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因工摔成重伤,脊柱安装有内固定,听说有内固定得取了才能做伤残鉴定去哪里做,他身上还有多处伤可不可分开

我因工伤做了小腿骨折内固定,属于几级伤残?_百度知道
我因工伤做了小腿骨折内固定,属于几级伤残?
已经做了工伤认定,而且公司没有和我办理任何保险。我去和公司协商私了.我要求做伤残鉴定。现在我该怎么办,可是劳动局的人说要拆了内固定才可以做伤残鉴定。我内固定要1年多的时间才可以拆,公司不同意说要走法律途径。我担心在这1年多的时间公司会倒闭我因工伤做了内固定手术4个月了
提问者采纳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自治区,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具体标准由省,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鉴定为职业病,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 进行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 32)骨折内固定术后: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享受以下待遇。遇有特殊情况,在停工留薪期内。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3 伤残后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无功能障碍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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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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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你要保存好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工资卡等与公司有关的证据,备急时之用。另外,你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43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你的损伤已经够9级了
只要做了内固定就够9级按说没必要等内固定拆除后再做鉴定
只需要治疗终结 三个月后就能做
走法律程序 公司不给你合同和保险 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 赔付一倍工资 补上所有保险 公司不予回应的话 起诉公司 公司不应诉的话 你想要多少补偿都可以 法院监督执行
参考资料:
亚专业人士
我因工伤做了小腿骨折内固定,属于几级伤残?对于伤残程度,需要到国家指定鉴定部门进行评定才可以。如果你所担心的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建议你先向单位协商,申请一部分医疗费用,然后再等一年后再进行解决。切记:保存好相关原始发票,这很重要。同时,也希望你早日康复。
你的担心是多余的.那个公司愿意倒闭.好好养伤吧.只要鉴定了级别赔偿就有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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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246523
脊椎做了内固定手术,能评伤残级别吗
坐在公交车上,汽车相撞,从座位上摔下,救护车送医院,拍片脊椎滑脱,做内固定手术,医药费8万元,公交公司不愿调解,诉讼时间快,让我起诉。我在准备资料,是否能评伤残
提问者:山东-威海人身损害浏览204次 1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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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7791**** (广西-北海)帮助网友:78称赞:0通常是在治疗终结后做鉴定,如加固钢板,要取出后才能做鉴定的, 11:40:5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137852称赞:729可以作鉴定的。 11:50:1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威海)帮助网友:3175称赞:10应能评残疾,具体到鉴定中心检验。 21:07:0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威海)帮助网友:10930称赞:94请参考:七级伤残: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八级: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九级: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十级: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有可能十级至七级。伤后三个月后到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 15:06:2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威海)帮助网友:2126称赞:1术后恢复情况申请鉴定。 08: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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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之肢体障碍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之肢体活动障碍(8个案例)
