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门检修需要压力管道许可证办理维修许可证吗

辽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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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二月十七
鉴定评审Appraisal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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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我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同时使制造单位能够准确理解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要求,做好鉴定评审准备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
1.2 范围本《评审指南》明确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初次取证、取证后的增项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由我所承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是制造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共同遵守执行的文件。
2 &引用法规、标准
2.1国务院[2009]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2 劳部发[号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3 国质检特[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简称《鉴定评审规则》)
2.4 TSG 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2.5 TSG 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2.6 TSG 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及第1号修改单
2.7 TSG D《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规则》)
2.8 TSG ZF《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
3.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的规定。
3.2 鉴定评审工作对象
从事《条例》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单位,应进行制造许可申请[对照《许可规则》附件A及第1号修改单划分的品种(产品)、级别、代表产品],经受理机构受理,并与鉴定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合同后,方可进行鉴定评审。
3.3 鉴定评审机构
3.3.1 鉴定评审机构的性质
鉴定评审机构是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修理改造等单位之外的非政府性质的中介组织,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
只有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3.2 鉴定评审机构职责
3.3.2.1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3.3.2.2 负责编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3.3.2.3 负责签约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3.3.2.4 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3.3.2.5 负责对其聘用的评审员日常管理工作。
3.3.3 本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范围
3.3.3.1 《规则》规定的A、B级阀门(包括A、B级安全阀),A、B级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元件组合装置(仅限燃气调压装置),以及B级其他所有项目的鉴定评审。
3.3.3.2 可在全国范围内对签约的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3.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管理机构。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5 许可项目品种(产品)和级别的划分。
许可项目品种(产品)和级别的划分详见《许可规则》附件A。
3.6 制造许可程序
压力管道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4.1 申请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仔细学习《条例》、《规定》和《许可规则》,了解申请许可所需的资料、基本条件以及许可工作程序,必要时可随时向鉴定评审机构咨询。
4.2 申请的提出
4.2.1 按《许可规则》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和B级,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清楚地理解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的品种和级别的划分,对照《许可规则》附件A及第1号修改单,根据企业的产品特性及实际情况确定申请许可项目的品种和级别,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4.2.2 申请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A级安全阀、A级压力管道元件(国质检特[号文件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将申请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需申请其他压力管道元件、B级安全阀制造许可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省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2.3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行政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的申请资料包括: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当由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2.4由省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制造许可项目,有网上申请和纸质版申请两种形式。网上申请的按4.2.3条执行;纸质版申请的,申请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的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一份电子版申请书,同时应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概况说明: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质量保证手册;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4.2.5申请单位所申请的制造许可项目中即包含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许可项目又包含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
