村委会的干部却反倒又一次把我告到了株洲市中级法院,!并且还请啦律师,我成了被上诉人!看来他们是认为做的合理合法的,我是在无理取闹!好吧,人生的第一次官司也就还要继续。。。。。。。    
好在现在关注我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因为我的官司已经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案子啦,而是全体出嫁女的官司!我也就认为不论怎样也是值得的!就连北京也有人在关注我,我再次真诚的感谢众多新老朋友的热心帮助,是你们才使我有信心把官司做到现在,希望一直能得到你们的帮助和关注,虽然现在还是阻力重重,还有看不见的手在试图操纵案件的判决,但是我还是始终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我在期盼着株洲市中级法院的公正判决。。。。。。。  
  欢迎同病相怜的朋友与我一起等待。。。。。
  我会有公正的判决吗?
? 原本这是一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特大腐败贪污受贿案,犯罪分子系空司通讯二站大校军官6级。该犯利用掌管军、地合作项目的权力,先后以隐匿、涂改、编造假帐及假财务报告等手段,贪污受贿公款上百万元(还有部分未查清)。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空检”) 在犯罪腐败份子招认的情况下公然公开造假捞人,认定的腐败犯罪分子编造使用的4套假帐、3套帐外帐、1套假现金帐为证,有证——无罪,让腐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13年无人管,国法没辙,谁有辄?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案情的真相,评评此等检察长是不是史上最牛之人。    /publicforum/content/no06/1/138212.shtml
  我的这个案子是好不容易才立的,现在我村其他的出嫁女已经无法到法院立案,只能在苦苦的等待。。。。。
  有一个出嫁女在政府各部门上访几年,所积累的各种资料足足一箱,这次他终于通过上访拿到了他那份属于他们的征地款,但是还有更多的出嫁女在等待中,欢迎正义的媒体人士关注我们。。。。。
  官司到此,我可以说比几年所学还要多,社会才是真正的大学啊!我们本是社会弱势中的弱势,为什么这些人就不能给我们一席生存之地呢?非要逼的去。。。。。
  我还是在等待,我也会持续的把我这些事慢慢与朋友分享。
   出嫁女权益问题解决率达92%           据了解,今年珠海市人大将继续推动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至2006年底,珠海市全部或部分享有权益的出嫁女人数比例已达82.19%。出嫁女权益被侵害问题在珠海市香洲、金湾、斗门等区仍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主要表现在:一些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与法律相违背的村委会决定、村规民约或股份制章程,使有些结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及其子女,被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股东资格,丧失了土地承包权或集体收益分配权;有些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丈夫及子女均未能享受村民待遇,甚至不准入户等等,严重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有些地方矛盾激化。 珠海市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专项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年底珠海市出嫁女权益问题解决率达到92%。  
  依法维护出嫁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黄埔报道》 日 “交流”    
我区在处理、保护和解决出嫁女权益纠纷的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三结合”原则(即坚持男女平等与尊重村民自治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尊重历史客观现实相结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把股份合作制的完善和解决“出嫁女”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依法维护“出嫁女”合法权益,共为2599名“出嫁女”分配了股份,平稳、顺利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地推动了和谐黄埔建设。     
依法维护出嫁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一、 主要做法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村民的经济收入已由以耕地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以男性为主要继承人的传统文化,使得“出嫁女”在集体福利共享上处于不利局面,部分“出嫁女”实际上无法享受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平等权利。“出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时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如何在股份合作制完善工作中解决好“出嫁女”问题,区委、区政府要求全区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完善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此项工作关系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和发展,关系到我区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也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为确保完善股份合作制工作顺利完成,我区成立了完善社区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关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区主要领导多次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并多次对解决“出嫁女”等人员的股份分配问题提出要求。    
(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自1996年省、市妇女权益保障有关规定颁布后,我区有关部门和镇村就开始关注和重视“出嫁女”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和试点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成立了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对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中有关农业户口的“出嫁女”股权待遇条款进行修改的意见》,特别是在2002年结合“撤镇设街”、“撤村建居”工作,组成专题调研组用了近半年时间,对完善股份合作制工作展开调查研究,“出嫁女”等人员的股份分配处理问题是调研重点之一;还邀请科研机构,对如何完善股份合作制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出嫁女”股份问题是重点研究课题之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对策措施。    
(三)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    
我区指导社区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完善工作的主要文件是:区委、区政府关于完善社区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完善社区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省、市有关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分别召开各街道、经联社、经济社、社员(股东)以及“出嫁女”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和市有关职能部门等参加的座谈会20多个,征询对文件初稿的修改意见,使“出嫁女”等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文件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和落实。    
我区完善社区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全部量化到人,固化股权,明晰产权。量化的股份实行“生不添,进不增,出不减”的政策,并针对“出嫁女”股份分配的特殊性,确定了股份配置的三种不同方式。通过合理的股权设置、固化的股权特征、区别对待的方式以及细致扎实的工作,有效协调了普通转制居民和“出嫁女”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化解了股权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使“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长期有效保护。    
