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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 10:42:00  来源:甘谷县政府办
甘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谷县防灾减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水灾、暴洪、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3)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
  (4)坚持依靠群众,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启动条件和方式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2)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甘谷县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县粮食局、县地震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科协、县气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县人防办、武警甘谷县中队、县消防队、甘谷火车站、县慈善协会、县红十字会、甘谷农电公司、甘谷供电站、甘谷电信局、甘谷移动公司、甘谷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减灾委作为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减灾办&)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减灾办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县防灾减灾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为县上决策提供依据;开展灾后评估,指导灾后生产恢复;组织应急防治新闻发布;起草防灾减灾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3.3县防灾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内外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县防灾减灾办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减灾专家组开展减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县防灾减灾办提供的防灾减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全县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
  县教体局:负责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协助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县公安局:负责指挥全县灾民和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救灾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以及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救灾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盲流人员进入灾区。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减灾救灾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救灾减灾资金的请领、分配和监督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减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制订全县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承办全县水土保持的减灾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农业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动植物资源。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畜、禽类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提出封锁建议;积极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灾区群众救济粮的筹集、调运和发放工作。
  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
  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及时掌握灾害、疫情发生后的基本数据情况;承办县防灾减灾办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安监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外呼吁请求援助,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县慈善协会: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县内外、市内外、省内外减灾救助,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灾害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和通报;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全县救灾物资质量监督检查。
  县人防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当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减灾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当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和消防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处置各种危险化学物品泄露事故的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甘谷火车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工作,并承担减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任务,保证其畅通;重大防灾减灾工作中,组织人员和车辆,承担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任务。
  县农电公司、甘谷供电站:负责全县区域内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抢修,保证灾区电力恢复和供应正常。
  甘谷电信局、甘谷移动公司、甘谷联通公司:负责救灾工作通讯网络畅通。
  各乡镇政府:在县防灾减灾办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乡镇的防灾减灾工作。发生重大灾害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应急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受灾群众安全转移;给县委、县政府及时汇报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应急救灾的重大事项。
  4 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立应急指挥平台,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4.2资金准备
  县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县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建立县、乡(镇)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卫生、药监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县农业局负责建立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和种子库建设,采购、储备、发放和管理救灾种子。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保持通信畅通。建立县级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确保各涉灾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加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县民政局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4.5救灾装备准备
  县民政局按照规定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6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4.7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8避难场所准备
  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与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在城区和中心乡镇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4.9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每年至少组织2次灾害管理人员培训;至少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3.3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救助帐篷数量;需救助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5.3.4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助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4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4.1灾情初报
  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在上报市民政局的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5.4.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8时半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4.3灾情核报
  乡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5.5灾情核定
  5.5.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2民政、地震、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县防灾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或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村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人口达到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一级响应启动程序图
  6.1.3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7时前向县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县减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办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县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村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人口达到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及时向县长报告。
二级响应启动程序图
  6.2.3应急响应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受灾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同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民政局每日17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7)县政府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村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人口达到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减灾办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和其他副主任。
三级响应启动程序图
  6.3.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县民政局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乡(镇)两级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灾情快报向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和其他副主任。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村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困难人口达到全县农业人口6%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和其他副主任。
四级响应启动程序图
  6.4.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在县民政局协调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民政局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乡镇两级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灾情快报向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县民政局每年1月和9月开始组织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分别在1月5日和10月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7.1.2县民政局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春(冬令和春荒)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7.1.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粮和救助金。
  7.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由粮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开仓借粮。
  7.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区收费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7.2.1灾后恢复重建应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2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7.2.3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配合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4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5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
  7.2.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7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8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9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用水和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10县发展和改革、教体、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务、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村(社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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