原告因“右肘关节屈曲畸形”于2005年7月在被告处就诊,建议“用外固定器缓慢延长”。
7月19日诊断为“右肘屈曲畸形”收住入院。7月21日在臂丛阻滞下行“右桡骨近端短缩截骨、钢板内固定、伊氏固定”,术后“予以消肿抗炎治疗”。8月3日原告出院,9月22日在臂丛麻醉下行“伊氏架取出和肘关节授动术”。术后右前臂摄片复查,结果提示:“肘关节解剖关系良好,截骨处有骨痂形成,对位对线良好,钢板内固定在位”。9月28日原告出院。2006年7月17日,原告被诊断为“右肘屈曲畸形术后”第三次收住入院。7月18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桡骨内固定取出术”。7月26日原告出院。2007年4月,原告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就诊,体检:“右肘关节于135度位僵直畸形,屈伸活动消失”。为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鲁庆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加强功能锻炼;必要时手术治疗。被告不服该鉴定结论,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的结论仍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依照相关规定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欲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完成该举证责任,但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认定本案系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尽管原告在到被告处治疗前其右肘就存在畸形,但由于被告对原告右肘关节畸形的发生原因分析不全面,诊断不正确,手术方案设计不当,事实上造成原告右肘关节畸形和功能障碍程度加重,被告应承担与该事故等级相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自觉履行了判决。
一个曾经叱咤于天津市街舞领域、在各种比赛中取得多项冠军的动感舞者,突然成为一个由于左肱骨被切除导致左手臂不能自由动弹的残疾人。今年27岁的陈林(化名)一直不能从自己角色的转变中完全调整过来。
陈林以前曾经是一个得过很多舞蹈奖项的“明星”。他回忆说:“2004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朋友一起出去玩,无意中胳膊甩了一下,突然就动不了了,还伴随着剧烈的疼痛。当时我想可能是用力过猛脱臼了。”
陈林来到本市某医院后,医生诊断为骨巨细胞瘤,随后进行了左肱骨近端瘤段切除及人工肩关节置换术。后来,陈林又来到本市另外一家医院。这家医院对原来医院做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进行分析后,诊断为左甲状旁腺机能亢进性“棕色瘤”,并为陈林进行了左甲状旁腺切除术。
&“术后,我就和正常人一样了,但我的左肩却永远不能恢复,成了终身残疾。”陈林说,因为医院的误诊,导致自己成了一个残疾人。所以,陈林委托张盈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为代理人,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0多万元。
去年10月26日,中华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并建议加强左肩关节锻炼。随后,一审法院判处医院赔偿张林损失15.8万余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报记者李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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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维修工人邢某不幸接着不幸——不幸遭遇车祸,接着又被私自异地行医的3名医生治残。近日,只能躺在床上度日的邢某接到海南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海南省定安县卫生局局长表示:将严厉处罚“走穴”医生。
文昌某国营农场的维修工人邢某,今年47岁。2003年8月28日,他骑摩托车时不幸发生车祸,肇事车主当即将其送到定安县郑某骨科诊所就诊。经拍X光片诊断为:开放性粉碎性左胫腓骨骨折。因郑某骨科诊所技术条件有限,医生对他简单包扎后准备转入上级医院诊治。肇事车主经与邢某商议,安排他入住当地卫生院。
邢某说,当天下午约5点,定安县级医院的3名外科医生(1名为麻醉师)及该卫生院院长亲自动手术,当时卫生院只给予吊液一瓶,手术后他就出现发烧,但卫生院没做任何处理。次日下午他被送到郑某诊所拍X片,医生发觉情况严重,便将他转送到琼山人民医院治疗。在琼山医院住院时,邢某体温为39.3度。9月17日,他又被转入省人民医院治疗,先后进行了植皮修补术、清创死骨咬除术、左腓长肌皮局部转移+右大腿取皮植皮术3次手术,2003年11月12日,他出院时仍不能行走。省医院诊断为:左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感染,左胫骨骨折端外露坏死,左胫腓骨骨折端对线对位不良等。从此,邢某再也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了。
邢某认为,卫生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他残疾的原因,应负一切责任。而卫生院认为,他们与邢某之间没有医患法律关系,也没向邢某提供过任何医疗服务,向邢某提供诊疗护理行为的是定安县郑某骨科诊所。双方由此引发争议,海南省医学会2004年2月23日正式受理。鉴定专家小组经详实调查,于近期作出结论为:邢某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为六级,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卫生院院长、护士参加手术,且在手术后发生严重感染又未能进行及时有效地抗炎治疗,造成邢某骨感染、慢性骨髓炎,与卫生院不规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外出行医称之为医生“走穴”。医生“走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曾经三令五申予以坚决反对。在此起医疗事故中,邢某的后果与3名“走穴”医生不无关系。