申请单位所申请的制造许可项目中即包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许可项目又包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只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书和企业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5.1 网上申请的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当场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发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 纸质版申请的受理
5.2.1 同意受理的处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机关,两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的机关存档。
5.2.2 不同意受理的处理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机关:
(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许可规则》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3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6 产品试制
6.1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应当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鉴定评审通知单函和型式试验通知函报审批机关及下一级相应机关,并传至申请单位。
6.2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6.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试制产品数量
申请产品品种
试制成品数量
试制在制品数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有色金属管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钢制无缝管件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钢制有缝管件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
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特殊工况阀门不少于5件
锻制法兰及管接头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大型不少于5件
申请产品品种
试制成品数量
试制在制品数量
其他型式补偿器
大型不少于5件
弹簧支吊架
元件组合装置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大型(如撬装燃气调压装置)不少于2件
聚乙烯及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其他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管道元件
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的锻坯
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和增项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附件B至附件Ⅰ规定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
(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方式;
(三)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7.2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型式试验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关报告。
7.3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8 现场鉴定评审
8.1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或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三)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四)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一份)。
许可项目有型式试验要求的,鉴定评审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进行。
8.2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进行申请制造许可产品(设备)的试制造和鉴定评审准备工作。试制产品(设备)及其项目应当符合和涵盖所申请的项目,试制产品(设备)的数量详见本《评审指南》6.3款。
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3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订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和鉴定评审记录表格等。
8.4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许可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及证书;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制造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8.5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至3天,特殊情况下最多不得超过5天。
鉴定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时间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4),并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申请单位在接到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还应当发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6 鉴定评审组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之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可向许可实施机关汇报。
8.7 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鉴定评审、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情况汇总、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程序见《鉴定评审细则》附件B。
现场进行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
(八)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帐和检定校准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三)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四)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其他资料。
8.8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许可项目的生产状态,各道工序工作正常。申请单位应当提供按照本《评审指南》6.3款要求的具有能够代表所申请许可的试制产品(设备)的数量,并应当提供的过程质量控制卡,检验、试验记录与报告以及监督检验报告(或者监督检验资料)。
