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证件拆迁工程都需要什么证件

督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姓名
许可证类型
存在的具体问题
(如不涉及请注明)
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在建项目。
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停产整顿并实施挂牌督办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超范围、超量,或违规混合存储港口危险货物的。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港口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油气罐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瀑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港口经营企业未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港口危险货物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港口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货种、流向及流量、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未严格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未严格实行直装直取、在港区内存放的。
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实施动火作业提级管理,未在安全区域划定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一律依法处罚
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包括物理爆炸)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人员聚集场所(如化验室、值班(休息)室、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控制室等),间距和防爆、防中毒设施和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未将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
督查组负责人
街道(功能区)排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姓名
许可证类型
(如不涉及请注明)
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停产整顿并实施挂牌督办
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实施动火作业提级管理,未在安全区域划定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的。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一律停产并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
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或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未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未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的。
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包括物理爆炸)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人员聚集场所(如化验室、值班(休息)室、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控制室等),间距和防爆、防中毒设施和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城镇燃气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未根据储存、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
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线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合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
街道(功能区)负责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管委会负责人
街道(功能区)排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姓名
许可证类型
(如不涉及请注明)
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在建项目。
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停产整顿并实施挂牌督办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超范围、超量,或违规混合存储港口危险货物的。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港口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油气罐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瀑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港口经营企业未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港口危险货物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港口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货种、流向及流量、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未严格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未严格实行直装直取、在港区内存放的。
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实施动火作业提级管理,未在安全区域划定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一律停产并处罚
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包括物理爆炸)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人员聚集场所(如化验室、值班(休息)室、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控制室等),间距和防爆、防中毒设施和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未将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
街道(功能区)负责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管委会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红表)
【拟列入取缔、关闭、转产、搬迁的】
街道(功能区、部门)名称:
所属园区、乡镇街道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整改方式(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是否有整改方案
否(何时完成)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黄表)
【拟列入停产整顿的】
街道(功能区、部门)名称:
所属园区、乡镇街道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是否已停产整顿
工作落实责任人
否(何时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蓝表)
【存在一般隐患和问题,需限期整改的】
街道(功能区、部门)名称:
所属园区、乡镇街道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标注问题序号)
何时完成隐患
和问题整改
工作落实责任人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姓名
许可证类型
(如不涉及请注明)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实施动火作业提级管理,未在安全区域划定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
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或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未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未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的。
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包括物理爆炸)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人员聚集场所(如化验室、值班(休息)室、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控制室等),间距和防爆、防中毒设施和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城镇燃气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未根据储存、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
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线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合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其他隐患和问题
企业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姓名
许可证类型
(如不涉及请注明)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在建项目。
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超范围、超量,或违规混合存储港口危险货物的。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港口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瀑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港口经营企业未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港口危险货物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港口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货种、流向及流量、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未严格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未严格实行直装直取、在港区内存放的。
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实施动火作业提级管理,未在安全区域划定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包括物理爆炸)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人员聚集场所(如化验室、值班(休息)室、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控制室等),间距和防爆、防中毒设施和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未将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其他隐患和问题
企业主要负责人
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
各街道(功能区)名称:
储存量(吨)
储存量(吨)
储存量(吨)
注:企业性质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硝酸铵使用企业中包括硝酸铵复混肥的生产企业)。
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印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监理工程师证件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