28日上午,定安县卫生局局长谭家裕表示,他们已经接到了省卫生厅关于未经医院派遣,医生私自异地行医的有关处罚通知,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已收到。定安县卫生局将于下个星期召开局党委会议进行讨论,对3名私自外出行医的医生给予严厉处分。(完)(商旅报记者胥昕)
患者迟交手术费用,医院竟将手术撤销,患者出现后遗症,状告医院索赔31万元。近日,湖南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向湖南省医学会发函,要求对该起手术诉讼事件中的疑难问题给予解答。发生在衡阳市南华附属一医院的这一事件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并引起各界争议。
2003年11月28日,在衡阳市立新开发区一个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刘东生突然从9米高的地方摔下昏迷不醒。被送到衡阳市中医院后,经检查刘东生的头部和腿骨受伤严重。两天后,他被转入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神经外科。经过该院神经外科的精心抢救,刘东生不久后转危为安。2003年12月12日,刘东生在该院的骨科又做了左粗隆间骨折空心螺钉内固定术,将骨折的左腿固定起来。此后刘仍然在神经外科住院。此间,刘东生的妻子在看护丈夫时发现丈夫的腿出现畸形现象,曾向医生提出要骨科的医生检查,但骨科的医生一直没有来。
2004年3月,骨科的医生给刘东生做检查时发现,刘左腿部骨折的地方严重畸形。对此情况,刘妻认为是骨科的医生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而骨科的医生则认为这是刘自己摔伤的原因,跟医院没有关系。
之后,南华附属一医院骨科决定再给他做一次愈合手术。在手术的前一天,由于刘的账户上医药费只剩几百元钱,医生要求刘的家属补交医药费。因为医药费一直是刘所在工地的建筑公司负责,于是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天上午把钱交到医院。
2004年3月27日上午,刘被推进了手术室。刘母在同意麻醉签字单上签了字。但此时,医院要求交的钱仍然没有到位,于是手术一直没有进行。
等到上午11时许,钱终于送到了医院,但这时医生已经决定停止手术。刘妻请求医生继续做手术,但医生说麻醉已经过了,决定改日再做。
刘妻说,当时她看到丈夫从手术间里出来时虚弱的样子,不禁泪流满面。
记者找到了刘东生所在工地的衡南皇冠建筑公司当时负责筹钱的负责人陈峰波。陈介绍说,当时那个手术要两万元,此前公司已经出了12万元的医药费,一直没欠过钱。在第一次手术当天,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当时只拿到了1万多元,而且赶过去时晚了点,但他向医生承诺过,这笔医药费由公司承担,绝对不会拖欠的。
2004年3月29日上午,这个手术再一次在全麻的情况下进行。
刘妻说,这次手术过后,刘东生出现了很异常的情况:流口水,乱说话,吐字不清,分辨不出亲人。“他当时竟然叫我‘妈’。”刘妻说,“当时他那个样子把我吓坏了。”有些工友在手术前去看刘,他完全能认出来,但在手术后去,根本就认不出。
刘妻认为,在短时间内两次麻醉,可能就是导致他出现异常状况的原因。
2004年12月,刘东生开始起诉医院。起诉书称,医院在做完第一次腿部手术后,长时间没有检查,在家属的多次提醒下也没引起注意,因此造成刘的腿骨骨折处严重畸形。而在2004年3月的手术时,在已经麻醉的情况下却因经济原因取消手术。经过仅隔两天时间的两次全身麻醉,患者出现了痴呆的症状。
起诉书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1万余元,并继续治疗精神障碍。据悉,此案尚未进行一审判决。但衡阳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对此作出了不同的鉴定结论。
2005年11月衡阳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称,专家们认为医方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与刘的左股骨头坏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是本案例今后如果不进行全髋置换术则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今后进行全髋置换术则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均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两次麻醉的问题,经查医学文献,目前还没有因短时间内两次类似方式的麻醉而导致脑损伤的病例报告,也没有发现当事病人有麻醉药物引起脑损伤的客观临床表现。
今年7月26日湖南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称,医方的处理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并且挽救了病人的生命。目前患者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畸形愈合是自身疾病的原因,不是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造成,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专家认为,两次麻醉未给患者带来相关不良后果。刘的家人对省医学会的鉴定不服,决定再次申请鉴定。今年9月初,法院向湖南省医学会发函,就医院麻醉后停止手术是否违反规定、短时间二次麻醉是否与病人现状有关等问题提出质询。
刘东生的妻子对于南华附一医院,一直有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感激神经外科的医生为她的丈夫挽回了一条生命;另一方面对于骨科医生的一些做法心存不满,尤其是3个月没做检查和手术台上撤下手术的两件事情。她认为医生这么做没有职业道德:“万一别人是救命的手术怎么办?”
