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晚期抗病毒药物有哪些对小孩有副作用吗 蔡晧东

我的孩子是怎样感染的乙肝病毒?
最近,有几位母婴阻断失败的乙肝妈妈总是问我这个问题:“我的孩子是怎样感染的乙肝病毒?”“是宫内感染,还是产时感染,或是产后感染?”“为什么孩子出生时没有检查出来,甚至出生一个月时检查还有抗体,怎么后来又被诊断为母婴阻断失败?”
乙肝母婴传播阻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乙型肝炎的母婴传播有三个途径:宫内感染、产时感染和产后感染。宫内感染是指胎儿在母亲体内生长发育过程中受到母亲体内乙肝病毒的感染;产时感染是指母亲在分娩的时候,新生儿吞咽了含有乙肝病毒的母血、羊水、阴道分泌物,或在分娩过程中因子宫收缩促使少量母血渗漏入胎儿血循环引起婴儿感染;产后感染实际上属于乙肝病毒的“水平传播”,主要是通过哺乳和生活中密切接触传播。国内外大量研究证明,在没有使用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进行母婴阻断的情况下,产时感染占绝大多数,约为80%~85%,产后感染约10%~15%,宫内感染约5%~10%。因此,产时感染是乙肝母婴传播中最主要的途径。
但在目前已经使用了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的母婴传播阻断措施后,阻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宫内感染。这是因为新生儿出生后立即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会有效地清除母亲在分娩过程中污染到新生儿体内的病毒,保护新生儿免遭乙肝病毒感染。而且,乙肝免疫球蛋白的保护作用可以持续至少42~63天,4个月后基本清除[1, 2]。而此时,新生儿已经接种了两针乙肝疫苗的接种,大约有80%~95%的婴儿已经通过自己的免疫系统产生了抗体[3],完全能力抵御产后与母亲密切接触导致的乙肝病毒感染。因此,目前的母婴传播阻断失败病例基本上都属于宫内感染所致。
如何诊断乙肝病毒的宫内感染?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用来诊断乙肝病毒的宫内感染。一般认为,出生时新生儿HBsAg和HBV DNA同时阳性,且持续到出生1个月后仍为阳性的新生儿基本上可以确定为乙肝病毒的宫内感染了。但是近些年来发现,这种诊断标准常常会漏掉许多因宫内感染所致的母婴传播阻断失败的病例。这是因为部分新生儿虽然在子宫内已被母亲的乙肝病毒感染,但血清学感染标志却表现为阴性,形成所谓的乙肝病毒“潜隐性状态”[4, 5]。
由于胎儿免疫系统尚未成熟,肝细胞也未充分发育,尽管胎儿在子宫内已经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乙肝病毒的复制能力较低,对HBsAg的表达水平也较低;再加上新生儿出生时立即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而来自母血的抗-HBcIgG也可抑制胎儿HBsAg表达和产生有效的免疫反应。所以,有些乙肝病毒宫内感染的新生儿,尤其是临近分娩期的宫内感染,常常表现为HBsAg或/和HBV DNA的“假阴性”,被医生们称为乙肝病毒“潜隐性状态”。随着新生儿肝细胞发育逐渐成熟,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来自母血的抗-HBcIgG滴度下降,“潜隐性状态”的乙肝病毒开始复制和表达,HBsAg和HBV DNA才逐渐转为阳性。
宝宝阻断失败,反复打乙肝免疫球蛋白能挽救吗?
前几个月,我曾经收到一位乙肝母亲的来信,说她的宝宝在出生后医生曾怀疑孩子阻断失败。为了挽救孩子,在孩子1岁以内,她先后给孩子打过6次乙肝免疫球蛋白,期间多次给孩子取血检查,孩子抗体最高达到300 mIU/ml以上,但1岁以后检查,仍然阻断失败。她问我:“有抗体了为什么还被感染?这是为什么呢?”
我告诉她:她的孩子肯定是宫内感染。如果是产时感染或产后感染,打了那么多乙肝免疫球蛋白,病毒早就被清除了。但是,乙肝病毒宫内感染则不同。乙肝病毒宫内感染后,已经在胎儿的肝细胞内扎下了“根”,形成了cccDNA。这种情况下,出生后注射再多的乙肝免疫球蛋白也不可能清除病毒了,只能延长新生儿体内乙肝病毒“潜隐性状态”的时间,到1岁以后仍然被检测出携带乙肝病毒。而且,反复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还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的变异,甚至因频繁注射抗体,影响其他疫苗的免疫效果或导致其他副作用。
许多乙肝妈妈总是急于给孩子抽血,然后来信问我:“我的孩子阻断成功了吗?”我总是回答说:“别急,等打完3针乙肝疫苗后1个月检查才能最后确定。”我以前写过这样一篇博客:“我的宝宝是乙肝母婴阻断失败吗?”说的是孩子出生时血液中检测到少量乙肝病毒HBsAg和HBeAg很可能是母亲体内病毒污染造成的一过性阳性,以后会逐渐消失。今天这篇博客又告诉大家,出生时新生儿血液中没有检测到乙肝病毒,也可能是乙肝病毒“潜隐性状态”导致的乙肝病毒检测假阴性。如果孩子阻断失败,乙肝妈妈也不要盲目治疗,以免导致病毒变异或其他伤害孩子健康的问题。
参考文献:
[1]Scheiermann N, Kuwert EK. Uptake and elimination of hepatitis B immunoglobulins after intramuscular application in man. Dev Biol Stand. 7-55.