8.9 根据申请单位所申请许可项目、企业规模和鉴定评审的实际情况,鉴定评审组分成若干鉴定评审小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规定,采取查阅许可申请资料和原始见证资料以及现场实际查看,通过和相关人员交流、座谈,对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等多种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所申请许可项目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鉴定评审。具体的鉴定评审项目、内容与要求和方法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附件C、附件D、附件E。
8.10 &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8.10.1 评审工作备忘录的开具。现场评审结束时,鉴定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对照评审依据,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8.10.2 &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及确认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
9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9.1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和 &需要整改&。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 &不符合条件&:
(一) 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 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 产品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 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9.2 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的处置。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的不合格项整改情况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6个月之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10 增项鉴定评审
10.1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10.2 增项制造许可程序同本《评审指南》第3.6款。
10.3 增项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同本《评审指南》第8款现场鉴定评审。
11 & 换证鉴定评审
11.1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11.2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的,除提供本《指南》4.2.3、4.2.4款(《许可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11.3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本《指南》第3.6款(《许可规则》第三章有关规定)。
11.4 换证鉴定评审内容除同本《指南》第8.4款规定内容(《许可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12 鉴定评审报告
12.1 报告编制及报送期限。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2.2 鉴定评审内容及格式。按照TSG 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附件F的要求格式,编制《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3.1 取得制造许可证(包括换证、增项)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13.2 本《评审指南》由辽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编制,并负责解释。
13.3 本《评审指南》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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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和容器检修应注意什么
09-09-07 &匿名提问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第六条 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第十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抢险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人必须取得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经营燃气充装业务的,还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经营燃气钢瓶检验业务的,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检验许可证》。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压力等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提前90日向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第四章 燃气设施第二十二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承诺提供限时服务。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更名、过户、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户扩大用气规模,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户对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同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全天24小时值班。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有关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泄漏的报修要求,应当立即进行维修;对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要求,应当在48小时内派人修复。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业主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储罐区、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第三十九条 燃气运输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四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抢修,不得延误。第四十二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符合燃气安全使用规则,禁止下列行为:(一)管道燃气用户户内设施安装后未经燃气经营企业通气点火,擅自使用;(二)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三)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四)转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自行涂改、更换钢瓶检验标记;(六)自行拆修钢瓶瓶阀、附件;(七)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八)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九)阻止燃气经营企业人员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或者进户抄表等作业;(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供气,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通知、维修义务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用户损失的,用户有权请求赔偿。