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可计入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吗?是否有税务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类型及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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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
  (一)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重点检查对象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重点检查对象
  1.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的企业。
  2.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等导致开票难的企业。
  3.存在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行为的企业。
  4.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未按规定提供的企业。
  (三)营改增重点检查行业
  1.旅游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五条
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建筑业、房地产业:《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
256号文),国税总局将选取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
  3.生活服务业: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企业:一是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三是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四是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五是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
  (四)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检查。
  二、税务稽查重点方法:
  (一)数据比对,综合分析。稽查人员将利用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进行数据应用,认真分析“营改增”试点企业5月1日以后发票流情况,着重跟踪分析存在虚开行为的企业发票流向“营改增”行业的情况,综合分析“营改增”企业税务登记、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等情况,找出疑点企业,确定专项稽查对象。
  (二)联合稽查,优势互补。国税部门将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文件印发)和税总函〔号通知要求,协同地税稽查部门联合开展“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国地税将对税源信息、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信息实现共享,共同确定联合入户检查对象,同属双方重点税源企业是国地税联合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并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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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税风险主要类型及应对方法
  (一)发票风险
  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号文)的基础上,出台了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近期又出台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所以,发票风险将是纳税人面临的最大税收风险之一。
  1.虚开发票风险
  (1)虚开发票类型:一是无业务虚开。无业务虚开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此类问题在“劳务派遣费”方面比较突出,如大学、人才服务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投资公司、保安公司等。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破过一起特大虚开劳务派遣发票案件。2012年3月以来,姜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哈尔滨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三家劳务公司,在两年多时间里,共计为1251家企业虚开劳务发票4210份,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000余万元。二是变名虚开。变名虚开是指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故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等。“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可能会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或应客户的要求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例如: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酒店将“餐饮费”变更为“住宿费”;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银行将“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虚开发票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提醒: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金税三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通过分析,虚开发票的行为很容易就会被发现。因此,企业要持续经营、长远发展,坚决不能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否则除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接受虚开发票风险
  (1)风险成因:一是主观故意(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二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2)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现形式: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多抵进项税金,企业要求开票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可能会出现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进销项比对异常、行业相关性比对异常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等疑点信息,成为税务稽查关注重点。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以要求施工企业虚开发票等形式来做高房地产开发成本,减轻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个别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内部承包人等也因各种原因而予以配合。
  (3)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补缴有关税款。购货时,建议企业主动采取一些必要措施: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并和对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避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发票查询网站进行查询或者请求税务机关协助查询发票真实情况。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代开发票风险和接受代开发票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或解决部分业务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通过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某个身份证号代开频繁,数额较大,将成为税务机关关注重点。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也将成为税务机关重点核查对象。例如:某单位为了增加成本费用,通过某个人个人身份证长期大量代开发票,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筛查出代开频繁的身份证号,倒查受票方,锁定疑点企业。
  二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对外虚开发票,而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例如:某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长期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筛比对发现该企业代开发票销售收入相比“营改增”前增幅异常,存在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嫌疑,被锁定为疑点企业。
  提醒:既不能代开与真实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也不能去替别人代开与真实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
  4.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
  (1)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电话未填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栏只填写了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开户行及帐号,没有填写地址、电话。
  提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2)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只填写购买方的“名称”,没有填“纳税人人识别号”。
  提醒: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
  (3)明细填写错误。开具的发票未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提醒:开具的发票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4)销货清单开具不规范
。一是汇总开票未开具销货清单;二是汇总开票开具销货清单但未在销货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三是未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的,不能自制打印。企业取得的非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5)发票备注栏未注明相关信息风险
  “营改增”后,总局陆续出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例如:出租房屋、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开具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和差额征税等。
  提醒: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二)适用税率错误风险
  1. 兼营不同税率业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错误风险
  表现形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服务等,未分别核算或人为适用低税率。例如: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兼营货物销售。未分别核算,统一按住宿业6%的税率核算。
  提醒: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将会要求全部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混合销售适用税率错误风险
  表现形式: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适用税率、人为适用低税率或分别适用税率。例如:生产门窗并提供建筑安装的企业全部业务都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
  提醒: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财务核算风险
  1.未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或存在帐外经营情况
  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
  (1)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倒推收入是否真实。
  (2)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通过同地域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数据比对,查找数据异常企业。
  (3)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 通过相关信息比对查找企业风险点。
  2.收入成本不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销售货物或劳务
  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
  (1)通过核查上游、下游公司数据确定收入申报真实性,同时会核查物流、资金流信息等,综合分析后,判定收入是否真实。
  (2)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企业申辩理由“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等是否真实一查就知。
  3.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里存在白条、假发票、与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
  提醒:
  (1)如果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2)如果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收入是否真实一目了然。
  (3)如果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地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4)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珐》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一定要杜绝账外经营,真实反映经营活动。按要求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拒绝接受假发票。
  (四)关联交易风险
  1.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2.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提醒: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避免存在人为调整利润的现象。
  (五)“营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风险
  1.计税方法选择风险。主要表现:未按照规定正确划分新老项目;建筑业未分项目核算以及未按规定建立项目台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等情况。
  (1)风险表现形式:建筑、房地产企业人为混淆新老项目,或是将老项目的进项税当做新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例如: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是把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2)税务机关核查方法:
