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职校好还是打工好强迫学生去打工是否违法?

原标题:开学季 | 中职学校扣押学生身份证,强迫学生进厂加班打工,是否违法?

本以为高高兴兴上学来,

谁知学校竟扣押身份证,

每天必须工作10个小时!

在校学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是中职学校的学生,现在学校逼着我们出来在电子厂打工,不打工就不给毕业证。我们身份证给老师了,老师不还我们,想回家的话必须交700块什么违约金才给身份证,这是违法的吗?在厂里每天工作10小时,还必须加班!这是不是强迫啊!违法了吗?

你好!对你们的遭遇我深表同情。接下来分四点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你们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在电子厂期间的活动在性质上应当是为了学习劳动技能而从事的实习活动,该活动应当与你们在学校学习的内容存在内在联系,学校没有权力强迫在校学生实习。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如果你们老师未经你们同意收走你们的身份证,并且你们要求其返还时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则违反相应法律。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与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你们中职学校学生(大多数人的年龄应该不超过18岁)可以从事轻体力劳动,但根据你的叙述“在厂里面每天工作10小时”显然已经超出轻体力劳动的范围,并且如果你们的年龄尚不足16周岁,则构成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四,学校不打工就不给毕业证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们可以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于电子厂违法用工的行为,你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有人违法扣留你们的身份证或者工厂非法限制你们的自由,你们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是一位培训班的老师。在接孩子放学的过程中,有一个孩子不小心摔了一跤,头摔破了。我立刻带孩子去医院做了处理,目前孩子没什么大问题。但如果后期孩子出现其他问题的话,我需要负责吗?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如果孩子后期身体出现其它问题并确定与此次摔跤有关,你所就职的教育培训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你个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后不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孩子越小,教育机构责任越大),说明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你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员工,在接送孩子放学过程属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当孩子自己摔倒时,你已经将其及时送医救治,因此个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你所在教育机构仍应对孩子后期是否有不良反应进行跟进,如有,应及时治疗,防患于未然。

同学的自行车在学校被偷了,学校不仅拒绝赔偿,还拒绝提供事发时该区域的监控。我的同学该怎么办?

你好!学校是否具有赔偿义务,要看自行车所停区域是否在学校收费并具有保管义务的区域的范围之内;学校拒绝提供监控的,你同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要求学校予以配合,调取监控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若你同学自行车所停区域在学校收费并具有保管义务的区域范围内,那你同学可以要求学校赔偿损失;若你同学自行车所停区域不是学校收费区域,且学校也未声明对其自行车具有保管义务,则你同学无权要求学校赔偿。

另外,盗窃你同学的自行车的人很可能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可以调取学校的监控录像来查看。因此建议你同学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要求学校予以配合,调取监控资料。

幼儿园每个班招生的名额超员,监管不力,存在很多安全的隐患。使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做了两次手术,幼儿园只是垫付了医药费,后期没有任何的歉意和赔偿跟进。请问如何合法维权?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幼儿园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根据你的描述,幼儿园班内名额超员,监管不力,具有监管隐患,教育机构必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你的孩子是在幼儿园内由于第三人侵权,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你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明显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可以找幼儿园协商后期的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侵权行为地即幼儿园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或者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外舅女在特殊学校上学期间造成骨折,药费共计7万多。而学校一直没给岀一个合理解决,我们都是农民,不知道该怎么办,该找哪家机构才能解决?孩子从出事到现在已有半年,一直卧床在家。

你好!对你外舅女的不幸遭遇深表遗憾。如果你的描述属实并有相关证据支持,你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来解决医药费等费用的问题,但起诉的对象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分以下情形为你解答:

第一种情形,你外舅女的骨折伤是由学校内部人员造成的。如果你外舅女年龄不足8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她在上学期间因学校内部人员而受骨折伤,如果学校不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的职责,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等费用。而如果你外舅女已满8周岁而不满18周岁,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你能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等费用。

第二种情形,你外舅女的骨折是由学校以外的其他人员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造成你外舅女骨折伤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等费用。并且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它应尽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就是对你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也希望你外舅女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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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科技讯 5月8日消息,民间组织关注新生代农民工高校调研组今日发布《2011至2012年电子行业学生工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国内多所职校与地方政府及富士康等工厂联合压榨学生,原本该在学校完成正常学业的学生,被安排在恶劣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中进行生产工作,部分学生工还未成年。

