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认为社会歧视现象有哪些上的歧视是必要的?歧视少部分人可以激励多数人努力上进,人人平等只会造就懒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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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文《反对种族歧视的文章》十篇 300字|500字|600字|800字|1000字
作文一:《反对种族歧视》2100字第39节:反对种族歧视
作者: 陈书凯
43(反对种族歧视
他曾经羞辱过我,……侮蔑我的民族;他的理由是什么,只因为我是一个犹太人。难道犹太人没有眼睛吗,难道犹太人没有五官和四肢、没有知觉、没有感情、没有热情吗,他吃着同样的食物,用同样的武器可以伤害他,会得同样的疾病,同样的医药可以医治他,冬天同样会冷,夏天同样会热,不就像一个基督徒一样吗,你们要是用刀剑刺我们,我们不是也会流血的吗,你们要是来搔我们的痒,我们不是也会笑吗,你们要是用毒药来害我们,我们不是也会死的吗, www..com
夏洛克,《威尼斯商人》第三幕第一场
夏洛克本人在戏剧中的形象虽然很少得到观众的喜爱,但是他这一段对于反犹主义以及持有反犹主义观点者的痛斥却令很多自认为是正人君子的人感到赧颜。
有人认为夏洛克这一形象的塑造反映出莎士比亚本人就是一个反犹主义者,因为夏洛克是一个犹太人,可是他在《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却是贪婪、投机、钻营等形容词的代表。可事实上,从以上声色俱厉而又充满感情的语言中,我们不难看出,莎士比亚并不是一个反犹主义者,相反,他对种族歧视是极其反对的,这从他能写出如此具有开创性的语言就能窥得一斑。
关于种族主义的话题其实是千百年来人们一直谈论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社会文化如何进步,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很多人对不同种族之间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大误区,而且令人沉痛的现实还时刻提醒着我们,由种族歧视引起的战争长期以来一直都在摧残着人们的生命,这使得整个社会无时无刻不处在一种极不安定的氛围当中。
不同种族之间的误解和敌视一直以来都困扰着热爱和平的人们,同时也令整个社会的和平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如果你现在仍在以肤色或姓氏衡量人,如果你仍然鼓吹自己所属的种族比其他种族更高贵、更聪慧,那么你就应该认认真真地从希特勒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汲取沉痛的教训,你应该看看二战对整个世界造成的恶果,应该从那些被纳粹者疯狂杀戮的犹太人家庭中了解当种族主义走向极至时的表现,应该从千百万由种族主义问题引起的战争中看看那些失去父母的儿童以及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景。
全世界都应该是一个美好的大家庭,在这个由信息技术构成地球村的时代更是如此,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不同民族和肤色的人之间的生活、心理和文化交流也日渐深入。这时如果某些人仍然抱着种族主义的态度不放,那不仅是落后于时代的、顽固的守旧者,而且还是破坏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千古罪人。
44(双重标准的虚伪
你这可恶的教吏,停住你残忍的手~为什么你要鞭打那个妓女,向你自己的背上用力抽下去吧~你自己心里和她犯奸淫,却因为她跟人家犯奸淫而鞭打她。
《李尔王》第四幕第六场
年迈而疯癫的李尔王痛斥了曾经处罚自己却对妓女心怀不轨的教吏,也许正因为精神已经处于疯癫状态,李尔王才有勇气直指当时教吏所代表的整个立法机构以及执行法律者的虚伪--他们用双重标准来对人对己,宽以待己,严以律人,这便是他们的一向态度和做法。在莎士比亚所生存的时代,法律的不公正被这种虚伪的双重标准表现得淋漓尽致,莎士比亚借助李尔王的疯话表达了当时的大多数人对当时政府的严重不满。
其实任何时候法律都不是绝对公正的,不过大多数时候的不公正都是由执法的人造成的,这与法律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了,双重标准并非只存在于立法和执法机构当中,在每个人心里,无论对人还是对己实际上都有不同的标准,几乎没有任何一个人敢说"无论对人还是对己,我都是绝对公正的"。
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犯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的毛病,比如某些教师自己不尽职尽责地教书育人却指责学生不认真学习,又如某些家长既经常撒谎又做不到尊老爱幼却教育孩子要诚实善良,还如现在的一些公司职员自己不认真工作可是却痛斥老板的苛刻和挑剔。
人们用双重标准来对人对己的行为随处可见,其实所有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约定俗成的习惯等,都要求人们公平公正地对待和执行,可是人们却因为自身的虚伪和自私随意地歪曲和篡改它们的公平和公正:对待别人的错误和问题大肆批判并主张严正的惩罚,可是当自己犯下同样的错误时就极尽隐瞒和抵赖之能事,并且还想方设法地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开脱的借口。
用双重标准来对人对己其实并非有利于自己今后的发展,这种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身错误的大肆纵容,也许在一定时期之内好像是自己的错误行为得到了隐瞒和宽容,但当这种不受惩罚的错误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它就会像休眠的火山一样,突然暴发具有极强的破坏力。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让我们想想那些曾经纵容自己孩子的父母吧,他们在孩子年幼无知时一味地袒护子女,同时还要指责别人孩子的不是,结果呢,在他们的纵容之下,他们的孩子可能在长大成人之后甚至还未长大成人就犯下重罪,而那些曾经受过家长严加管教的孩子则大多会健康、茁壮地成长。
如果你想要超过别人,如果你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那就要用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水平的标准来激励自己,而不是一味地姑息和纵容自己的无知和错误。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的双重标准不仅是一种人格上的虚伪,更是一柄破坏你未来发展的利剑。
作文二:《反对种族歧视》24400字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反對種族歧視
人權概況系列 12號
種族歧視 2 史無前例的經驗 4 程序 4 非自治領土 5 成員 6 自主性 6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運作 7 一國對另一國的控訴 8 個人的來文 8 托管領土和非自治領土 9 動員公衆輿論 9 影響 10 尚存的問題 11 前景 12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3 附   件 27
A.《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締約國 27
B. 根據《公約》第14條第一款已發表聲明的締約國 33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種族歧視
聯合國採取行動
“聯合國之宗旨爲,……促成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聯合國憲章》(摘自序言)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各國在一個接著一個的國際宣言和公約中承認,人類最大家庭的所有成員享有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並作出承諾,確認和保護這些權利。
然而,種族歧視仍是充分實現人權的一個障礙。儘管在一些領域裏已經取得了進展,但基於種族、膚色、血統、國籍或民族出身的區分、排斥、限制和優待則繼續製造和激化著衝突,造成了無窮的痛苦和生命損失。
沒有絲毫正義可言的種族歧視和它所代表的危險一樣,已成了聯合國採取行動予以消除的目標。
國際上對種族歧視日益關注促使聯合國大會在1963年正式採取步驟,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宣言》的要點有四,
任何種族差別或種族優越的學說在科學上均屬錯誤,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在社會上實爲不公,且有危險,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均不能爲種族歧視辯解,
種族歧視—尤其是基於種族優越或種族仇恨的政府政策---侵犯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基本人權,妨害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國家間的合作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種族歧視不僅對歧視者有害,對實行歧視者亦然,
建立絕無任何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的世界社會,乃是聯合國的基本目標之一,因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實爲造成人類仇恨與分裂的因素。
1965年,大會爲世界社會提供了一個法律文書,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約》具體規定了各國一旦批准或加入《公約》爲締約國,同意採取的消除種族歧視的措施。
根據《公約》,締約國承諾,
不對個人、人群或機關實施種族歧視行爲或作法,並確保公共當局和機關均遵此行事,
對任何人或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不予提倡、維護或贊助,
對政府、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檢查,修訂或廢除造成或維持種族歧視的法律規章,
禁止和取締任何個人、團體和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
鼓勵種族混合的或多種族組織和運動,以及其他消除種族壁壘的方法,並勸阻有加深種族分裂趨向的任何事物。
《公約》在27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後,於1969年生效。截至1990年年底,已有128個國家---占聯合國會員國的四分之三強---批准或加入了《公約》。它是最早和得到最廣泛批准的聯合國人權公約。
除規定了締約國的義務外,《公約》還設立了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本概況介紹說明了委員會的組成、任務和工作,並將在附件中轉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載《公約》的全文和締約國名單。
史無前例的經驗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是聯合國爲監督和審查各國爲履行其根據某一具體人權協定的義務所採取的行動,而設立的第一個機構。
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問題)決定在《公約》下成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理由是,沒有執行的手段,《公約》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
這是一個先例,從該委員會設立以來,另設立了其他五個具有類似體制和職能的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爲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
1權利國際公約》的職責而設)、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反對酷刑委
234員會、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 程序
《公約》確定了三項程序,使消除歧視種族委員會能夠審查各國爲履行其反對種族歧視的義務而採取的法律、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