刘东生的代理律师认为,院方在已经把患者推上手术台并打了麻醉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医疗合同已经开始,即使不是救命的手术,也应该继续做下去。何况短时间内的两次全身麻醉是完全有可能对患者造成身体损害的。
南华附一医院医务部负责人则认为是患方违约在先,因为患方承诺手术当天早上把手术费交过去,但最后却没有按时交费,因此是他们违约了。关于“为了医药费把患者从手术台上撤下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他认为这不是他们能回答的问题,这是体制的问题。“这些器械不是医院的,而是器械厂商的产品,价格很昂贵,我们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费用风险。而且这不是救命的手术,完全可以择期再做。”他说其实医院一年免费先做的手术不下300台,在紧急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一位医生在听说这个事情后,觉得患者的做法有点过分,他认为当时患者的情况那么危险,医院能把他抢救下来,挽回他的生命就已经是万幸了,还要告医院就是他的不对了。他说,患者一年拖欠医院的费用不是小数,出现临时停止手术这种情况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医院要承担的经济压力太大。
今年8月15日,记者采访了衡阳市医学会的相关负责人。对于手术台叫停手术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不好说。湖南省医学会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鉴定书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是:(2006年)3月27日,医方为患者实施麻醉置管后因经济原因取消手术,此做法欠妥当。(京华时报2006年09月19日)
患者天问:谁把旧K钢板植入我体内
——对四川安岳县中医院一起医疗纠纷的调查
阅读提示:在没有脊柱手术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四川安岳县中医院拒绝了患者欲转院治疗的正当要求,从成都请来脊柱手术专家。在病人家属送上7000元“专家出诊费”后,一位只有30多岁的所谓“老专家”从成都来到安岳县,据说这位患者及家属从未谋面的专家还带来价值1.2万元的k钢板,并植入了患者体内。哪曾想,这块钢板不仅规格不够,还是别人用过的旧钢板,这位安岳患者再也没有站起来。3个月花费3万多元的一起骨折医疗事件,开始演绎一场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
高价请的专家&&
患者从未谋面
2007年8月7日,记者在四川省安岳县北坝见到患者赵容忠时,满脸愁容的他正坐在轮椅上,背后推轮椅的是一位中年妇女,赵告诉我们,那是他妻子。“因为这起医疗事故,给我和家人精神上的打击远远大于摔伤的痛苦,4年多时间里,自己过着非人一般的生活,为此还拖累了家里人,有些时候,自己真不想活了,像现在这样活着,拖累自己和别人,还不如早点死了算了。”
今年49岁的赵容忠,家住安岳县石桥镇烽火村4组,出事前,是当地一位有名的木工师傅,也是家里的顶梁柱,一家人的生活全靠他外出做工维持。
4年前的一次摔伤,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其实摔伤只是一个开始,最主要是安岳县中医院的一次失败手术,造成了自己今天的后果。虽然医院也承认了是医疗事故,但却只被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这种医疗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所谓鉴定,像‘老子给儿子出的鉴定’一样,让医院逃避了责任。而我们受害的患者和家人,只有在痛苦无助中度过残生。”
赵容忠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想请问给我做手术的专家,你难道就为了几个钱,就把残缺不全、别人用过的废钢板植入我体内,你的职业道德在哪里?为什么不顾我们农民的死活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4月24日,赵容忠给堂哥家干活时,不小心从2·5米高处跌下摔伤,家人立即将他送到当地的安岳县中医院诊治。安岳县中医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
随后,安岳县中医院安排了赵容忠住院治疗,住院治疗三天后,赵容忠感觉病情加重,并考虑到县中医院技术和设备有限,要求转院,县中医院给予了婉言拒绝,医院方说,虽然他们做不了这个手术,但他们可以请脊柱专家来做手术。医院最终没有同意赵容忠转院治疗的要求。
4月28日,赵容忠家属与安岳县中医院签订了邀请专家做手术的合同,同时,县中医院代收“专家出诊费”7000元。赵容忠说,交钱的时候,他们一家连专家的面都没有见过。
4月29日,赵容忠开始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赵容忠开始大小便失禁,出现瘫痪诊状。医院方甚至通知赵容忠家属准备后事。赵容忠和家属开始感到事态严重了。
手术后,赵容忠和家属一直要求和做手术的专家见个面,但医院方以种种理由拒绝了。赵容忠说:“脊柱专家医生到底长的什么样子,我至今还不知道呢。我怀疑医院并没有请什么脊柱专家医生,而是蒙骗我,把我当成县中医院脊柱手术的实验品。”
在赵容忠提供的几份手术前后的资料上,记者也没有发现任何专家的签字和会诊治疗意见。
2007年8月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院江xx院长,记者提出要查阅一下邀请专家的邀请文书、术前病情分析记录、手术风险书及专家会诊意见、手术专家签字等,江院长没有出示如上资料,理由是,管病历的人下乡了。