调研组发现,组织实习的职校没有负起保护学生的责任,反倒是帮助企业对学生进行剥削,并从中牟利,成为“同谋者”。部分地方政府不仅没有监管企业和学校的行为,还行政施压学校必须派遣一定量的学生赴企业打工。

此前,表示,连环“自杀事件”后富士康确实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管理制度本身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为富士康招工;富士康、地方政府及职校,共同损害学生工合法权益;严苛管理未改,工人自杀继续;加薪实为空头支票。


2011年7月23日,旅游车把数十名学生工送往深圳观澜富士康鸿祥宿舍。

以下为调研组报告全文:

引子:2012年2月初,我国学校寒假即将结束之际,位于深圳龙华、全球最大电子代工企业富士康,爆出一起学生工维权事件。70多名从河南不同高校,通过当地的“周口联营职业技术学校”去到富士康“实习”的学生,在即将回校上课之前,因为打工一个月都未工资条,认为工资受侵吞、欺骗,集体前往企业人资部门抗议,要求得到周口联营早前承诺的工资。其后学生并报警求助,最后并有28人至人大信访办。

事件其后于网络上刊载,再度使我国制造业中使用学生工的用工情况,受到关注。

一名崔姓同学透露,在寒假大量工人离职回乡过岁,企业出现季节性的用工荒时期,单是透过周口联营进到富士康打工的学生,在龙华厂区便有400至500人,观澜有1000至2000人。学生受周口联营宣传招募时,被告知打工一个月将得综合工资3000元,因而自行支付从河南至深圳的交通费500至600元过来实习,并跟富士康及周口联营签署“三方协议”,然而因为学生并非真正周口联营学生,该协议并非真实,而且虽然学生签署了三份协议,却全被收走,学生并未掌握一份副本。

20岁的崔同学在一个月的工作过程中,曾经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位上工作:他给苹果镜头上胶,用上化学品,其中一个喷雾剂,包装上有中文说明可致不孕不育;另外也接触另一化学品,去擦不良品,包装上并未写明是何种材料,而学生自己估计是“丙酮”:“这是我们自己猜的,因为这毒性跟其它的比应该是最小的,我们网上自己查,说是微毒,但如果吸入量过高会休克。但是包装上面也没有写浓度多少。”崔同学指,同一工位上,老员工会有呼吸机盖住口鼻过滤,但他们学生工只有口罩,“因为我们时间短,只有一个月,所以没有给我们配备呼吸机。”

崔同学及与他同一批次进厂的学生工的经历,明显并非孤例。近两年来,学生工权益遭到侵犯的个案,时有所闻。

以下,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中的跨院校调研小组,将对我们在2011年暑假时对于两大电子代工厂,富士康及伟创力使用学生工的情况,作出阐述,揭示行业内全年无休地对学生工侵权之严重情况。

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家对于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而关于学生实习的新闻也屡屡见诸报端。在这其中,常被提及的一个问题是实习生的权益如何保障。如2006年“桂林舞蹈学校送22名未成年女生到杭州做陪酒女”的报道所揭示的,很多情况下,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到令人发指的程度。

近年来,中职学校以更快的速度和规模在发展并被提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但是中职学生实习过程中面临的侵权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010年,来自两岸三地20多所高校的60多名师生,对全球最大的代工厂富士康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有些车间的学生工使用率竟高达50%。不仅如此,富士康像对待普通工人一样对年少的实习生与未成年工人,每月加班超过八十小时,并且实行日夜班轮换制度,每三周或每月换一次班。富士康要求学生进行高强度、超时限劳动的安排,违反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的规定。

该调查还发现,在富士康工厂的实习中存在三大实习怪相:第一,老师当监工,按照有关的实习规定,学校应该制定相关的实习计划,并安排相关老师负责,但是调查却发现很多学校的驻厂老师并没有成为学生实习中的指导老师,而仅仅只是协助工厂管理学生,甚至监督学生在流水线上的生产;第二,实习也要交学费,很多学生反映实习期间仍然要缴纳昂贵的学费;第三,拿着试卷到工厂举行考试,有的学生为了“保证”实习生的“实习时间”竟然在考试时带着试卷让学生在车间进行答卷,答卷完后接着工作。