第一個程序是要求批准或加入《公約》的所有國家向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出定期報告。
《公約》的第二項程序規定了一締約國可對另一締約國提出控訴。
1 概況介紹正編寫中。
2 見概況介紹第4號。
3 概況介紹正編寫中
4 見慨況介紹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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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程序促使自稱爲種族歧視受害者的個人或一群人得以向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控訴其本國。但這只能在該國爲《公約》締約國且公開宣佈承認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有權接受此種控訴時,才能這樣
5。 做。到1990年年底,總共有14個國家作出這種公開宣佈
《公約》還規定,凡作出公開宣佈的締約國可設立或指定一個主管的國家機關,接受那些自稱其權利受到侵犯且已用盡其它當地補救辦法的個人或群體提出的請願書。只有在請願者未能從指定的機構得到滿意答覆時,方可將問題提到委員會。
在1983年第二次反對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世界大會上通過的“行動方岸”要求各國盡可能使其本國處理此類控訴的程序易於利用。程序應公佈,並應協助種族歧視的受害者利用這些程式。提出控訴的規則應簡單明瞭,控訴應得到迅速處理。貧困的歧視受害者應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得到法律顧問的協助,並應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尋求賠償)。 非自治領土
《公約》責成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承擔下一責任,就聯合國託管領土和非自治領土上指稱有種族歧視行爲的個人和群體向聯合國機構提出的控訴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委員會還對其他聯合國機構在這些領土上爲反對種族歧視而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而提出的報告表示意見和提出建議。
5 阿爾及利亞、哥斯達黎加、丹麥、厄瓜多爾、法國、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挪威、秘魯、塞內加爾、瑞典和烏拉圭。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成員
根據《公約》的措辭,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由德高望重、公認公正的專家18人”組成。成員由《公約》締約國選出,任期四年。每兩年改選半數成員。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組成考慮了公平地代表世界上的各地理
6區域及各種不同的文明和法系。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是一個自主機構。在委員會任職的專家以他們的個人資格任職。既不能將他們解聘,未經本人同意,亦不能將其撤換。根據《公約》,他們制訂其本身的議事規則,不接受外來的指示。委員會成員的費用由締約國而不由聯合國支付。
然而,它與聯合國的聯繫卻是不容置疑的。委員會是根據聯合國起草和通過的一項公約設立的。它設在日內瓦人權中心的秘書處,由聯合國的經常預算供給人員和支付經費。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批准任何涉及經費的建議之前,必須與秘書長磋商。委員會的會議按計畫每年舉行兩次,通常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或在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舉行。
6 1991年2月1日在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擔任成員的專家爲,Mahmoud Aboul-Naser (埃及),Hamzat Ahmadu (尼日利亞),Michael Parker Banton (聯合王國),Eduardo Ferrero Costa (秘魯),Isi Foighel (丹麥),Ivan Garvalov (保加利亞),Regis de Gouttes (法國),George O. Lamptey (加納),Carlos Lechuga Hevia (古巴),Iouri A. Reshetov (蘇聯),Joreg Rhenan Segura (哥斯達黎加),Shanti Sadiq Ali (印度),Agha Shahi (`巴基斯坦),Michael E. Sherifis (塞浦路斯),Song Shuhua (中國),Kasimir Vidas (南斯拉夫),Rudiger Wolfrum (德意志聯邦共合國)and Mario Jorge Yutzis (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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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通過秘書長向聯合國大會報告其活動,並與大會第三委員維持對話。此外,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還與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和《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合作進行工作。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還與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訂有合作安排。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運作
締約國每四年必須向委員會提出一份綜合報告,每兩年期間提出一份簡要的最新情況報告。當報告提交到委員會審查時,有關國家代表可對報告進行介紹,回答專家的問題,以及對他們的意見提出意見。委員會提交大會的報告總結了這些會議的議事,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1970年至1991年3月,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收到了882份報告,包括它爲獲得其他資料而要求提出的73份報告。
委員會自始就必須排除對這些報告的性質和目的所持的一些錯誤看法。委員會指出,即時某一國政府認爲在其領土上並無種族歧視問題,但該國作爲《公約》的一個締約國,仍須提出綜合報告和其他定期報告。
另一個誤解是,一國如認爲其領土上不存在種族歧視,便不一定須執行《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指出,《公約》不僅針對現在的做法,也針對今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各國在批准《公約》之時,便已承諾將《公約》的規定編入其國家法律。
一些報告給人的印象是,如果《公約》已成了一國的最高法律的一部份,就無需再採取進一步的立法行動了。然而,《公約》要求法律明確歸定某些行爲是應受懲罰的,並要求在教育、文化和新聞領域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採取行動。同樣,締約國只在國家憲法裏譴責種族歧視,並不表示已履行它對《公約》所承擔的義務。
在有些情況下,報告主要陳述了立法行動,而忽視了,爲消除種族歧視而採取的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或未在報告中收入反種族歧視法律的條文。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爲各締約國提供編寫報告的指南,並經常請它們提供補充資料。委員會如認爲對專家們確定事實和總結其看法有用的關於《公約》具體條款的資料一般來說不夠時,還向締約國提出一般性建設。
一國對另一國的控訴
《公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承認,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有權接受它們中的一國指責另一國未實施《公約》的控訴並爲此採取行動。但這一程序並不取代有關各方可資利用的其他程序。迄今爲止,尚無締約國利用這一程序,這項程式規定,除非問題已由其他方式解決,否則需任命一和解委員會。
個人的來文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接受自稱是違反《公約》行爲受害者的個人或是群體來文的程序於1982年10個締約國宣布接受委員會這方面的權限時生效。
委員會將這種來文秘密提請有關締約國注意,但非經有關個人或群體同意,不得透露聲稱出現違反行爲的個人或群體的姓名。當有關國家對其觀點作出解釋及可能提出補救辦法後,委員會將對此一事項進行審議,並可能提出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將同時轉交給有關的個人或群體及締約國。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托管領土和非自治領土
自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成立以來,很多非自治領土,包括一些國家根據聯合國託管協議管理的領土,並已獨立。然而,目前仍有18個這類領土,當任何有關的人民就種族歧視問題提出請願後,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均有責任加以研究,並向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委員會還就這些領土上的種族歧視問題提出一般性報告。
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所有非自治領土,不論管理這類領土的國家是否《公約》的締約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三個工作組分別處理非洲領土、大洋洲和加勒比領土、包括直布羅陀,太平洋及印度洋領土上的情況。
《公約》並不要求締約國必須它們管理的非自治領土上的種族歧視問題向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出報告。因而,委員會的資料主要來自託管理事會和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編寫或提出的報告。
委員會往往發現很難就非自治領土上的種族歧視問題達成諒解或爲解決這些問題提出建議。委員會所收到的很多報告主要不屬種族歧視的問題,而提出這些報告的當局又不受到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必須採取或執行反種族歧視的措施。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曾多次發出呼籲,要求更全面的資料,以履行它在這個領域裏職責。 動員公衆輿論
《公約》的一個特點是,締約國承諾在講授、教育、文化和新聞領域採取行動,以打擊偏見,增進國家間和種族或民族群體間的諒解、容忍和友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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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在宣布與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戰鬥國際行動年(1971年)之後,又連續宣布了兩個與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戰鬥十年(1973-83年和1983-93年)。1978和1983年,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了與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戰鬥世界大會。
作為聯合國在消除種族歧視的工作中設立的最具普遍性的常設機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積極參與了所有這些主動行動。它也派代表出席了由人權中心組織的關於種族歧視的講習會和研討會。
委員會還發表了各種研究報告,作為對上述大會和“十年”的貢獻。這些研究報告探討了旨在根除煽動種族歧視和種族歧視行為的措施,講授、教育、文化和新聞作為消除種除歧視的手段,以及委員會自己的活動。