(四)围绕重点,加强宣传,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出嫁女”问题带有很强的法律性、政策性,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是在完善股份合作制工作中有效保护“出嫁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完善股份合作制工作期间,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释难解惑,有效帮助“出嫁女”掌握完善股份合作制工作的基本精神、具体措施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出嫁女”知情权的同时,提高了她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通过合法方式争取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 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关键    
我区把完善股份合作制工作作为解决“出嫁女”问题的重要途径。区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并多次对股份分配中涉及的“出嫁女”问题作出指示。分管副区长坚持每两周听取工作汇报,多次围绕“出嫁女”问题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出嫁女”的股份分配和福利待遇的方式方法。各街道、各转制社区成立的工作组分别由其主要领导挂帅,多次专题研究“出嫁女”股份分配问题。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推进完善股份制工作的同时推动了“出嫁女”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坚持以人为本是解决“出嫁女”问题的根本    
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把维护合法权益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有效化解矛盾,得到了包括“出嫁女”在内的广大转制居民的充分信任和支持。如南岗街沙步社区,社区经济条件较好,很多“出嫁女”户口不愿迁出,因担心享受不到股权,有 17名“出嫁女”在春节前集体到区上访。此事引起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指示区妇联、农林水利局、信访办和街道、社区等共同做好工作。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亲自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会将其合理意见吸收进正在拟定中的实施方案。街道和社区领导主持召开多个协调会,并采取包干到户的做法,几乎每晚都上门做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又将她们的情况对照分类,区别对待,为其中符合政策的7人配置了社区股,对不符合政策的10名“出嫁女”,则采取其他帮扶措施,优先在社区安排工作岗位,帮扶子女就读困难,街道、社区领导亲自带队上门慰问。用行动帮扶她们,用真情感化她们,使她们理解了政策,理顺了情绪。    
(三)依法依规是解决“出嫁女”问题的保障    
“出嫁女”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要使“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必须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同时,坚持使整个过程置于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尤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广大转制居民树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思想,破除乡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矛盾的规定,求得“出嫁女”问题的长期解决。2004年春节前后,鱼珠街茅岗社区有40多名“出嫁女”集体到区上访。经调查了解,她们符合区有关文件精神,可以享受股权分配,但因与乡规民约冲突而难以落实。经过区、街周到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让社区干部群众理解了政策法规,40多名“出嫁女”及其子女获得了合理的股权分配。红山街双沙社区有3个符合政策但情况特殊的“出嫁女”,因乡规民约的限制不能享受股份分配,多次到街道和区上访,有关部门为此多次社员代表大会,红山街还以文件形式要求经济社重新修订了乡规民约,较好地解决了这几个“出嫁女”的股份分配问题。 对一些因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享受股份分配,但受其他因素影响借机上访的“出嫁女”,我们也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解决。如鱼珠街茅岗社区有一位已离异的“出嫁女”,按政策不能享受股份分配,可她不理解政策法规,又因家庭矛盾和生活困难,反复缠访。通过区妇联、街道、社区与其亲属沟通,协调了她与家庭的关系,同时,耐心地解释政策,对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理顺了情绪,平息了上访。    
(四)重视发挥信访部门和妇女组织的独特作用是解决“出嫁女”问题的重要途径    
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最为直接的窗口,他们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区信访部门树立“群众问题无小事”的思想,在对待 “出嫁女”等特殊群体上访的问题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好妇女群众的情绪化解工作,及时制定排查防范措施,把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妇女组织是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维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是妇女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长期以来,区妇联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上找准工作结合点,以“出嫁女”等事关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为切入点,扎扎实实地推进妇女维权工作。在完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区信访部门和区妇联作为重要力量参与其中,在做好“出嫁女”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广大“出嫁女”争取合法权益。如在撤镇设街、撤村设居期间,因部分“出嫁女”偏听偏信社会上的传言,认为“不闹不解决,大闹快解决”,引发了多起“出嫁女”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事件。据统计,这两年间区信访办协调处理“出嫁女”权益纠纷有上百件。最严重的一起是某村60多个“出嫁女”相约聚集在广深路段,准备拦车集体越级到市上访,局面难以控制。区信访办迅速协调妇联、农业、交警、公安等有关部门做调解疏导工作,并及时邀请区分管领导召开“出嫁女”代表座谈会,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她们的关心,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为她们争取合法权益,表示不会再发生类似过激行为。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措施方法得力,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一起集体越级上访的严重事件。    
我区在依法维护“出嫁女”合法权益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没有出现一宗“出嫁女”集体上访事件。我们将认真贯彻省、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妥善解决新问题,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和谐黄埔作出不懈努力。□     
       
关于江海区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情况汇报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江权联办〔2009〕1号)的要求,近期,我区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调研组对我区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开展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外海、礼乐、江南、滘头、滘北5个街道办事处。现有行政村34个,“村改居”社区5个(未实现集体经济和行政管理的分离,换届选举、土地承包、股份分红等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仍按照农村模式进行)。经统计,截至2009年3月底,我区符合《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农村出嫁女有1888人(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其中完全享有本村权益(如配股分红、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障等权益)的953人,部分享有权益的610人,完全没有享有权益的325人。出嫁女子女1866人,完全享有本村权益的542人,部分享有权益的573人,完全没有享有权益的751人。  
