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时用掉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现在要

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2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工伤员工辞职,企业是否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林某于2010年8月应聘进入某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三年期。2011年12月下旬,林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2012年4月初林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2013年8月中旬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林某就主动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当即予以同意,并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之后,林某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不同意,林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委托本律师向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3952元。庭审答辩委员会在审理时本律师代理林某提出:林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现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省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企业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至今未付。企业则认为,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况且又是林某自己提出来的,企业其他费用均已支付,可以不再支付林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林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林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林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林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向林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3952元。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愿意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林某与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按照陕西省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林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13970**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工伤医疗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承担主体的确定
——重庆一中院判决伟丽诉财鑫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相应治疗费用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案情&&&&伟丽系重庆财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鑫公司)职工,财鑫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伟丽上班时因头皮被机器拉伤住院治疗,财鑫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伟丽病情好转出院后,自行转院做面部整形手术并支付医疗费36321.8元。伟丽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伟丽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财鑫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财鑫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万余元。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财鑫公司支付伟丽49548.4元,驳回了伟丽其余仲裁请求。伟丽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一审判决后,伟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财鑫公司收到工伤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扣除财鑫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后共计41650.96元。因伟丽转院所做整形手术费工伤基金未予报销,双方就该笔费用是否由财鑫公司承担产生争议。&&&&裁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鑫公司为伟丽参加了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伟丽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但财鑫公司仍应向伟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财鑫公司支付伟丽49548.4元,驳回伟丽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伟丽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期间财鑫公司收到的工伤基金报销费用中,对伟丽转院所做整形手术费未予审核报销,故双方争议焦点为整形手术费应否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工伤医疗目录外的治疗,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相应治疗费用。本案中,财鑫公司举示了医院出院证明及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审核说明,证明伟丽经过前期治疗病情已经好转,无继续住院治疗的必要,且伟丽自行转院后的整形项目超出了工伤医疗目录范围。综合上述证据判断,伟丽自行转院所做整形手术应属于过度治疗,产生的费用应由其承担。财鑫公司二审中收到的工伤基金报销费用本应由伟丽享有,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故改判由财鑫公司支付伟丽其收到的工伤基金报销费用41650.96元和本应由财鑫公司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共计91199.36元。&&&&评析&&&&1.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在公民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故其以福利性和救济性为特征,强调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也应以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为宗旨。正因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践中超出工伤医疗目录外的治疗,可能存在如下情况:一是目录内的药品或治疗方法无法满足基本的治疗需要;二是属于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前者实质上仍为保障受伤职工基本医疗需要,故相应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后者则超出了基本医疗需要的范畴,有违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故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2.对超出工伤医疗目录以外治疗是否合理与必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对治疗的药物及项目是否属于工伤医疗目录范围并不知情,而工伤医疗过程中是否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物更属于专业判断的范畴,因此,若由劳动者对目录外治疗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是赔偿义务人,故本案可参照适用该解释,确定由用人单位对目录外治疗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财鑫公司举示的医院出院证证明伟丽的病情已好转,无继续住院治疗的必要。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审核说明进一步证明伟丽自行转院后的医疗项目超出了工伤医疗目录范围。综合上述证据判断,伟丽转院所做整形手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属于过度治疗,故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伟丽自行承担。&&&&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构成扩大其赔偿责任的事由&&&&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实践中也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而劳动者治疗超出了工伤医疗目录的情况,此种情形下,有观点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基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只要治疗与工伤疾病有关,无论是否超出工伤医疗目录范围,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相同,其中也包括了工伤医疗费,故未参保并不能成为扩大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事由。&&&&本案案号:(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28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13号&&&&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吴学文&&黄&&晨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人民法院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多次工伤情况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职期间遭遇多次工伤,应按较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陈某某入职某制品厂工作,某制品厂为陈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日,陈某某在某制品厂车间发生工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日,陈某某又因日常工作遭受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制品公司按九级和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裁判结果】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陈某某在某制品厂工作期间,两次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和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员工在离职时所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不可重复享受。故陈某某提出辞工后,某制品厂应按照较高的伤残等级标准即九级伤残向陈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在职期间遭遇多次工伤,离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如何计算。
对这一焦点问题,我们认为,应按较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理由如下:
第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其仍可向用人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劳动,也就是说,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有可能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仍有重新就业的愿意或要求,在其重新就业之前,因其身体遭受伤害,健康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正常人存在一定或较大差距,会产生就业困难或需要不时治疗疾患,故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工伤劳动者在特殊就业困难时间给予的必要生活保障,而并非是对工伤劳动者因遭受伤害事故而给予的直接赔偿。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生工伤不一定存在过错,故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给予工伤职工必要、合理的补偿,而不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惩罚。这一点与民事侵权中有关惩罚性补偿或赔偿有所不同。
第二,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了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因此,无论劳动者在职期间遭受了多少次工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只可能存在一次,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此种做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该规定虽是有关伤残津贴方面的,但里面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亦即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其工伤待遇须与其损失相适应,不得重复享受,这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借鉴意义。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黎奇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本人提出辞职但公司没批准的情况下,能拿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