《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生效和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過去20年中定期審查締約國為履行其義務而採取的行動所提出的報告均產生了積極的結果。這些結果在不同國家裡表現於,
修訂本國憲法,編入禁止種族歧視的規定,
有系統地審查現行的法律規章,修訂可能維持種族歧視的法律規章,或通過新的法律,以滿足《公約》的要求,
根據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建議修定法律,
規定種族歧視為可懲處的罪行,
通過法律保障在司法、治安、政治權利方面或在進入供一般公共場所方面,不得進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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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案,
設立新機構,處理種族歧視問題和保護土著群體的利益,
在計畫改變法律或行政慣例時,事先徵求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意見,並表明委員會的意見將受到考慮。
締約國須在國際論壇上對其在種族歧視方面採取的政策負責,這一事實起到了一種激勵作用,使本國的法律和慣例與《公約》取得一致。多年來,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和締約國建立了一種相互信任的關係,委員會的建議和要求一般都得到了認真考慮。
尚存的問題
為使種族歧視問題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委員會面臨著兩個問題,這兩個問題打亂了委員會的工作,使它難以執行其任務。其中之一是,一些締約國為未能提交定期報告或拖延提交報告。所提出的理由很多,包括國內缺少能勝任編寫人權報告的人手,人權領域日益增多,要在這些領域履行滿足向國際上提出的義務,工作量過大等。
委員會認為,締約國的報告是其執行監督任務的關鍵。種族歧視一直難以消除及其易於突然爆發這一事實,強調了有必要進行嚴格和定期監督。
第二個問題是財政問題。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建立時曾決定,委員會成員的開支將由締約國而不是聯合國的經常預算承擔。當時認為,還是保證專家立場超然的手段之一。儘管個別締約國拖欠的數額不大,但不少締約國均未能及時履行它們的承諾。差額已由聯合國通過其經常預算補足到1985年底,但從1985年後,由於財政困難,聯合國一直未能再提供幫助,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本應每年舉行兩屆為期三個星期的會議,但有幾次不得不縮短取消會議。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前景
委員會希望,聯合國將集中作出努力,通過其所有會員均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使其具有普遍性。就委員會而言,它將繼續努力,使《公約》獲得普遍執行。
第二個目標是增加聲明承認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目標為種族歧視受害者來文的個人和群體的國家數目。
委員會認為,近期內締約國應在下列四個方面做更多工作,即,
通過法律,懲處宣傳基於種族優越或種族仇恨的思想,懲處煽動種族歧視以及暴力行為和向種族主義活動提供幫助,禁止助長和煽動種族歧視的組織和活動,
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無論其種族、膚色、國籍或種族出身,
確保不受種族歧視行為之害和給予補救的立法,
在教育、講授、文化和新聞領域採取行動,反對偏見,增進了解、容忍和友誼,以及傳播有關《聯合國憲章》和國際人權協議的知識,
各國現行的反對種族歧視的法律匯編正在由人權中心編寫,不久即可發表。反對種族歧視立法的範本也正在制訂中。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決定如何使這些文件在尋求適用《公約》的國家裏發揮最大作用方面,將一展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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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2106A(XX)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准
生效,按照第十九條規定,於一九六九年一月四日生效
本公約締約國,
鑒於聯合國憲章系以全體人類天賦尊嚴與平等的原則為基礎,所有會員國均擔允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達成聯合國宗旨之一,即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與遵守,
鑒於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人有權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無分軒輊,尤其不因種族、膚色或民族而軒輊,
鑒於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以防止任何歧視及任何煽動歧視的行為,
鑒於聯合國已譴責殖民主義及與並行的所有隔離及歧視習例,不論其所採形式或所在地區為何,又一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大會第1514(XV)號決議)以確認並鄭重宣示有迅速無條件終止此類習例的必要,
鑒於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大會第1904(XVIII)號決議)鄭重宣告迅速消除全世界一切種族歧視形式及現象及確保人格尊嚴的了解與尊重,實屬必要,
深信任何基於種族差別的種族優越學說,在科學上均屬錯誤,在道德上應予譴責,在社會上均屬失平而招險,無論何地,理論上或實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踐上的種族歧視均無可辯解,
重申人與人間基於種族、膚色或人種的歧視,為對國際友好和平關係的障礙,足以擾亂民族間的和平與安全,甚至共處於同一國內的人與人間的和諧關係,
深信種族壁壘的存在為任何人類社會理想所癡戀,
怵於世界若干地區仍有種族歧視的現象,並怵於基於種族優越或種族仇恨的政府政策,諸如“種族隔離”、分隔或分離政策,
決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形式及現象,防止並打擊種族學說及習例,以期促進種族間的諒解,建立毫無任何形式的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的國際社會,
念及一九五八年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關於就業及職業歧視公約與一九六?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所通過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極欲實施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所載的原則並確保為此目的儘早採取實際措施,
愛議定條款如下,
一.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
二.本公約不適用於締約國對公民與非公民間所作的區別、排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斥、限制或優惠。
三.本公約不得解釋為對締約國關於國籍、公民身份或歸化的法律規定有任何影響,但以此種規定不歧視任一籍民為限。
四.專為使若干須予必要保護的種族或民族團體或個人獲得充分進展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以期確保此等團體或個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權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視為種族歧視,但此等措施的後果須不致在不同種族團體間保持各別行使的權利,且此等措施不得於所定目的達成後繼續實行。
一.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一切適當方法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與促進所有種族間的諒解的政策,又為此目的,
,一,締約國承諾不對人、人群或機關實施種族歧視行為或習例,並確保所有全國性及地方性的公共當局及公共機關均遵守此項義務行事,
,二,締約國承諾對任何人或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不予提倡、維護或贊助,
,三,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政府及全國性與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檢查,並對任何法律規章足以造成或持續不論存在於何地的種族歧視者,予以修正、廢止或宣告無效,
,四,締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
,五,締約國承諾於適當情形下鼓勵種族混合主義的多種族組織與運動,以及其他消除種族壁壘的方法,並勸阻有加深種族分野趨向的任何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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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締約國應於情況需要時在社會、經濟、文化及其他方面,採取特別具體措施確保屬於各該國的若干種族團體或個人獲得充分發展與保護,以期保證此等團體與個人完全並同等享受人權及基本自由,此等措施於所定目的達成後,絕不得產生在不同種族團體間保持不平等或個別行使權利的後果。
締約國特別譴責種族分隔及“種族隔離”並承諾在其所轄領土內防止、禁止並根除具有此種性質的一切習例。
締約國對於一切宣傳及一切組織、凡以某一種族或屬於某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具有優越性的思想或理論為根據者,或試圖辨護或提倡任何形式的種族仇恨及歧視者,概予譴責,並承諾立即採取旨在根除對此種歧視的一切煽動或歧視行為的積極措施,又為此目的,在充分顧及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原則及本公約第五條明文規定的權利的條件下,除其他事項外,
,一,應宣告凡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以及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者,包括籌供經費在內,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
,二,應宣告凡組織及有組織的宣傳活動與所有其他宣傳活動的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者,概為非法,加以禁止,並確認參加此等組織或活動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
,三,應不准全國性或地方性公共當局或公共機關提倡煽動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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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依本公約第二條所規定的基本義務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得享受下列權利,
,一,在法庭上及其他一切司法裁判機關中平等待遇的權利,
,二,人身安全及國家保護的權利以防強暴或身體上的傷害,不問其為政府官員所加抑為任何私人、團體或機關所加,
,三,政治權利,其尤著者為依據普遍平等投票權參與選舉—選舉與競選—參加政府以及參加處理任何等級的公務與同等服公務的權利,
,四,其他公民權利,其尤著者為,
,1,在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
,2,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3,享有國籍的權利,
,4,締結婚姻與選擇配偶的權利,
,5,單獨占有及其他人合有財產的權利,
,6,繼承權,
,7,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8,主張及表達自由的權利,