二、有关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一)清理村规民约情况  
我区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妇女经济权益。在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下,从第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历经三届7年以来,各村(居)制定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日益完善,现尚未发现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情况出现。一是严把村规民约审查关。结合三年一次进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我区组织区委组织部、农业局、纪委监察局、司法局等部门加强对村委会建章立制的监督和检查,由区司法局草拟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的样式提供各村(居)参考,在各村(居)制定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后,即要求上交到民政局进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甄别,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侵犯出嫁女权益的督促其进行修改,并把规章制度是否落实维护妇女权益的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换届选举工作中一项标准。同时,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二是坚决纠正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我区成立由区民政局牵头有区司法局、区农业局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在检查中对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立即予以纠正;对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上访个案,则要求上访的妇女群众提请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通过以上措施保证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建立台账情况  
按照市妇联的要求,区、街道、村(居)三级分别建立了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台账,区妇联每年年底都对全区农村出嫁女情况进行统计,对有关数据进行更新。  三、解决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好农村出嫁女存在的权益分配问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我区建立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副书记伍培进、副区长周婉玲担任召集人,人员由区法院、区妇联、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等部门组成。会议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区委、区政府对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保证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  
(二)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近年来,省、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区都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各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省、市的要求明确今后对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增强各部门和基层对保障出嫁女权益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全区开展的普法教育工作,将维护出嫁女权益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近年来,我区积极开展各种维权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等有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  
(三)发挥三级维权网络的作用,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区充分发挥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村(社区)维权服务站以及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三级维权网络的作用,加大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力度,将大量的来访案件化解在基层,使矛盾在基层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促进农村出嫁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我区农村出嫁女权益争议的主要矛盾和困难  
(一)出嫁女享有的权利状况。  
一直以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出嫁女权益保障政策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从保障出嫁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做好维护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区各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股份制的形式,制定章程规范、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保护好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全区绝大部分出嫁女与村民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但也有少部分出嫁女由于在户口管理、履行义务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难以界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导致未能享有与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1.外海街道界定出嫁女权益的做法。目前,外海街道各村的出嫁女能否享受村民权利,一般都由其所在村的村规民约决定,由于各村的情况不同,所以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⑴按“当年保留、次年取消”的做法处理。即农村女子出嫁后当年仍享受收益分配,结婚第二年就取消原籍村民享受的权益和收益分配。部分村委会对嫁入本村的农村户口女性,也于次年起给予分红(个别村委会不分城镇、农村均给予)。⑵按是否领取责任田(以第一次土地承包有领取责任田的)为界线,衡量是否享受集体福利。若出嫁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配有责任田,则享有全部或部分村民权利,给予全部或部分收益分配。没有领取责任田的,不享受村民权利及收益分配。⑶其他。个别村委会由于情况复杂,在出嫁女享受村民权利、收益分配等问题上未做出明确成文规定,往往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做出处理。这种做法由于没有明确成文的意见,造成同一个村的出嫁女待遇就各有不同,从而引发矛盾。  
2.礼乐街道界定出嫁女权益的做法。礼乐街道22个行政村,凡未迁出本村户口的出嫁女,有领取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有权经营原有的土地,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凡国家或集体征用到出嫁女的承包土地,都能按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补偿,如青苗补偿、劳动力转移补偿等;出嫁女及其子女都享有在本村购买农村合作医疗或购买宅基地的权利。  
3.其他街道界定出嫁女权益的做法。滘头、滘北街道实行股权固化管理模式,得到股民的接受和认同,出嫁女权益得到保障。  
(二)出嫁女权益争议的主要矛盾和困难。  
