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的权利是违法处决不包括哪些

以下哪个部门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丙类传染病病种-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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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以下哪个部门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丙类传染病病种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人大及其常委会
参考答案:B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九、医学人文-卫生法规
(五)传染病防治法
责编:duo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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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考试网 版权所有.湘ICP备号-1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 市卫计局 - 权责清单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枝江市编制了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镇(街道)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现予以公示公开。今后,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镇(街道)的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枝江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枝府发〔2016〕18号)实施动态调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23882UCF00934
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机构和人员违规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34.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违规行为
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
1.责令停业;2.吊销执业证书。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医疗卫生监督科& 4203300
监督投诉方式
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4202537
办事流程图当前位置:& &
南宁市卫生计生委作出的两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 17:16:00&&&&点击:&&&&来源:南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南宁李某内科诊所、刘某因非法开展诊疗行为分别被南宁市卫生计生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决定,两者不服,提起诉讼。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发出的(2017)桂0107行初122号、(2017)桂0107行初123号两份行政判决书,分别对上述原告不服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处罚案作出判决,判决支持南宁市卫生计生委的处罚决定,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南宁李某内科诊所经营者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南宁李某内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刘某开展诊疗活动。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南宁李某内科诊所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日,南宁市卫生计生委依法分别对南宁李某内科诊所、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人不服行政处罚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市卫生计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本次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体现了对卫生计生执法工作的认可与肯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行政执法的权威。非法诊疗行为,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存在着极大的医疗卫生安全隐患,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百姓深恶痛绝。在今后的工作中,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将继续严格履职,依法行政,保持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不断探索、创新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止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蒋莉)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技术运维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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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厦门国泰医院多次违规续:复议决定被指不合法-国泰 复议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局 特殊情况 厦门网 维稳 合法合理 科室 具体行政行为-中国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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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泰医院多次违规续:复议决定被指不合法
来源:中国青年报 选稿:徐俊
  东方网12月14日消息:自今年7月4日福建厦门市卫生局正式吊销厦门国泰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国泰医院”)的执业许可证以来,厦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最终使国泰医院起死回生。这两份行政决定书究竟是否合法合理?
  对此,12月10日,行政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释,他表示,该决定存在多处不合法的地方。
  一般来说,公共利益不是指经济损失
  7月4日,厦门市卫生局向国泰医院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卫医[号),根据调查事实,对国泰医院作出4项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处罚决定明确要求,如不服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接到通知后,国泰医院虽申请行政复议,但并未停止营业。“处罚一下达,应该立即生效,国泰医院当天已收到行政处罚的决定,就不能执业了。”田思源分析。
  7月20日,厦门市政府下发“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厦府行复停[2011]1号),宣布自即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执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停止执行有这样的一个说法,但它有一个前提: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这个期间,可能会有停止执行的情况。”田思源告诉记者,停止执行还有一定的条件,要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来决定要不要停止执行。
  田思源说,虽然处罚决定书里说了“不得停止执行”,但遇到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停止执行的。“这种特殊情况就由复议机关来判断了。复议机关如果认为,执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的危害,可以停止执行”。
  然而,厦门市政府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里提到的停止执行理由,是“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等”。这是否符合停止执行的“特殊情况”呢?经济损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
  对此,田思源表示,在这一点上,“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这个涉及到社会稳定,那就会认为这是公共利益。但是我们一般讲的公共利益,不是指这个”。
  适用法律错误