,9,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權利,
,五,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其由著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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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的工作條件、免於失業的保障、同工同酬、獲得公平優裕報酬的權利,
,2,組織與參加工會的權利,
,3,住宅權,
,4,享受公共衛生、醫藥照顧、社會保障及社會服務的權利,
,5,享受教育與訓練的權利,
,6,平等參加文化活動的權利,
,六,進入或利用任何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服務的權利,如交通工具、旅館、餐館、咖啡館、戲院、公園等。
締約國應保證在其管轄範圍內,人人均能經由國內主管法庭及其他國家機關對違反本公約侵害其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種族歧視行為,獲得有效保護與救濟,並有權就因此種族歧視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向此等法庭請求公允充份的賠償或補償。
締約國承諾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尤其在講授、教育、文化及新聞方面以打擊導致種族歧視之偏見,並增進國家間及種族或民族團體間的諒解、容恕與睦誼,同時宣揚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與原則、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及本公約。
一.茲設立消除各族歧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德高望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重、公認公正的專家十八人組成,由本公約締約國自其國民中選出,以個人資格任職,選舉時須顧及公勻地域分配及各種不同文明與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二.委員會委員應以無記名投票自締約國推薦的人員名單中選出。締約國得各自本國國民中推薦一人。
三.第一次選舉應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舉行。聯合國秘書長應於每次選舉日前至少三個月時函請締約國於兩個月內提出其所推薦之人的姓名。秘書長應將所有如此推薦的人員依英文字母次序,編成名單,注明推薦此等人員的締約國,分送各締約國。
四.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秘書長於聯合國會所召開的締約國會議中舉行。該會議以三分之二締約國為法定人數,凡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及投票締約國代表絕對多數票者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五.(1) 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但第一次選舉產生的委員中,九人的任期應於兩年終了時屆滿,第一次選舉後,此九人的姓名應即由委員會主席抽簽決定。
(2) 臨時出缺時,其專家不復擔任委員會委員的締約國,應自其國民中指派另一專家,經委員會核准後,填補遺缺。
六、締約國應負責支付委員會委員履行委員會職務的費用。
一.締約國承諾於(1)本公約對其本國開始生效後一年內,及(2)其後每兩年,並凡遇委員會請求時,就其所採用的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供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得請締約國遞送進一步的情報。
二.委員會應按年將工作報告送請秘書長轉送聯合國大會,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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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員會應自行制訂其議事規則。
二.委員會應自行選舉職員,任期兩年。
三.委員會的秘書人員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供給。
四.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會所舉行。
一.本公約一締約國如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實施本公約的規定,得將此事通知委員會注意。委員會應將此項通知轉知關係締約國。收文國應於三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或聲明,以解釋此事,如已採取補救辦法並說明所採辦法。
二.如此事於收文國收到第一次通知後六個內,當事雙方未能由雙邊談判或雙方可以採取的其他程序,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雙方均有權以分別通知委員會及對方的方法,再將此事提出委員會。
三.委員會對於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提出委員會的事項,應先確實查明依照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凡對此事可以運用的國內補救辦法皆已用盡後,始得處理。但補救辦法的實施拖延過久時不在此例。
四.委員會對於收受的任何事項,得請關係締約國供給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五.本條引起的任何事項正由委員會審議時,關係締約國有權遣派代表一人於該事項審議期間參加委員會的討論,但無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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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委員會主席應於委員會搜集整理認為必需的一切情報後,指派一專設和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和解會),由五人組成,此五人為委員會或非委員會均可。和解會委員之指派,須證得爭端當事各方的一致充分同意,和解會應為關係各國斡旋,俾根據尊重公約的精神,和睦解決問題。
(2)遇爭端各當事國於三個月內對和解會的組成的全部或一部未能達成協議時,爭端各當事國未能同意的和解會委員,應由委員會用無記名投票法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從其本身的委員中選舉。
二.和解委員以私人資格任職。和解會委員不得為爭端當事各國的國民,亦不得為非本公約締約國的國民。
三.和解會自行選舉主席,制訂議事規則。
四.和解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會所舉行,或和解會決定的方便地點舉行。
五.依本公約第十條第三款供給的秘書人員,於締約國發生爭端,致成立和解會時,應亦為和解會辦理事務。
六.爭端各當事國依照聯合國秘書長所提概算,平均負擔和解會委員的一切費用。
七.秘書長於必要時,有權在爭端各當事國依本條第六款償付之前,支付和解會委員的費用。
八.委員會所搜集整理的情報應送交和解會,和解會得請關係國家供給任何其他有關情報。
一.和解會應於詳盡審議上稱事項後,編撰報告書,提交委員會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主席,內載其對於與當事國間爭執有關的一切事實問題的意見,並列述其認為適當的和睦解決爭瑞的建議。
二.委員會主席應將和解會報告書分送爭端各當事國。各當事國應於三個月內,通知委員會主席是否接受和解會報告書所載的建議。
三.委員會主席應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將和解會報告書及關係締約國的宣告,分送本公約其它締約國。
一.締約國得隨時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並審查在其管轄下自稱為該締約國侵犯本公約所載任何權利行為受害者的個人或個人聯名提出的來文。本文所指為未曾發表此種聲明的締約國時,委員會不得接受。
二.凡發表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聲明的締約國得在其本國法律制度內設立或指定一主管機關,負責接受並審查在其管轄下自稱為侵犯本公約所載任何權利行為受害者並已用盡其他可用的地方補救辦法的個人或個人聯名提出之請願書。
三.依照本條第一款所發表的聲明及依照本條第二款所設立或指定的任何機關名稱應由關係締約國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再由秘書長將其副本分送本公約其他締約國。上述聲明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回,但此項撤回不得影響正待委員會處理的來文。
四.依照本條第二款設立或指定的機關應置備請願書登記冊,此項登記冊的正式副本應經適當途徑每年轉送秘書長存檔,但以不得公開揭露其內容為條件。
五.遇未能從依本條第二款所設立或指定的機關取得補償時,請願人有權於六個月內將此事通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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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委員會應將其所收到的任何來文秘密提請據稱違反公約任何條款的締國注意,但非經關係個人或聯名個人明白表示同意,不得透露其姓名。委員會不得接受匿名來文。
(2) 收文國應於三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或聲明,解釋此事,如已採取補救辦法,並說明所採辦法。
七.(1) 委員會應參照關係締約國及請願人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審議來文。非經查實請願人確已用盡所有可用的國內補救辦法,委員會不得審議請願人的任何來文。但補救辦法之實施拖延過久時,不在此例。
(2) 委員會倘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應通知關係締約國及請願人。
八.委員會應於其常年報告書中列入此種來文的摘要,並斟酌情形列入關係締約國之說明與聲明及委員會的意見與建議的摘要。
九.委員會應於本公約至少已有十締約國受依照本條第一款所發表聲明的拘束後始得行使本條所規定的職權。
一.在大會一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514(xv)號決議所載給予殖民地國 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目標獲致實現前,本公約各項規定絕不限制其他國際文書或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授予此等人民的請願權。
二.(1) 依本公約第八條第一款設立的委員會應自處理與本公約原則目標直接有關事項而審理託管及非自治領土居民或適用大會第1514(XV)號決議的一切其他領土居民所遞請願書的聯合國各機關,收受本公約事項有關的請願書副本,並就各該請願書向各該機關表示意見及提具建議。
(2)委員會應收受聯合國主管機關所遞關於各管理國家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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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所稱領土內所實施與本公約原則目標直接有關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之報告書,表示意見並提具建議。
三.委員會應在其提送大會的報告書內列入其自聯合國各機關所收到請願書與報告書的摘要及委員會對各該請願書及報告書的意見與建議。
四.委員會應請聯合國秘書長提供關於本條第二款(子)項所稱領土之一切與本公約目標有關並經秘書長接獲的情報。