当前,由于农村情况的复杂性以及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农村出嫁女在享有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出嫁女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按照农村以往的习惯,农村女子出嫁后一般情况要迁出户口,实行常住地户口登记、人户统一管理。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出嫁女迁出户口的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已经出嫁好几年的女子户口还在原籍,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以前有义务没有分配时,没有发生矛盾,现在没义务有分配时,就必然会产生争议。对该部分没有迁出户口的出嫁女,村委会一般按挂靠户的形式来处理,这种模式造成人户分离,增加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也加大了农村出嫁女问题处理的难度。二是错过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机会。在2000年开展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由于有部分出嫁女人户分离问题的存在,导致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两头不到岸”的情况,使部分出嫁女错过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时机,未能享受到土地股份分配。三是地方之间经济差异较大,出嫁女主观上不愿迁户口。有些女方所在地比男方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好,村(居)民获得的分红和享受的集体福利优厚,为了能够继续享受村里集体福利待遇,这些村的出嫁女主观上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所在村的村民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取消了这些出嫁女的福利分配,造成这些出嫁女权益未能得到保障。四是由于农民对村民自治条例的误解及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在对出嫁女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由于部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自治行为存在误解,认为经过大多数村民讨论通过的决议就是合法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做法得到了村民的维护。同时,由于农村传统的习惯就是出嫁女出嫁后就要“嫁夫随夫”,农民普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都认为出嫁女出嫁后就不能再享受本村的分红和福利待遇,而且大部份的村民也不愿意被出嫁女分薄了他们的既得利益。因此,如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强制执行出嫁女享受原籍村民同等权利的做法,这将会引起农民较大的抵触。另外,虽然大部分村干部也认识到目前的村规民约损害了出嫁女的权益,但为了照顾大部分村民的情绪,在自己任期内也不愿积极纠正过去的做法,大多数村干部采用了维持现状,这都使有关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难以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  
五、下一阶段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落实法院、妇联、农业、民政、信访、法制等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统一思想,增强对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解决好农村出嫁女存在的权益分配争议问题,避免出嫁女权益分配矛盾问题进一步扩大激化,切实保证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坚持依法解决出嫁女问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即“省政府109号令”),以及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中,都对维护妇女权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我们解决出嫁女股权问题提供了依据。因此,我区各街道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村规民约,及时修改章程,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纠正过去部分农民对村民自治条例的误解,改变出嫁女应该“嫁夫随夫”“重男轻女”的封建落后思想观念,推动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懂法和用法,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村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办事能力,增强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能力,教育和引导干部群众严格依法履行村民自治权,做到自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合力。充分发挥区妇联、区农业局和区民政局的职能作用,深入农村指导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在实行自治、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权利的同时,制定合法的村规民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侵害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现象。  
(四)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属地原则,落实以街道、村(居)和村(居)民小组为主体的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对出嫁女上访的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问题中的优势和作用,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法,使村(居)民和出嫁女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化解纷争的协议,及时把农村出嫁女权益问题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畅通司法渠道。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出嫁女问题依职权作出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受侵害出嫁女请求司法救助的,由法院依法受理,从而保障出嫁女的诉讼权益,让出嫁女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江门市江海区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省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组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     --------------------------------------------------------------------------------     日 15:24
来源:广州市农业信息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省农村出嫁女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实现今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率达90%的目标,今天(15日)上午,由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到我市就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并在广州大厦召开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检查工作会议&。       会上,广州市农业局姚玉凡副局长首先就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他说,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事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更加富裕和谐广州的全局。自&中山会议&之后,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加强领导,成立&处理外嫁女问题专责小组&,指导、协调处理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问题;通过结合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呵营运模式来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提出对策;在现阶段心的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为按照&镇政府干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提供支持;(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保障外嫁女的财产分配权。