据中国青年报2010年10月11日的报道,在《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赴富士康科技集团顶岗实习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的指导下,河南电视广播大学以全校动员的方式动员全校一些班级的学生去富士康实习,并且以“不去的话没有毕业证”相威胁。

这些现象表明,在实习的过程中很多中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实习企业的侵害,更有甚至一些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参与其中,成为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积极主体。

2011年5月份,一份对富士康内迁的报告“西进”表明,虽然富士康自去年以来一直在媒体的监督下,但是位于成都和重庆的富士康工厂仍然大规模雇佣学生工,有的流水线甚至雇佣学生工的比例达到60%!与此同时更多的学生工使用情况被揭示出来,贵阳国防学校的学生工更是走上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

学生工问题一时间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题上:

第一,“学生工”究竟是工人还是被职业学校遗弃的孩子?

从法律上讲,“学生工”其实是实习学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中对勤工俭学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职教司《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为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从这几个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并不与实习企业成立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相关法律的保护,处理事故的依据也不是劳动法律之中的相关规范,而是商业保险。

第二,职业学校的角色。作为教育机构的职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是学生实习的组织者、监督者,还是输出劳务的派遣公司,抑或劳务贩子?比如《西进》报告所指出的,富士康与重庆市两百余所职业学校签订用工协议,这些学校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为富士康输送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双赢,却丧失了作为教育机构的本分。

第三,地方政府的角色。在很多被报道出来的学生工事件中,几乎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比如2010年河南省教育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各校组织在校学生进富士康实习。这个被媒体称为“富士康实习风波”的例子提醒我们,当下学生工被如此大规模地使用并不简单是职业学校的逐利行为,权力的因素不可缺少。

为了切实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尤其是目前实习制度下学校、用人单位甚至地方政府的角色,以及实习学生对实习安排的体会与看法,调查组决定以近年来被披露较多的电子行业作为切入点,了解学生工的状况与学生工作为用工模式形成的机制。

2011年7月22-29日,来自中山大学等高校的学生展开了对电子行业学生工用工情况的调查,以期对电子行业学生工,以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制度的了解与反思。

一些调查表明,规模越大的厂,对劳动力的需求越大,使用学生工的情况越普遍,因此,调查组选取了两家规模最大的电子企业富士康和伟创力,并对富士康位于深圳龙华与观澜的工厂区以及伟创力位于珠海的工厂进行了为期一个星期的调研。本调研主要采用调查问卷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工厂规模,富士康深圳龙华25-30万人,观澜10万人,伟创力珠海5万人,调查组按照比例分别在三个地方收回有效问卷250,120,48份,共完成有效问卷419份,深入访谈20个。调查组采用偶遇的方式进行抽样,在厂区附近的住宿区,消费场所等完成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

本调查所显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子行业使用学生工的情况,也是中国职业教育实习制度在现实中运作的一个描述,希望能够引起公众,尤其是教育相关部门的注意,切实从制度上做好职业教育的实习制度,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培养技能人才,同时,也希望教育部门、劳动部门、职业教育单位、品牌公司及制造公司等,切实保障学生实习的权利和实习期间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教育制度的演进

短短三十年,我国的职业教育经历了很多的变化。这里主要通过对78年以后职业教育相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回顾职业教育的制度演进。这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了职业教育的制度环境,既是职业教育变化的体现,也是职业教育为实现教育目标变化的主要干预手段。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中指出,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前期,职业技术教育曾一度繁荣,及至90年代末,高等学校开始“扩招”,职业技术教育一度进入低潮。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加入WTO政府将职业教育的发展视为科教兴国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产业升级以及促进就业等的高度。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出台,这被认为是中国职业教育大业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该决定指出,要充分依靠企业办职业教育,开展“订单”培训,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关系;同时,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即所谓“2+1”模式,前两年在学校学习,第三年到专业相对应的企业实习。总理温家宝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并将高级技工和技师的培养作为三大重点工作之一。

2006年《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职业院校要紧紧依靠行业企业办学,进一步扩展和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由传统的以学校和课程为中心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转变。

2007年教职成〔2007〕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安排学生实习前,学校、用人单位、学生本人或家长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同时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的情形,包括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等。

2008《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意见》还指出“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