  核查账目。检查该企业账目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独立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特别是成本项目;
  查看合同与相关文件。包括项目成本预算表、设计施工图、材料采购合同等;
  实地核查工程物资。是否按要求建立工程物资的领用存制 度,账务列明的工程物资是否真实;
  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区域数据比对。核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分项目核算和项目台账的建立的必要性。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而是所属公司或分公司注册所在地,每个月公司或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因此,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施工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以明确相关经济责任。
  2.调整营改增试点前后的业务开票时间造成的税收风险。
  (1)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
  (2)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例如: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都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六)个人所得税风险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地税机关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国税局、工商管理局、社保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1.工资、薪金所得风险类型
  (1)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2.财产转让所得风险
  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应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应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未履行相关义务,将会存在被税务机关追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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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人气榜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为持续生产、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合理的应酬费用,称之为业务招待费。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扣除。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据实列支。因此,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往往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相混淆,产生涉税风险。
&&& 一、应注意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的区别
&& (一)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会务费相区分。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混淆,甚至故意将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列支为会务费,以逃避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发布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公告,公告中规定企业就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因此纳税人就必须在附件中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果无法有效地证明是因会务费而发生的支出,则应根据已提供资料情况,判断属于哪类支出,如果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调整,避免税款少申报。
  例一:某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各种类型的耳机。该企业在每年春、秋季一般会组织重要的关系客户到附近的旅游胜地召开产品沟通会。根据企业附报的资料显示,沟通会一般为期3天,部分管理人员参加,同时还会邀请重要单位的客户,并附人员名单,入账发票为某旅行社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当年度两次费用合计为8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其计入&管理费用&&会务费&。
&&&&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该企业提供更为详细的会议资料,如会议具体内容、会议标准,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审核相关资料后发现所谓的产品沟通会,会期仅为半天,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在游玩。税务机关决定将旅行社提供清单中租赁某酒店会议室费用5000元作为会务费进行列支,其余全部调整为业务招待费。
  (二)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区分。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例二:该企业招待客户时经常将自产耳机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由于耳机价值并不是太大,还同时赠送外购的其他礼品。赠送自产耳机成本为 50万元,赠送给客户外购礼品价值1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其计入了&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50万元。
  赠送给客户的自产耳机应根据相关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调增收入80万元,调增成本50万元,同时增加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80万元。将赠送给客户的所有礼品180万元调整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三)注意业务招待费要与职工福利费相区分。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例三:在年终会议时,该企业将自产耳机和外购礼品以抽奖形式发放给员工和嘉宾。用于抽奖的耳机成本为10万元,外购礼品价值为2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其计入了&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35万元。
  税务机关先将发放的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调增收入16万元,相应的调增成本10万元,同时增加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16万元。再根据最终中奖名单,将嘉宾的奖品价值调整为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
  二、 避免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的产生
&&& 业务招待费如果使用和处理不当能给企业带来形象风险、税务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避免:
  (一)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
  建议企业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尤其是业务复杂、管理级别多、人员众多的单位,一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等费用的支出应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完善报销制度,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做到证明材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严格区分各类费用,规避涉税风险
  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应全面了解相关费用发生的事实情况,并根据事实严格区分各类费用,并做出合理的财务处理,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再次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复审和复查,如发现问题应在税前全部纳税调整,以防止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后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建立监督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议企业可建立专门的部门监督和考察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对一些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的业务招待费应严格禁止其发生,从而督促企业注意自身行为,更加合理地使用业务招待费。(作者: 吴伟华&殷嘉娴)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企业会计准则DD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1、业务招待费的关键词:;业务、60%、5‰;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生产经营有关:招待政府工商税务不能扣除;怎么吃最科
第一条: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第二条:如果你认为有些餐费不是业务招待费,请参照第一条。
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DD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明确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并没有包括业务招待费。但开办费不是正列举,
1、业务招待费的关键词:
业务、60%、5‰
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
生产经营有关:招待政府工商税务不能扣除。
怎么吃最科学?
营业收入的8.33‰
2、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
(3)赠送的礼品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6)高尔夫会员卡: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答: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4、2011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11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11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2年税前扣除。
申辩理由:签字程序。
5、公司经常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的一些机票等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6、企业年会;加班工作餐;出差发生的餐费是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稽查认定是业务招待费。
一是企业分不清是否招待,还是自用,一律作招待费处理。
二是企业分得清,税务稽查不分清,也一律作招待费处理。规避执法风险。 三是60%扣除,考虑了在招待的同时,企业员工情况。
7、员工到外地发生的费用是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项目部的差旅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车船机票、餐票、景点门票、大额的购物发票。 账务处理:
车船机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差旅费
餐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景点门票:自费。
为客户购买礼品的发票:销售费用。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计入差旅费的支出,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如果税务机关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部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8、企业召开会议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
项目部的会议费和住宿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1)有的企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
会计处理: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税务处理:一般可以全额扣除。
2)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
会计处理:
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
餐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3)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会计处理:
会议费: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住宿费: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核算。
餐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分别按会议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
9、赠送的礼品是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发生的这样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还是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
有标识的,是业务宣传费,
无标识的,可以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额度较大的礼品,可以认定为行贿支出。行贿支出必须由司法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无权认定。
上述是:业务招待与业务宣传、行贿区别
10、员工的午餐费职工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账务处理
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
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以餐费直接入帐: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开餐费,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发补贴,职工福利费。
11、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
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有关凭证资料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并未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12、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就等于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160元么?
缪慧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
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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