本公約關於解決爭端或控訴之各項條款的適用,應不妨礙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組織法或所通過公約內關於解決歧視方面爭端或控訴規定的其他程序,亦不阻止本公約締約國依照彼此間現行一般或特殊國際協定,採用其他程序以解決爭端。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會員國或其任何專門機構的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成爲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一.本公約應開放給本公約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的任何國家加入。
二.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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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約應自第二十七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後第三十日起發生效力。
二.本公約對於在第二十七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公約之國家應自該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後第三十日起發生效力。
一.秘書長應收受各國於批准或加入時所作的保留並分別通知本公約所有締約國或可成爲締約國的國家。凡反對此項保留的國家應於從此項通知書日期起算之九十日內,通知秘書長不接受此項保留。
二.凡與本公約的目標及宗旨抵觸的保留不得容許,其效果足以阻礙本公約所設任何機關之業務者,亦不得准許。凡經至少三分之二本公約締約國反對者,應視爲抵觸性或阻礙性之保留。
三.前項保留得隨時通知秘書長撤銷。此項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締約國得以局面通知聯合國秘書長退出本公約。退約應於秘書長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發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兩個或兩以上締約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不能以談判或以本公約所明定的程序解決者,除爭端各方商定其他解決方式外,應於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時提請國際法院裁決。
第二十三條
一.任何締約國得隨時以書面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修改本公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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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應決定對此項請求採取的步驟。 二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本公約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的所有國家,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爲的簽字、批准及加入,
,2,依第十九條本公約發生效力的日期,
,3,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接獲的來文及聲明,
,4,依第二十一條所爲的退約。
第二十五條
一.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的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屬於本公約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各類之一的國家。
中文繁體字版 打字/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NAFIA2004 附   件
A.《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締約國
,截至1991年3月4日,,128個,
締約國 收到批准或加入書的日期 生效
阿富汗 1983年7月6日a 1983年8月5日 阿爾及利亞 1972年2月14日 1972年 3月15日 安提瓜和巴布達 1988年10月25日b 1988年10月25日b   阿根廷 1968年10月2日 1969年1月4日 澳大利亞 1975年9月30日 1975年10月30日 奧地利 1972年5月9日 1972年6月8日 巴哈馬 1975年8月5日b 1975年8月5日b     巴林a 1990年3月27日 1990年4月26日 孟加拉國 1979年6月11日 1979年7月11日 巴巴多斯 1972年11月8日a 1972年12月8日 比利時 1975年8月7日 1975年9月6日 玻利維亞 1970年9月22日 1970年10月22日 博茨瓦那 1974年2月20日a 1974年3月22日 巴西 1968年3月27日 1969年1月4日 保加利亞 1966年8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布基納法索 1974年7月18日a 1974年8月17日 布隆迪 1977年10月27日 1977年11月26日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
主義共和國 1969年4月8日 1969年5月8日 柬埔寨 1983年11月28日 1983年12月28日 喀麥隆 1971年6月24日 1971年7月24日 加拿大 1970年10月14日 1970年11月15日 佛得角 1979年10月3日a 1979年11月2日 中非共和國 1971年3月16日 1971年4月15日 乍得 1977年8月17日a 1977年9月16日 智利 1971年10月20日 197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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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締約國              收到批准或加入書的日期               生效
中國                  1981年12月29日a             1982年 1月28日  哥倫比亞              1981年9月2日                1981年10月2日  剛果                  1988年7月11日a              1988年 8月10日 哥斯達黎加            1967年1月16日               1969年 1月4日    科特迪瓦              1973年1月4日a               1973年 2月3日
古巴                  1972年2月15日               1972年 3月16日 塞浦路斯              1967年4月21日               1969年 1月4日 捷克斯洛伐克          1966年12月29日              1969年 1月4日 丹麥                  1971年12月9日               1972年1月8日 多米尼加共和國        1983年5月25日a              1983年6月24日
厄瓜多爾              1966年9月22日a              1969年1月4日 埃及                  1967年5月1日                1969年 1月4日
薩爾瓦多              1979年11月30日a             1979年12月30日 埃塞俄比亞            1976年6月23日a              1976年7月23日 斐濟                  1973年1月11日 b             1973年1月11日b
芬蘭                  1970年7月14日               1970年8月13日 法國                  1971年7月28日a              1971年8月27日 加蓬                  1980年2月29日               1980年3月30日 岡比亞                1978年12月29日a             1979年1月28日 德國                  1969年5月16日               1969年6月15日
加納                  1966年9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希臘                  1970年6月18日               1970年7月18日 危地馬拉              1983年1月18日               1983年2月17日 幾內亞                1977年3月14日               1977年4月13日 圭亞納                1977年2月15日               1977年3月17日
海地                  1972年12月19日              1973年1月18日 教廷                  1969年5月1日                1969年5月31日 匈牙利                1967年5月1日                1969年1月4日 冰島                  1967年3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印度                  1968年12月3日               196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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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                  收到批准或加入書的日期               生效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1968年8月29日              1969年1月4日 伊拉克                 1970年1月14日              1970年2月13日 以色列                 1979年1月3日               1979年2月2日
義大利                 1976年1月5日               1976年2月4日 牙買加                 1971年6月4日               1971年7月4日
約旦                   1974年5月30日a             1974年6月29日 科威特                 1968年10月15日a            1969年1月4日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1974年2月22日a             1974年3月24日 黎巴嫩                 1971年11月12日a            1971年12月12日
菜索托                 1971年11月4日a             1971年12月4日
利比里亞               1976年11月5日a             1976年12月5日 阿拉伯利比亞民衆國     1968年7月3日a              1969年1月4日 盧森堡                 1978年5月1日               1978年5月31日 馬達加斯加             1969年2月7日               1969年3月9日 馬爾代夫               1984年4月24日a             1984年5月24日