&东莞会议&后,我市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工作力度明显加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纷纷表示一定要按照&东莞会议&的要求在年底前完成解决90%以上农村出嫁女问题的任务。       随后,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市府办公厅信访局、白云区农业局等与会代表分别就如何采取措施保障出嫁女权益作了汇报发言。       会上,检查组一行还分别听取了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代表介绍解决出嫁女权益纠纷的经验做法,并就解决出嫁女权益纠纷进行了讨论。       会议最后,省妇联张瑛副主席对我市保障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给予了肯定,希望今后继续努力,并就广州市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宝贵建议:一、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二、要从基层开始加大营造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良好氛围方面的宣传力度。            
  南海9成农村出嫁女权益已落实  时间:   剩余1815人权益或强制执行    落实了17884名出嫁女及其子女股份权益,南海2008年农村人均股权分红仍有增长。昨日(2月18日)记者从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获悉,截至1月16日,南海已落实90.8%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对于剩下阻力较大的村组,南海将以行政引导的手段敦促其落实,并不排除借助法律手段强制执行落实。    实施监督确保已发放股权证的出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分红    据了解,南海目前户口在本村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超过3.5万人,其中农村出嫁女就有20855人。这些人户口仍在村中,却无法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集体股份分红。为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2008年6月,南海区委、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原则,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配置。据介绍,截至于今年1月16日,南海全区需落实权益的出嫁女及其子女19699人中,已落实17884人。    南海区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庄少伟介绍,将对各村、组(社)年终分红方案实施监督,确保已发放股权证的出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分红。    据透露,2007年南海区村组股份分红人均2124元,2008年估计将增长到2200元至2400元之间。    对阻力较大村组或强制执行    据介绍,余下未落实的1815名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基本上都属于阻力较大的村、组(社)。这些村组大多集体经济效益较好,部分村组村民人均年分红逾万元,且出嫁女数量较多,导致部分村民担心外嫁女参与分红使自己利益受损。    对此,庄少伟表示不排除借助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力争年内落实剩余出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权权益。据了解,近日经大沥镇政府向南海区法院申请,南海已首次通过法律强制执行手段,落实了大沥横江村江心南村民小组8名出嫁女的权益。    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件的成功执结对解决出嫁女权益纠纷工作具有示范作用。    股权固化从根源上解决出嫁女问题    据悉,该项工作进行的同时,南海还将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确权”工作,力争今年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争议,从根源上解决出嫁女问题。    另据介绍,由于人口变动而引发的股权利益矛盾是目前出嫁女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将要求未实行固化股权的村组实行“固化股权、出资购买、定期调整、合理流动”的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有限公司。    此外,南海农村股份分红拟改“按人分红”为“按户分红”。据介绍,今后或许将以个人股权为计算标准,把股权一次性分配到家庭,并以户为单位进行固化,实行“按户分红”。但据庄少伟透露,“按户分红”的方案尚未最后确定。    (编辑:陈超颖)    来源: 南方日报网络版 作者: 记者 海鹏飞 通讯员 邱安邦 高静  
  我镇出嫁女权益保障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板芙镇党政办
今年以来,我镇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在处理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作了大胆和有益的探索,摸索出一些符合自身实际的做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镇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制定《关于落实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奖励和补助方案》,补助办法试行三年,对采取调解协商解决、赎买股权等多种形式以达到解决出嫁女与其他村民同股同权的村和村民小组实行奖励;对因第三轮分田未到期满年限造成未享有分配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则由镇统一对当年年终未享有权益分配的出嫁女及出嫁女子女进行补助。  
二是以点带面,以试点村带动全镇对外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解决。把板芙、板尾、禄围三个村作为试点村,对试点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和倾斜政策,进行重点督查,要求拟定解决方案,确保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达到同股同权。目前,禄围村已拟定了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方案,另外两个村正在酝酿中。  
三是领导包案、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每位领导至少负责1-2件重点案件,按照先解决容易后处理困难案件的顺序逐步推进。  
我镇解决出嫁女权益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下半年,我镇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开展工作:一是抓紧试点工作,争取禄围村出嫁女权益在今年底达到同股同权,板尾、板芙两村出嫁女权益绝大部分得以解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镇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村民进一步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维权建设,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引导妇女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谁动了农村妇女的“奶酪”   发表时间:   来源:民工网
作者:追梦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村坚持“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妇女一般都能分到与男子同等的土地,但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原来分到土地的妇女有的会失去土地,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迅速增值,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显得尤为突出。  事例:  
武陟县西陶镇某村的张某出嫁后,户口迁出,其在娘家所分土地被收回,但张某婆家所在的村因未到分地年限(农村一般是3年或5年调整一次土地),张某就此失去了自己的土地。之后,张某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当张某回娘家居住时,她在娘家没有土地,在前夫家也没有土地。随后,张某到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张某将户口迁回娘家,到分地年限时由娘家所在村委会负责给张某分土地。  