第四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灌装、运输、输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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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自然回圈压水反应堆”不是规范的说法,应该叫“自然循环压水堆”。    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自然循环能力是衡量其安全可靠性能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各国都在竭尽全力提高自然循环能力。所谓自然循环能力是指:不用冷却剂泵推动,仅靠冷却水的自动对流就能带走核反应堆堆芯热量的能力,这种能力越大越好。一、提高自然循环能力好在哪里1.核反应堆运行时降低潜艇噪声反应堆的冷却剂泵是核潜艇发出噪声的主要来源之一,影响其航行的隐蔽性。如果在某种航速以下不用启动冷却剂泵就可以带出核反应堆内的热量,那么潜艇向外的辐射噪声会降低不小,必然会改善核潜艇行动的安静性。自然循环就可以做到这一点。2.核反应堆停运时自动带走堆内剩余释热核反应堆停堆后,由于缓发中子的存在和裂变产物的β、γ衰变,仍会形成一个剩余热源,在停堆后10秒钟内,缓发中子的发热是很可观的,而裂变产物的衰变则要延续好多年。如果有较高的自然循环能力,停堆以后反应堆冷却水仍会继续自动流动,继续冷却核反应堆堆芯;特别适当核反应堆运行中冷却剂泵因故障不能运转时,自然循环能力的作用便尤为明显,因为反应堆可以靠自然循环能力自动冷却堆芯,避免燃料元件和堆芯结构可能出现过热甚至烧毁事故。二、影响自然循环能力的主要因素  1.反应堆管路流体阻力早期的潜艇核动力装置都采用典型的分散布置形式,即把核反应堆、蒸汽发生器、冷却剂泵等设备单独设置,通过很长的管道把它们连接成闭合回路。试验表明,当整个回路流道越长、形状和流动方向越复杂、流量越低时,流体流动的阻力也越大,自然循环能力也越低。2.核反应堆堆芯与蒸汽发生器的位差  蒸汽发生器是“冷源”,位置比堆芯(热源)高,蒸发器与核反应堆堆芯之间的位差越大,位能就越大,产生的动能也大,自然循环能力也容易提高。简而言之,相对于核反应堆来说,如果蒸汽发生器的位置越高,那么冷却水从蒸汽发生器“倾倒”向核反应堆的“劲”越大,自然循环能力也越高;反之亦然。冷水重,自然向下流,堆芯的水是热的,比较轻,自动向上升,产生对流。  3.冷却剂温差  流经核反应堆内的冷却剂温度比流经蒸汽发生器内的载热剂温度高。温度高的水密度也小,反之亦然。温差形成了密度差,即温度低、密度大、重量重。这样,蒸汽发生器内的水会靠重力自动下沉到位置较低的核反应堆中去,核反应堆中的水也会自动上浮,温差越大,这种推动力越大。三、提高核动力装置自然循环能力的途径1.减小回路流阻,加大回路流量  一般的办法是采用“紧凑布置”,即缩短主管道长度、减少弯管,加大主管道直径,这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分散布置的格局;或者采用“半一体化布置”,即取消阀门,将蒸汽发生器、主冷却剂泵与核反应堆压力容器以超短管联接成为半一体;比较彻底的办法是残哟“一体化布置”,把蒸汽发生器置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中,这样虽然核反应堆堆芯和蒸汽发生器之间高度差很小,对自然循环不利;但由于完全取消了冷却剂系统中的管道连结,使冷却剂阻力大大减小,且完全杜绝了由于管道破损引起的泄漏事故(即核反应堆失水事故),其对自然循环能力和安全的贡献远远大于位差造成的损失;另外还应尽量简化核反应堆堆芯结构,使流道顺畅。    2.提高核反应堆与蒸汽发生器之间的高度差  在潜艇核反应堆舱空间容许的条件下,尽量抬高蒸汽发生器的高度,减小蒸汽发生器本身的长度;同时尽可能降低核反应堆堆芯的高度。由于潜艇的舱室空间有限,蒸汽发生器与核反应堆堆芯的位差不可能过大,所以在核潜艇上欲以提高两者位差,潜力不大。  3.拉大核反应堆和蒸汽发生器中冷却水的温度差  用加大核反应堆和蒸汽发生器中的冷却水温差(即密度差)的办法,达到提高冷却剂上浮升力的目的,如:为了使蒸汽发生器中的冷却水“更冷”,可加大二回路在蒸汽发生器里的给水量和降低给水温度,从结构上改善蒸汽发生器热交换能力等;同时提高核反应堆堆芯平均温度。   四、国外潜艇核动力装置自然循环能力现状及发展潜艇核动力装置的布置形式基本走的是“分散布置——紧凑布置—— 半一体化—— 一体化”的循序渐进的路子,各国都把提高自然循环能力作为核动力装置追求的重要指标。目前绝大部分都已发展为紧凑布置或半一体化核反应堆,自然循环能力明显提高。法国是最先在核潜艇上采用一体化反应堆的,早在1971年服役的第一艘弹道导弹核潜艇“可畏”号上就使用了PAT型半一体化核反应堆(冷却剂泵在核反应堆内);1982年又在“红宝石”级攻击型核潜艇上使用CAP型一体化反应堆(蒸汽发生器和冷却剂泵均在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内,自然循环能力达30%),目前法国核潜艇全部是自然循环压水堆。  美国于60年代研制出S5G型自然循环压水堆的陆上模式堆,并在1969年服役的“一角鲸”号核潜艇上首次试用。从70年代以后,美国海军服役的核潜艇均采用紧凑布置的自然循环压水堆,目前自然循环能力也已达到25-30%。  俄罗斯在建造了100余艘紧凑布置压水堆核潜艇后,在积累了大量经验基础上,于1975年开始研制半一体化压水堆并用于核潜艇上,据悉,已建成200MW全自然循环的一体化陆上试验堆,自然循环能力可达100%,即完全取消了冷却剂泵。英国从1972年开始研制一体化自然循环反应堆,因技术问题曾一度放弃,现已恢复研制。&BR/&附件:&a href=&/browse/download.php?path=/25/45/03/.9303582.doc&filename=51一体化比较.doc& target=&_blank&&51一体化比较.doc&/a&
核潛比隐身 中國稍遜美英俄【大公網訊】「英國海軍一旦擁有‘機敏’,就好比贏得了英超冠軍。我們將成爲潛艇艦隊中的曼聯。」已在潛艇上服役25年的英國海軍上校邁克·馬克斯掩飾不住內心的得意。5月8日,英國海軍首次向公衆展示第一艘「機敏」級核動力攻擊潛艇。在首批登艇參觀的記者們面前,英國海軍官員們誇耀說,這是近20年來英國新打造的第一艘核潛艇,也是迄今世界上「隱蔽性最好」的潛艇。接下來,英國海軍計劃建造8艘「機敏」級核潛艇,以取代所有現役「快速」級核潛艇和部分「特拉法爾加」級核潛艇。潛艇隱身兩大法寶由於作戰方式的特殊,潛艇需要長期隱藏在海洋深處遊弋。因此,隱身性能就成爲潛艇能否在複雜殘酷的海洋戰爭環境中生存的主要因素。據軍事專家介紹,潛艇提高隱身性能有兩大法寶,一是降低潛艇自身的雜訊水平,二是減少潛艇對雷達波和聲納探測的反射率以及降低潛艇的紅外和磁性特徵。據瞭解,將於6月下水的英國「機敏」級核潛艇安裝了噴水推進裝置,是世界上第一種不用螺旋槳推進的潛艇,螺旋槳雜訊的消除大幅提高其反偵察能力,讓其航行時産生的噪音比一條小鯨魚的動靜還小,僅爲90至100分貝。美俄潛艇隱身技術強在核潛艇隱身技術方面,美俄一直走在世界軍事強國的前列。美國潛艇的雜訊一直比較低,「洛杉磯」級核潛艇的雜訊爲128分貝,「俄亥俄」級核潛艇和「海狼」級攻擊核潛艇的雜訊更是降到100至110分貝,已與自然海洋的雜訊水平十分接近。美國海軍的「俄亥俄」級核動力彈道導彈潛艇爲了提高隱身性,在艇上採用自然迴圈壓水反應堆,即在中低速航行時可以不使用主迴圈泵,從而降低了機械雜訊。潛艇上的機械裝置採用了浮筏減振器,並對艇上其他雜訊大的設備加裝隔聲遮罩;在艇體外面加敷了消聲瓦等。此外,該級艇還採用了消除紅外特徵、消除磁性以及減少廢棄物排放等隱身措施。由於目前俄羅斯潛艇已經全面實現潛艇消聲瓦化,即所有核潛艇都加裝了俄羅斯研製生産的消聲瓦設備,因此,俄羅斯潛艇的雜訊從20世紀60年代H、E和N級核潛艇的160分貝,逐漸降低到目前「阿庫拉」級的115至120分貝。而將于明年服役、更爲先進的俄羅斯955級「北風之神」,由於艇體表面敷設了厚度爲150毫米的第二代消聲瓦,並採用了高阻尼材料製造螺旋槳、氣幕降噪、鈦合金鋼製造艇身以及加裝反音響聲源系統等獨特技術,隱身能力更爲強悍,據說可以達到100分貝以下,敵方無論在水中還是太空都很難發現它。外界關注中國潛艇隱身能力當然,除了美英俄的潛艇隱身能力較強外,由於近年來強調科技強軍,解放軍的潛艇隱身能力也得以大幅提高。據英國《簡氏防務周刊》等國外權威軍事雜誌披露,中國目前的「漢」級改進型核潛艇和最新型的093、094級核潛艇,由於採取了新型動力驅動系統並加裝了消聲瓦,因此潛艇噪音能控制在110分貝左右。此外,由於中國開發出了一種「艇用外殼表面仿鯊魚皮技術」,即採用仿生學原理製造的、類似鯊魚皮結構的消聲瓦,使得我國新型潛艇不但能顯著吸收潛艇自身産生的噪音,還能吸收和消弱敵方的聲納探測聲波,進而能在潛艇隱身領域與美英俄等軍事強國一較高下。國際先驅導報15日報道
听黑鲨的没错   传说她的艇上的军官   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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