馬里                   1974年7月16日a             1974年8月15日 馬耳他                 1971年5月27日              1971年6月26日 毛里塔尼亞             1988年12月13日             1989年1月12日 毛里求斯               1972年5月30日a             1972年6月29日 墨西哥                 1975年2月20日              197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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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                 1971年1月30日a             1971年3月1日 荷蘭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新西蘭                 1972年11月22日             1972年12月22日 尼加拉瓜               1978年2月15日a             1978年3月17日 尼日爾                 1967年4月27日              1969年1月4日 尼日利亞               1967年10月16日a            196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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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1970年8月6日                1970年9月5日 巴基斯坦               1966年9月21日               1969年1月4日 巴拿馬                 1967年8月16日               1969年1月4日
巴布爾新幾內亞         1982年1月27日a              1982年2月26日 祕魯                   1971年9月29日               197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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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               1970年9月15日a             1970年10月15日 盧旺達                 1975年4月16日a             1975年5月16日 聖盧西亞               1990年2月14日b             1990年2月14日b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1981年11月9日a             1981年12月9日 塞內加爾               1972年4月19日              1972年5月19日
塞舌爾                 1978年3月7日a              1978年4月6日 塞拉利昂               1967年8月2日               1969年1月4日 所羅門群島             1982年3月17日b             1982年3月17日b   索馬裏                 1975年8月26日              1975年9月25日 西班牙                 1968年9月13日a             1969年1月4日
斯里蘭卡               1982年2月18日a             1982年3月20日 蘇丹                   1977年3月21日a             1977年4月20日 蘇里南                 1984年3月15日b             1984年 3月15日b   斯威士蘭               1969年4月7日a              1969年5月7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1969年4月21日a      1969年5月21日 多哥            1972年9月1日a      1972年10月1日 湯加          1972年2月16日a      1972年3月17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1973年10月4日      1973年11月3日 突尼斯      1967年1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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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                  收到批准或加入書的日期               生效
烏干達       1980年11月21日a    1980年12月21日 烏克蘭蘇維埃,
社會主義共和國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蘇維埃社會主義          1969年2月4日    1969年3月6日 共和國聯盟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1974年6月20日a    1974年7月20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
聯合王國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1972年10月27日a   1972年11月26日  烏拉圭       1968年8月30日    1969年1月4日 委內瑞拉              1969年10月10日       1969年1月4日 越南            1982年6月9日a       1982年7月9日 也門c       1967年10月2日    1969年1月4日
扎伊爾        1976年4月21日a          1976年5月21日 贊比亞       1972年2月4日       1972年3月5日
a  加入
b  收到繼承通知的日期
c  1990年5月22日,也門民主主義共和國和阿拉伯利也門共和國合併為一個主權國家,成為也門共和國,首都薩納。也門民主主義共和國1972年10月18日加入《公約》。阿拉伯也門共和國於1989年4月6日加入《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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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據《公約》第14條第一款已發表聲明的締約國
締約國           收到批准或加入書的日期          生效
阿爾及利亞   1989年9月12日  1989年9月12日 哥斯達黎加   1974年1月8日  1974年1月8日 丹麥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11日 厄瓜多爾    1977年3月18日  1977年3月18日 法國     1982年8月16日  1982年8月16日
匈牙利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9月13日 冰島     1981年8月10日  1981年8月10日 意大利    1978年5月5日  1978年5月5日 荷蘭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挪威     1976年1月23日  1976年1月23日
秘魯     1984年11月27日     1984年11月27日 塞內加爾    1982年12月3日  1982年12月3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烏拉圭    1972年9月11日  197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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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三:《战后加拿大华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6300字战后加拿大华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
《八桂侨刊》2001年第1期
战后力?拿大华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
(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32)
关键词:加拿大华人反对种族歧视
摘要:战后,加拿大华人反对种族歧视所斗争向纵深和广阔的方向发展.他们为了争取合法权益而展开了多方面的斗
争,如要求退赔人头税运动,抗议传媒散布的种族歧视言论,要求平等就业等.在反对种族歧视运动中.华人已同其他民族移
民联合起来斗争.随着华人人口的增长以及华人觉悟的提高,华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活动将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4.71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3925(2001)Ol
一0004—04
中国人从19世纪中叶开始移居加拿大,但人数始
终不多,在四五万人之间徘徊.1923年加拿大政府实
行禁止中国人人境的政策,从此华人人口锐减.1941
年只有34627人【”.
1947年加拿大取消1923年排华法,华人人口逐
步上升,至1996年有736015人,占加拿大总人口的
2.6%.目前已超过100万人.
战前,加拿大华人对种族歧视的抗争主要体现在
要求废除1923年加拿大政府制定的《中国移民法》?
方面.1947年终于赢得胜利.
战后,开展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向更纵深和广阔
的方向发展.
尽管加拿大政府于1971年实行多元文化,多元民
族政策,各民族享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以及其他的权
利.但是种族歧视政策的影响和流毒很深,至今仍有
所反映,现举几例说明.
舆论方面.1962年,一份英文杂志写道:华人是加
拿大最难被同化的少数族裔群体.多伦多的一份报纸
说,许多华人及来自香港的学生卷入抢劫,敲诈,贩毒
和诈骗案中.华人被认为经常违法,犯罪.他们是外国
人,是流氓,是对加拿大社会的威胁.一些有狭隘种
族主义情绪的电视台和电台不时播放侮辱华人的言论
或画面.重弹华人素质低,陋习多及危害国家安全,应
加以限制等老调.一些地方街头或大学校园也经常出
作者简介:黄昆章,男,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所所长,教授.
?本文所指”华人”,包括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和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
?主要内容为:凡中国人或有中国血统的人,今后禁止以移民身份进
入加拿大;华人家属不得移居加拿大;华人出境以两年为
限,逾期不得重返加国;重返者只能在温哥华登岸,轮船每250吨限载
一名华人;华人须在一年内重新登记,否则递解出境.此法共
43条,故华人称之为”四三苛例”.
4一OvereasChinasejournalofBagui2001/1
《八桂侨刊》2001年第1期锈瘦跫薅
现排华或反亚裔的传单.
据1996年的一份调查,35%的其他加拿大人对非
白人民族有偏见.5%至10%的人是专门向少数民族
惹事生非的肇事分子.只有55%的人能正确对待不同
的种族….
就业方面:据1981年的调查,所有欧洲裔移民的
收入都高于全国的平均收入(14045加元),华人收入
少】295加元.剔除出生地,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社会
阶级及工作部门等非种族因素,华人仍少收入821加
元.这表明种族差异是决定收入不平等的因素】.又
据安大略省人权协会的调查,高学历华人在谋职时,受
雇主约见的机会虽然很高,但真正被录用的机会却比
白人低.已工作的华人晋升机会也比白人少.白人工
作三年后,一般可晋升,而华人则无此机会.因此,华
人不得不经常跳槽,以便寻求更佳的工作单位.在经
济不景气时,公司裁员首先考虑的对象也是华人.
多伦多大学的秦建业案件也很说明问题.秦是中
国大陆在美留学生,地球物理学博士.1973年加入加
拿大国籍.1985年应聘到多伦多大学.承担着实际上
是高级教授的工作.但他从未领过一分钱工资.他曾
四次申请初级教授职位,都被校方以”潜力不够”为由
而加以拒绝,甚至将他解雇.相反,条件比他差的白人
却评上了终身教授.他多次投诉无结果.安大略省人
权委员会经调查证实:”所有证词确认,投诉者秦建业,
即他的人体,肤色,口音,出生地和族裔造成他在得到
个专业职位时失败,并因此受到了一系列报复行
为.这种报复在他被解雇时更达到顶点.”占多伦多大
学2%的华人学者取得比其他人更优秀的成果,但他
们只有比白人优秀10倍至20倍,才能评上教授”.