在所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中,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维护是其中最为艰难的。应该说,张某经调解最终还是分到了自己的土地,而马村区待王街道某村村民杨某就没那么幸运了。  
杨某于2007年1月嫁到该区安阳城街道某村,但户口未迁出。2008年2月,杨某生育一子。2008年9月,杨某的娘家村进行土地调整时收回了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这时她在婆家也未分到土地。2009年1月,杨某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由于没有土地,相应地她和儿子在娘家村也得不到村民的福利待遇。此后,待王街道也调查了这件事,出具了意见处理书,要求杨某的娘家村委会重新召开群众代表会议,解决杨某的土地问题。可是,当该村召开30名群众代表举手表决时,有28名群众代表不同意给杨某分地。为此,杨某和儿子的土地至今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较多的表现在:  
1.部分农村妇女“农嫁农”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强行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导致一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  
2.少数离婚妇女,离婚、丧偶异地再婚妇女,她们在婚嫁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家强行占有,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  
3.因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如与军人结婚等),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侵害了农村妇女的社员权。  
4.有的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权益。  
5.农村妇女外出就读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户口迁出后,土地即被原村收回,导致毕业后无工作期间成为无业游民。  
6.农民因土地被征收失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使得这部分妇女不能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是中性的,但是由于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  
二是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部分村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个别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三是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接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人群。  
四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五是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以上种种原因,使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争得土地权益时十分困难。  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农村妇女要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发挥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乡镇政府不仅要在程序上给予指导,更要在内容上予以引导。在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前,必须审视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吻合,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只能以户籍作为依据。家庭成员个人在家庭承包中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份额应属于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家庭成员丧失资格时,妇女应当按照均等分原则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司法机关应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作出统一规范。建议对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案件审理。此外,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法院要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  
各级部门应积极介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涉及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因此,除了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之外,更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农村妇女在权益保障方面取得进步   发表时间:        来源:新华网
全国妇联权益部:我国农村妇女在权益保障方面取得进步    
新华网北京1月2日电 (记者李菲)记者日前从全国妇联权益部了解到,近年来,我国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表现为:    
——农村妇女参加基层选举的参选率较高,村两委女性成员在村务工作中作用较大。参选率指标可以度量农村妇女的参政热情,表现农村妇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政治权利的状况。调查显示,在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中,有77%的农村妇女投过票,即三分之二的农村妇女直接参与了基层选举。    
——农村适龄女童失学辍学现象减少。近年来,中国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调查显示,92.7%的村负责人认为,目前已经没有或很少有农村适龄女童失学辍学的现象。    
——35.5%的女农民工属于发展型外出。调查结果表明,女农民工中有33.2%的人到城市工作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在农村家庭生活困难,到城市赚钱”,还有18.9%的人是“赚钱给子女或弟妹付学费”。这反映一半以上的农村妇女的外出表现出了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就业型流动特点。    
此外,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取得的进步还体现在,女农民工自感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较少;农村医疗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自主婚姻占据主流,农民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农村妇女拥有了更多的家庭财产管理权;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多数农村妇女对政府、村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等方面。       
  县以上地区将设妇女维权热线   发表时间: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陈荞          
本报讯 (记者陈荞)昨天,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召开,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在城乡社区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岗、妇女维权服务站点建设,并力争在全国县级以上地区全部开通妇女维权热线。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黄晴宜介绍,今年全国妇联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并继续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进行论证并提出立法建议。据介绍,目前全国建立有1.2万多个家庭暴力投诉站、报警点,并在60多个城市建立家暴庇护中心。今年全国妇联还将进一步加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并力争在全国县级以上地区全部开通维权热线,为妇女儿童提供更便捷的维权服务。          