那么,给赵容忠做手术的专家是谁呢?该院医务科一刘姓科长告诉记者,给赵容忠做手术的脊柱专家医生是四川省人民医院主治医生胡豇。至于胡豇医生是否有专家证书,刘明确表示胡豇没有专家证书。刘科长对脊柱专家医生的理解是:专家医生没有确切定义,有没有专家证书并不重要,胡豇是上面医院派来的专家,上面派来的医生就是专家,我们不会去验证,怀疑他是否是专家。
而四川省人民医院的答复是;2001年—2003年,胡豇是该院年轻的主治医生。并不是安岳县中医院说的,请的是省人民医院骨科老专家。
别人用过的k钢板&&&
医院卖我1.2万元
赵容忠称,医院方一直没有告知他病情和采取的医疗措施,特别是固定脊椎所用钢板,院方一直没有提供该钢板的合法来源证明。
2004年6月,医院再次给赵容忠手术,把本来不该取出的钢板给取了下来。赵容忠才发现钢板有质量问题,他说,本来可以终身不取的K钢板,由于有问题,必须取出来,取出来后他发现,这块K钢板的螺丝钉都不齐备,尺寸也不够。
由于医方根本没有择期行胸12椎体行前路性减压,没有植骨,椎骨碎骨块未清除,在患者的脊柱脊髓没有损伤的情况下,给患者植入质量不过关的旧钢板,导致患者瘫痪和大小便失禁,应该是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
2007年8月7日,患者赵容忠向记者出示了3年前从他体内取出的K钢板,清晰可见的编号是STYQ
赵的家属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赵住院三个月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这块钢板医院就收了1万多元,院方多次想要回这块K钢板。赵和家属担心他们又把它安装在另外的病人身上,所以就一直没有给医院。
赵容忠对K钢板来源有怀疑,医院方却一直说K钢板的来源是正规渠道,但院方一直没有出示钢板合法来源的证据。
他们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查找K钢板的身份,据知情者透露,该钢板是成都某医院从患者身上取出来的旧钢板,个别医生为了牟利,把他低价转卖给了安岳县中医院。
为此,患者赵容忠家属还给国家药监局打电话咨询,国家药监局的回答事,医用钢板须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医院必须出示相关医疗器械的合法原始证明。而由安岳县中医院提供的合格证复印件K钢板编号尾号为028,并非是植入患者体内K钢板编号017,那到底这块疑雾团团的、敢植入病人体内的K钢板从何而来?至今都还是一个难解的谜团。
2007年8月15日,四川省药监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赵容忠体内K钢板系“无序K钢板,无法查阅来源,只有当地卫生部门拿出原始编码合格证”。
根据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第四十二条还有很严厉对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细则。
医院方是否隐瞒了事实?是否有非法牟利行为?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赵容忠说,他多次要求查封病历和复印病历及照片,医院方一直拒绝。在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完后医院方才给了我,发现有重新制作病历的痕迹。必要时,他将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省医学会鉴定&&
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2006年,四川省医学会鉴定书上载明患者赵容忠为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这个鉴定显然对患者不利,对患者的损害视而不见。患者赵容忠对此鉴定表示不服。
2007年8月4日,赵容忠向本报投诉称:安岳县中医院在没有技术力量和设备来做这这种脊柱手术,纯属是把他拿来做实验学技术,专家不合法,专家也根本就没有来,脊柱专家没有资质证明,纯粹是医院的欺诈行为。
赵容忠还指出,安岳县中医院对他的手术方式不恰当,钢板是从其他病人身上取下来安在他身上的,其诊断和手术指征完全不具备的情况下,医院拿患者的生命当儿戏。
安岳县中医院做的手术,连钢板固定位置都没有找对,也没有植骨,更没有前路性解压,椎骨碎骨块未清除,导致脊柱脊髓受压。摔伤的是椎体骨折,脊髓没有损伤。瘫痪与手术有完全的关系。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还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月7日,记者采访了安岳县卫生局安处长,他表明的态度是尊重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如果医院有错,患者可以去法院上诉。安岳县中医院法律顾问邓律师也说:鉴定都出来了,我们严格服从省医学鉴定结果,患者不服可以去起诉。
记者获悉,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游戏规则”难免失之公平公正,在鉴定中往往颇多顾忌,坦率直陈者少,含混不清表态者多,使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常出现偏颇或模棱两可,也是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的弊端,自然让处于劣势地位的患者难以接受。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王忠明&
发自四川安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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