这说明在比较开放的学术界,种族歧视依然严重.
不仅如此,秦是单身家庭,两个未成年女儿跟他生
活.2000年5月1日,政府福利部门以他在银行的存
款超过2000加元(实际不到此数)及未作社区服务为
由(他事先不知有此规定),取消了1096加元的福利补
助金.后他参加了社区服务,仍不给予赔偿.4月1日
的《环球邮报》发表一篇文章,诬蔑秦是加重加拿大就
业负担的外国闯入者,胡说什么”一个受委屈的人只要
是少数族裔背景,就会被非常敏感地视为偏见”.
据1992年多伦多《星报》及高级顾问公司对该市
华人社区的民意调查,在150名受访者中,46%认为在
加拿大得到的机会比预期的要少,63%的人感到有某
种程度的歧视,24%的人感受到很大歧视1.
语言方面.以法裔为主要居民的魁北克省长期要
求独立,蔑视其他民族.1998年初,当地”法文保护委
员会”要求唐人街商家限期将所有华文招牌撤下,改用
法文招牌.否则将受法律制裁.40%的华人商店已经
收到不合官方语言法的警告?.1.
为了争取合法权益,华人展开了多方面的斗争.
l,要求退赔人头税运动
加拿大政府从1885年起,单独向中国移民征收入
境人头税.据联邦政府的统计,总共征收了2300万加
元,约合现加元10亿元以上.更有甚者,加拿大政府竞
将部分税款用以资助欧洲移民?.又据调查,在缴过人
头税的8.1万人中,尚健在者有2600人I”l.
华人认为,此事是典型的种族歧视事件,是对华人
的侮辱.过去由于华人人口和华人社团少,很少有人
提及此事.1984年2月,温哥华一位老华人要求国会
议员代向政府讨回公道,从此揭开了斗争序幕.当年,
全加华人协进会(又称”平权会”,成立于1979年)首先
发起,掀起了声势浩大的要求政府退赔人头税运动.
1984年5月,平权会针对人头税问题提出三大目
标:要求国会通过议案,正式承认征收人头税和排华法
是不平等的和种族歧视的法规;为了加拿大籍华人的
平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办法;为已缴付过
人头税并登记在案的华人利益继续展开辩护.
1986年,加拿大政府向二战期间被监禁及财产被
没收的日裔赔偿三亿加元并道歉,而且对此期间财产
被没收的加籍意大利裔也表示道歉,唯独对华人人头
税问题毫无表示.这大大伤害了华人的民族自尊心,
引起华人的强烈义愤.平权会联合其他社团加快了斗
至1990年华人社团已先后四次向联邦政府交涉,
要求尽快答复并满足华人的愿望.1988年10月,平权
会召开全国大会,通过要求加拿大政府赔偿损失,承认
?另一资料说:至1923年共征收2183.2680加元.陈匡民:《美洲华侨
通鉴》,纽约美洲华侨文化社,1950年,第405页.
OvereasChinasejournalofBagm2001/1—5一
《八桂侨刊》2001年第1期
征收人头税及实行排华法是种族歧视等决议.
同月,平权会召开记者招待会.保守党,新民主党
和自由党代表,部分国会议员,日裔协会代表,多元文
化部代表,华人社区代表及传媒代表出席.三大党表
示支持华人的合理要求.执政党并指示多元文化部长
与华人代表谈判.此后,平权会又发起一人一信运动,
争取各民族的支持.1990年同乌克兰,意大利及日本
移民团体组成全加追讨人头税运动联盟.
华人社团纷纷行动起来.1990年10月21日,50
多个团体组成多伦多华人人头税委员会.随后,各地
成立类似组织.在几次全加华人代表会议上,都将人
头税问题作为重要议题来讨论并形成决议,向政府交
涉.1992年7月5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人头税后裔
联盟发动500人在温哥华举行游行示威.
华人的斗争得到其他加拿大人的同情和支持.一
项民意调查显示,61%的人认为,当初加拿大政府向华
人征收人头税是错误的,32%认为应该予以赔偿?’..
联邦议员李狄瑞克呼吁政府按人头税的6倍即1.38
亿加元赔偿给华人?.
1994年的候任总理克雷蒂安致函全加大陆华人
事务促进会,表示愿为人头税一事向华人道歉,认为这
是有欠公平及违反人权的做法.又表示自由党政府将
出资2400万加元设立种族关系基金会.
2,抗议传媒散布的种族歧视言论
有关此问题的抗议不少,现仅择有代表性的几项
1982年7月,多伦多成立了一家苏丝黄伴游公
司,而苏丝黄是好莱坞电影中的香港妓女.全加华人
协进会等社团认为,该公司使用这一名称侮辱了华人
形象和尊严,于是向政府人权专员投诉和抗议.结果,
公司删去了影射华人的”黄”字,事件得以平息.
1984年8月12日,CBC电视台在报道奥运会消
息时,使用了有侮辱性的Chinaman(中国佬)字眼.引
起华人社团的强烈谴责.9月,电视台作书面道歉.但
是华人社团坚持要公开道歉.最后电视台被迫向协会
致函道歉.
1987年1月,全加华人协进会及多伦多华商会领
导人批评《环球邮报》1986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
连续诬蔑华裔黑社会入侵多伦多的不实报道.华商会
6-?OvereasChinasejournalofBagui2001/1
会长叶敬国指出:”这些报道不但先人为主地向市民灌
输错误的材料,令他们对华埠产生不正确的恐惧感,以
致影响华埠的生意,而且还会减少多伦多对于新移民
的吸引力,使对多伦多有利的东南亚投资移民误认为
多伦多不是一个宜于定居的多元文化社会,从而选择
其他地方定居.”『l引
1991年上半年,温哥华一家电台在《点心日记》广
播节目中,辱骂香港人不爱树木,认为树木有妖精,买
下别人的大屋后,砍倒大树.甚至拆卸大屋重建.它还
诬蔑华人新移民不主动融人主流社会,华人阴谋控制
温哥华,将该市作为一个临时停留点.诬蔑东方人好
赌成性,等等.该市中侨互助会等团体立即向政府交
涉,认为电台刻意丑化华人,加深加拿大人对华人的误
解,挑拨种族主义情绪.市东区议员美曹指责该节目
有违多元文化政策,要求政府进行调查.l1月,电台地
区节目总监被调离.新总监表示,将召开研讨会,加强
和各族的沟通.
3,要求平等就业
1991年,全加华人协进会提出一份报告,要求政
府和私人机构应该贯彻有效的平等就业方针,反对种
族歧视政策.
针对节假日商店歇业的制度,1991年4月,多伦
多华人社区成立工作自由运动组织,发动华人签名.
认为工作权利是基本人权,法律不应背道而驰.华人
希望安大略省撤销禁止节日商店营业法.省议会经过
研究,终于通过零售商业修订案,准许商店从12月开
始的星期日营业.
加拿大政府一直对中药怀有偏见,管制中药的进
口.80年代末,一些城市中药业华商组成”拯救中药行
动委员会”,发动大家签名.全加华人协进会要求联邦
政府正视管制中药的影?向并公布化验报告,与华人代
表磋商解决办法.1989年3月,温哥华华埠商会指出:
当局严格限制已使用100多年而安全可靠的中药进
口,而对来自其他国家,证明有害的药物反而置若罔
闻,这是很不公平的,是对中华文化的歧视,也是多元
文化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进入90年代,华人在这方面
的斗争没有停止.