应该说05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都确立了“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同时,这些文件也都对顶岗实习的岗位做出了要求――顶岗实习的岗位与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

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更明确地将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缓解技工荒的重要手段,并进一步强调了专业对口原则下的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实习的时间以及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

可以看出,近十年来的职业教育政策处于不断调整和形成中,换句话说,在调整中形成。与职业教育发展并行的是社会经济领域连年的“用工荒”。在这一背景下,职业教育最终走出了90年代末的低迷状态,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职业教育的方针也从坚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迅速转向以市场、就业为导向。

就具体的职业教育制度,尤其是“顶岗实习”制度来说,以下几方面构成了顶岗实习的基本制度。

第一,实习的安排。“顶岗实习”的一个原则是专业的对口,或者“顶岗实习的岗位与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这意味着实习岗位不可以与专业毫不相干;实习的时间,中等职业学校是三年级;安排实习的主体是学校,不得是中介等;

第二,实习中学校的角色。学校、用人单位、学生或家长应在实习前签订实习协议,学校与企业要为实习生购买保险;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老师作为实习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职业教育目标,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培养技师。

三、职校实习生制度的实际运作

对我国职业教育近十年政策变化的简单梳理,我们发现,职业教育制度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亦工亦学的身份采取的只承认学生这一单一身份的方式。在此暂且不论这种处理的优劣,接下来我们将通过调查结果来考察这种实习制度在目前电子行业的实际运作情况。

首先,实习的时间。在我们调查的学生工中,有4.6%是2011年入学的第一年的新同学,44.9%是2010年入学就读于二年的,33.0%是09年入学的;有54.8%的同学表示本次实习从2011年6月份开始,35.2%表示本次实习从2011年7月份开始,2011年之前开始实习的只占3.7%;本次实习主要为2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分别占38.1%,36.4%,8.1%和2.7%的百分比。

这表明,学校非法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况比较严重,超过50%的学生在走上实习岗位的时候还没有达到第三学年,更让人震惊的是有的学生仅仅被录取,还没有入学就被要求进工厂实习了。29.2的同学表示本次实习是第一次实习,70.8%的同学表示本次实习不是第一次实习。

专业不对口,丧失实习意义

其次,实习岗位与专业。据调查,学生工的专业分布及其广泛,从电机、电子、到计算机网络、会计、教育、建筑、英语等专业,其中电子类专业的学生只占 12.4%,仅有11.5%的学生工表示实习的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这意味着从实习岗位与专业的匹配程度来看,学生工所从顶的岗与专业所面向的岗位群极不一致。再从学生工从事的具体工种来看,93.6%的学生工在实习岗位上从事普工工作,4.9%的学生工表示自己从事技工工作,0.2%表示从事文员和生产线管理人员工作,另有1.0%从事保安工作。这两点表明,绝大部分学生工所从事的岗位既不是专业面向的岗位群,也即通常讲的专业不对口,也不是对技能有特别要求的。顶岗所从事的工作既然不符合实习的基本要求,也就只剩下廉价劳动力这一个意义了。

来自江西的小陈是江西某职业学校2010级的学生,专业为园林工程技术,2011年6月份,在学校的组织下进厂实习。据她介绍:“选择实习单位的时候,学校声称,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当时在网上挂出来几个实习单位供我们选择。上面除了名额十分有限的农庄与专业对口之外,其它实习单位都是像富士康、伟力创的代工企业。当时,我知道很多人想去农庄实习,但名额有限,自己怕选不到,所以就直接选择来富士康。”

和她一起来富士康的同学还有两百人左右。而他们在工厂所做的工作跟他们的专业一点关系都没有。她表示,“这样的学习虽然可以开拓我们的视野,让我们赚点钱,但这样的工作对于自己的专业知识没有什么影响。校在安排实习的时候应该更多地考虑我们的专业,找一些专业对口的实习给我们,这样才可以提高我们的能力。”

再次,实习的选择。16.8%的同学表示是如果不参加实习将会面临不予毕业的处罚,2.7%的同学表示会被退学,66.0%表示没有任何处罚,也有2.4% 的同学表示需要交钱,金额从700到5000不等。59.3的同学表示能自由选择进入哪家工厂实习,另有40.7%的同学表示没有选择的自由。

在伟创力实习、来自陕西省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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