  湖南新晃6出嫁女重享“村民”待遇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1 月25 日 |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
     日前,湖南省新晃县法院对原告杨英妹等六名“出嫁女”诉告大坳村村委会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大坳村村委会支付六原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400元,六原告并继续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杨英妹六人均是大坳村村民,因该村地处县城城郊结合部,集体经济状况较好。杨英妹等六人外嫁后,户口仍在该村并一直承包该村土地和享有村民的其他收益。2005年6月,大坳村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了《大坳村村民自治章程》,其中第三章第二条规定:嫁出姑娘,一律不再享受集体任何待遇。大坳村即据此取消了已嫁出本村的杨英妹等六人集体收益分配资格。2005年每人400元的集体收益分配不再分配给六原告。杨英妹等六人多次向大坳村要求分配未果,遂向新晃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杨英妹等六人继续享有大坳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将2005年村集体经济收益款400元分配给她们。     新晃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英妹等六人虽已嫁出该村,但一直在该村生活,并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其诉请应予支持。 (杨国南)      
  38位出嫁女的村民待遇之争   --------------------------------------------------------------------------------  作者:陈虹伟
08-23 09:25:56
    “你们没喝过我们一口水,为我们38个姐妹赢回了土地补偿款,你们是中国最好的律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办事处文头岭村出嫁女钟锦秀手捧锦旗交给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郭建梅时,早已泣不成声。这是前不久,出现在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网络开通仪式上的场景。      出嫁女失去土地    文头岭村钟锦秀等38位女子,由于户籍政策等原因,出嫁后户口仍在文头岭村,并一直承包经营村里分配的田地,每年都按规定缴纳各种应缴的税款。2000年取消公余粮的交纳之后,出嫁女的土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但是她们仍然承担了村民的各种义务,如在修建小学校时都出了钱,还同村里其他人一样享有选举权,实行计划生育。但是从2005年起,这些出嫁女开始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不能分到村里发放的生活费,被剥夺了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分配权。    随着文头岭村的土地陆续被国家征用,村里获得了一笔数目可观的征地补偿款。日,文头岭村村委会召集极少数党员、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出嫁女们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该决定使失去生活来源的出嫁女们好像掉进了黑暗的深渊。    出嫁女们为要回自己应得的权益,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参与分配,但被拒绝。她们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她们将情况反映到全国妇联,全国妇联将这38位出嫁女的信访材料转给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      艰难的维权之路    接信后,作为专门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38位出嫁女提供法律援助。日,郭建梅和李莹律师来到惠州,她们以村委会侵犯出嫁女财产权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当地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表示这类案件广东全省法院都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行政途径,在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中心的律师感到了压力,但他们没有放弃。郭建梅主任认为广东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的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是背道而驰的,但可能与广东经济发达、情况复杂的具体情况有关,如果坚持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会非常艰难,时间会拖得很长,既然这是一个全省性的问题,何不以这个案子为契机,探索一个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此类案件的新途径。    两位律师经过多次与当地有关领导沟通协商,11月30日,惠城区政府召开区、办事处、村3级联席会议,明确表示38位出嫁女无论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应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下发村委会执行。但是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2007年1月,村里发放了第二次补偿款,只同意给38位出嫁女5000元补偿,出嫁女们集体拒领。2007年4月,第三次补偿款发放,但村委会仍明确表示不给这些出嫁女。    出嫁女们哭着把这个情况电告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致函惠州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指出《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土地权益,38位出嫁女的户口在文头岭村,承担了应尽的义务,理应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经济权益,村里以所谓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为据剥夺她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    半个月后,桥东办事处钟主任给法律援助中心打来电话,说惠州市委黄书记专门批示,一定要积极妥善解决此事。日,钟主任亲自来北京与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如何更好地解决此事。日,第一批出嫁女拿到每人4.8万元到5.3万元不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日,38位出嫁女全部拿到应得的补偿款,此案圆满解决。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         
  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果  我的案子:三八村委侵犯出嫁女合法土地征收款一案,案号:(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30号。已经由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结果: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仙瘐镇三八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14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仙瘐镇三八村村民委员承担。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  
    因为株洲市荷塘区仙瘐镇三八村村民委员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人请求撤销(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审认定的被告主体不符,被告不应是村委会。2.被告出嫁后一直居住在村外。日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给我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案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562号.并且已经在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审理了,我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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