80年代中期,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针灸协会发起签
名运动,要求该省承认并给予针灸医师以合法执业地
《八桂侨刊》2001年第1期
位.1997年3月,蒙特利尔中国医学及针灸协会会长
许氏指出:”中国使用中药有四千多年历史,没有一宗中
毒记录”,一些西医束手无策的疾病也被中医治好.
在反对种族歧视运动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是,华人已同其他民族移民联合起来斗争.例如,1994
年10月,加籍犹太裔议会中的该族团体在温哥华召开
成立75周年庆典,邀请华人社团代表参加.1996年1
月,温哥华中华会馆向该族省议员团捐赠2000加元,
用于同种族主义作家打官司.华人的斗争也得到其他
族裔的支持.各民族的团结协作,有利于遏制种族主
义势力的蔓延.
针对上述多伦多大学秦建业案件,多伦多市华人
联合会,中国专业人士协会等23个团体于2000年3
月举行大规模游行集会,他们高举”歧视可耻”,”停止
多伦多大学的种族歧视”等标语.5月11日,秦的福利
基金重获赔偿.
秦博士还得到国内外学者的支持.美国物理学会
将此案列为国际物理学界”九大冤案”之一.该校教授
指出:”秦氏案件反映在教授的聘用中,存在”任人唯
亲的种族政策和拉帮结派的人际网络”,没有体现多
元文化特色,要求学校认错并公开道歉【】引.
秦博士指出,越来越多人支持他,要争取的是各
方面的平等,摆脱看不见的种族歧视,”否则,我们只
是持有加拿大护照的二等公民”…】.
2000年9月,秦建业终于胜诉.多伦多大学聘请
他为副教授直至退休,等同终身教授.支付六位数的
赔偿金.将他租的房子买下送给他.
可以预期,只要加拿大政府的多元文化和多元民
族政策不变,将会有更多新华人移民人境.随着华人
人口的增长以及华人觉悟的提高,华人反对种族歧视
的活动将持续发展.当今世界.民主和进步是主流,加
拿大所有民族也将向白人种族优秀论展开斗争,种族
歧视将越来越不得人心.展望未来,华人的前途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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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1同【71.
【责任编辑:乐水】
OvereasChinasejourntllofBagui2001/l一7一
作文四:《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必胜》3500字万恶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制度是随着奴役和贩卖黑人而兴盛起来的,它也必将随着黑色人种的彻底解放而告终。  ——毛泽东  去年八月八日,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发表了《呼吁世界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帝国主义的种族歧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的声明》。这个声明深刻地揭示了种族歧视问题的本质,严厉地谴责了美国帝国主义的法西斯暴行,正确地指出了美国黑人斗争的道路,大大地增强了美国黑人和全世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通过斗争赢得胜利的信心。这个声明不仅表达了六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意志,而且受到世界其他各国人民的热烈欢迎。被迫流亡在古巴的美国黑人领袖罗伯特·威廉把毛主席的声明称之为美国黑人的“解放宣言”,说这个宣言“标志着美国黑人在将近四百年期间争取人权斗争的新纪元”。从美洲到非洲,到处有人以激动的心情称颂着毛主席的声明。他们说,毛主席的声明“像火炬一样,照亮了所有黑人的心,使他们睁开了眼睛”。  一年来,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斗争,有了重大的发展。黑人斗争的队伍空前壮大,斗争的范围空前广阔,斗争的意志空前昂扬和坚决。美国黑人的斗争已席卷全美国,形成了全国性的伟大群众运动。从美国东海岸到西海岸,从美国南部到北部,黑人斗争此起彼伏,连绵不断。参加斗争的人数也急剧上升,如去年八月,黑人和他们的白人同情者就举行了二十五万人声势浩大的向华盛顿“自由进军”。今年二、三月间,在纽约先后爆发了五十万师生的大罢课和二十七万六千学生的大罢课,抗议学校里的种族隔离。五月底,三十多个城市爆发了黑人工人的示威运动。七月十六日,纽约市警察在哈莱姆区无故用手枪打死十五岁的黑人少年鲍威尔。愤怒的黑人群众连续五天上街抗议,他们用石块回击殴打他们的警察。七月二十一日,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黑人也出来声援。纽约州罗契斯特市的黑人从七月二十五日起,在全市三十多个地方同警察搏斗,用石块打警察,推翻了警察局长的汽车。在这些地方,尽管美国当局出动了数千名武装警察,使用了高压水龙、催泪瓦斯、囚车等种种暴力手段来对付手无寸铁的示威者,但是黑人群众没有被吓倒。他们前仆后继的用石块、砖瓦等作为自卫武器,同警察展开了英勇奋战,昼夜不休。这种以革命的暴力来反对反革命的暴力的行动,是美国黑人觉醒的标志。这是美国黑人运动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美国黑人斗争运动的高涨,正反映了美国国内被压迫被奴役的人民同美国统治阶级之间矛盾的尖锐化。随着黑人工人队伍的壮大,黑人工人阶级已经成为美国黑人运动的主要群众基础。他们同白人工人一起,不但提出了取消种族隔离的口号,而且还坚决反对雇主对工人、特别对黑人工人的残酷剥削。  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斗争的浪潮日益高涨,沉重地打击了美国垄断资本的反动统治。正像毛主席在去年的声明中指出,美国黑人的斗争“引起了美国统治集团日益严重的不安。肯尼迪政府采取了阴险的两面手法”一样,约翰逊政府完全继承了肯尼迪政府的衣钵,力图用反革命的两手来扑灭黑人的革命运动。它一方面采用暴力镇压黑人的斗争,另一方面拿“民权法”来欺骗和麻痹黑人的斗志,欺骗国内的人民。今年七月二日通过的“民权法”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民权法”呢?这个“民权滋”实际上是一个骗人的把戏,根本不能改变美国黑人受压迫、受歧视的悲惨境况。例如要去种族隔离的咖啡馆喝一杯咖啡,就要花钱请律师打上几个月的官司,如果“证据不足”,连这杯咖啡也喝不成。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难怪有的黑人领袖说:“民权法”是“对一个饥饿的人伪善地施舍一些假炒票”。在“民权法”通过后,  南方十一个州的黑人进入种族隔离的餐馆、戏院、游泳池、咖啡馆,仍然有的被老板或其它白人赶跑,有的被殴打,有的甚至被警察以“侵犯私人财产”的罪名逮捕起来。“民权法”一经“考验”,就暴露出了它的真面目。在约翰逊签署“民权法”之后不几天,美国纽约市哈莱姆区就发生了警察无辜枪杀黑人的罪行,黑人的和平示威遭到了统治当局的血腥镇压。这就赤裸裸地暴露了约翰逊的“民权法”完全是一个骗局。  约翰逊政府不仅用“民权法”来欺骗黑人群众,他还指使那些主张非暴力的黑人上层分子,破坏黑人的斗争。这些黑人上层分子在同统治集团举行会谈以后发表声明,竟然要求黑人群众在今年美国大选以前减少或暂停示威游行。他们要黑人放弃斗争,保护约翰逊在竞选中的地位,为约翰逊效劳。其实,在黑人斗争面前,约翰逊和戈德华特究竟有什么不同呢?七月二十四日,约翰逊同戈德华特举行了会谈,讨论了应该对黑人“采取的步骤”,并在会后发表声明说,他们已经取得了一致的意见。这就证明,他们完全是一丘之貉。约翰逊和戈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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