  田思源告诉记者,厦门市10月8日正式下发的关于国泰医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府行复[2011]57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在复议决定书中,厦门市政府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厦门市卫生局――记者注)依据相关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但同时,复议机关认为,卫生部卫政法发[号《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因此,复议机关“综合考虑申请人(国泰医院――记者注)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保留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申请人吊销计划生育服务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较为适当合理”。
  “卫生部的一个批复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层次很低。用这样一个文件来反驳上位法的规定,那肯定不行。这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田思源告诉记者。
  田思源说,最关键的在于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厦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一致。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定事实中仅“跨登记范围执业(跨科)违法所得达40多万元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9名”这两条,每一条都足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认定事实跟原来是一样的,那就是说认为原来的处罚重了,所以改了。但事实没变,为什么认为处罚重了呢,那就是适用的法律变了。但这回适用的法律变了,是用下位法来抵抗上位法,而且还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根本就不算法。这样的话,适用法律是有问题的。”田思源分析说。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郑幼卿告诉记者,退一步说,即便根据卫生部的批复,那也应该吊销其相关科室的执业资格,即涉案科室:跨科的相关科室为检验科、麻醉科;聘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相关科室为妇科、放射科和麻醉科。而复议决定并没有吊销以上科室的执业资格。
  罚款不能替代警告
  厦门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中还撤销了对国泰医院的警告处罚。其依据是:“警告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厦门市卫生局――记者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对申请人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予警告,不符合合并处罚原则。”
  “这肯定是不正常的。他们相互之间是不能代替、不能吸收的。”田思源告诉记者,罚款和警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警告是声誉罚,罚款属于财产罚,“不能说罚款了,就把那个警告吸收了”。
  田思源认为,如果国泰医院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话,那认为警告没有意义还可以理解。“因为这企业都没了,吊销许可证它都不能营业了,就不存在对它警告的事儿了。但是,罚款不能吸收警告,即便警告是比较轻的,也不能被取代”。
  依法行政与维稳如何统一
  在厦门市政府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的抄送栏里,明确地写着要抄送给“厦门市信访局”,而据内部人士透露,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以及对行政复议的重新审查中,都有信访局的官员参加。信访局和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关系?对于行政复议来说,维稳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田思源告诉记者,现在整个行政复议的工作,维稳是一个重要的考虑。行政复议有维稳、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政治任务”。
  基于此,地方政府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的时候,也往往有维稳的考虑。“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这是没有依据的。”田思源表示。
  12月12日,厦门市副市长臧杰斌便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你千万不要(以为),我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要牺牲法律、牺牲正义,没有这个。因为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是统一的。”
  法制局拒将案件提交复议委员会
  田思源介绍,现在,部分地区在尝试行政复议改革,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要让大家更多地提出行政复议,大家不复议,就会产生对抗。”田思源分析,“为什么不复议?因为大家不信任行政复议机关,这样不行。那就搞一个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立一点,吸收政府之外的人来参加。”
  “这也是现在行政复议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解决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田思源说。
  厦门就是行政复议改革的一个试点城市。日,厦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厦府办〔2011〕26号),正式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厦门市法制局。自今年3月起,厦门市开始实施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审理体制。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由厦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则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提出案件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进行审议。
  “国泰医院的案子无疑属于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郑幼卿认为,因为案情复杂,该案还曾延长了一个月的行政复议时限,根据相关规定,这一案件应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在厦门市法制局向郑幼卿等执法人员通报国泰医院案件复议的初步意见时,厦门市卫生局曾正式建议该案应提交市复议委员会讨论,但遭到拒绝。
  厦门市副市长:
  我们是尊重事实的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尊重事实,也是按照法律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来作出的。首先是依法办事,这是没问题的,这是我们的核心。”12月12日下午,厦门市副市长臧杰斌就此前厦门市政府对厦门国泰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国泰医院”)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此前,本报对厦门卫生监督员郑幼卿与国泰医院“较量”一事,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强烈反响。
  记者采访完臧杰斌1个多小时后,臧杰斌的罗姓秘书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明天我们厦门市卫生局会就国泰医院的处理,怎么处理,在厦门网(中共厦门市委主办的厦门市门户网站――记者注)上面做出正面的回应。”
  但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在厦门网上见到任何厦门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的回应。
  记者注意到,12月12日、13日,关于“网友声援监督员揭国泰妇产医院丑闻”的新闻被做成“厦门网眼”专题,挂在厦门网首页显著位置。厦门网还就此专题征求网友意见,结果显示,648名参与网友中,有647名网友表示支持郑幼卿。
  而13日17时30分左右,当记者再次打开厦门网,首页上已找不到任何与该报道相关的信息。原有的专题已被替换成12月8日的其他报道。厦门网一名编辑也告诉记者:“厦门网今天发布的厦门网眼头条专题撤销了,内情未知。”22时50分,记者发现这一专题显著出现在该网新闻中心首页上。
  当天16时30分左右,厦门市卫生局新闻办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回应的)稿件现在我们还没拿到手。之后,他向记者要了联系方式,表示决定一出来便告知记者。但截至发稿时,记者还没有收到通知。
  国泰医院称因装修暂停营业
  今天,厦门卫生监督员郑幼卿告诉记者,厦门国泰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国泰医院”)正在申请因装修“暂停营业”。这一消息被国泰医院的工作人员证实。
  12月13日下午,记者致电国泰医院总机,以预约看病为由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这段(时间)停业装修了,不能预约了。”
  之后记者尝试打开几天前仍能正常打开的国泰医院网站,发现已经显示“您正在搜索的页面可能已经删除、更名或暂时不可用”。
  18时30分左右,接受记者采访的一名市民在国泰医院现场看到,虽然医院楼层的灯均亮着,但在一楼已不见穿着白大衣的导诊员、护士,只有七八个穿着便服的人聚在一起聊天。当有人咨询要看病时,他们中有人回答:“我们不是国泰医院的。”
  “自己申请暂停执业,这跟接受行政处罚,完全是两回事。”郑幼卿认为,这只不过是国泰医院在为自己争取喘息的时间,是为了“避避风头,过一段时间,舆论热度过了,它就会说装修结束了,又开始正常营业了”。
  郑幼卿表示,从依法执法的角度来说,当然还是应该吊销国泰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彻底关停这家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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