[2]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 乙型肝炎病毒母婴传播预防临床指南(第1版). 中华妇产科杂志. ): 151-154.
[3]Atkinson W, Wolfe S, Hamborsky J. 疫苗可预防疾病:流行病学和预防(第12版). 2012. 第1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72.
[4]肖小敏, 郦爱贞, 刘东洋等. 新生儿乙型肝炎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及其转归. 中国实用儿科杂志. 2009. (01): 31-33.
[5]郦爱贞, 肖小敏. 乙肝病毒宫内感染临床诊断标准的探讨. 中国妇幼保健. 2007. (04): 475-477.
[6]白淑芬, 杨立新, 吴岷岷, 唐迅.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孕妇及其新生儿血清乙肝病毒标志物表现模式分析. 中华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 ): 932-933.
[7]肖小敏, 郦爱贞, 刘东洋等. 新生儿乙型肝炎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及其转归. 中国实用儿科杂志. ):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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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人 人人爱我——开展科普宣传,消除乙肝歧视
假如您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中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仔细阅读此材料有助于您们正确对待这类问题。
假如没有的话,仔细阅读此材料有助于您的预防和对乙肝的了解和非歧视性行为。
央视《新闻调查》《实话实说》《新闻会客厅》《今日说法》《东方时空》《中华医药》……《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新闻周刊》等数百家主流媒体和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关注——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状况的重大话题,也请您关注。
~~~~~乙肝科普四歌谣~~~~~
1 乙肝传播和疫苗 2 乙肝保健与治疗
乙肝科普很重要,教育民众第一条。 生了乙肝不可怕,科学养生比药好。
防治肝病是国事,中小学生当知晓。 带鱼羊肉要少吃,戒烟戒酒心莫燥。
乙肝接触不传染,乙肝恐慌太可笑。 蔬菜水果天天啖,牛奶杂粮不可少。
做饭共餐染不上,哪怕拥抱蚊虫咬。 不咸不辣慢慢咽,七八分饱人不老。
那么携带为何多?听我慢慢把理道: 熬夜过劳如毒药,早睡早起身体好。
打针输血共牙刷,夫妻恩爱度良宵。 抗菌治抑害肝药,肝脏解毒难除了。
刺青纹眉穿耳洞,与人同用刮胡刀。 恐慌更比病毒凶,快乐心态最重要。
母婴感染常发生,血液传播知多少。 家庭温馨心情好,恩恩爱爱把话聊。
拔牙洗牙和针灸,传播统统是渠道。 适度锻炼常坚持,随遇而安笑一笑。
其实根本不用怕,乙肝疫苗本领高。 没有症状别滥治,转阴根治是造谣。
疫苗三针护一生,产生抗体没事了。 关注健康早预防,自身体检很必要。
照样工作谈恋爱,鸾凤和鸣乐逍遥。 定期随访莫回避,万一发病早治疗。
三阳母亲生孩子,免疫蛋白加疫苗,
及时科学防病毒,母婴阻断机率高。
战胜愚昧与无知,拥有健康无价宝。
3 抨击乙肝假广告 4 消除歧视春天到
虚假乙肝做广告,惟利是图不仁道。 乙肝歧视似把刀,强制体检太霸道。
花言巧语把人骗,昧着良心成富豪。 剥夺工作没法活,寒窗苦读白深造。
无知患者入圈套,雪上加霜没命了。 无可奈何去作弊,苟且偷生没情调。
医疗市场要整顿,坚决取缔假广告。 男欢女爱不敢想,帅哥美眉无人要。
诊疗标准当规范,职业道德须提高。 我本无错却受过,同根相煎骂声靠!
严禁滥开大处方,过度医检实在糟。 似水年华都蹉跎,试问歧视何时了?
降低减免医药费,穷人也能把病疗。 爱人就是爱自己,共享人生好味道。
投入重金搞科研,早日产出特效药。 战胜乙肝与歧视,相互关爱春天到。
乙肝患者笑开颜,甩掉肝炎大国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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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乙肝现状
我国是乙型肝炎(HBV)大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人.其中大部分(9000万~1亿)为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约2000~3000万人为有临床症状的慢性肝炎。
乙肝的传播途径
乙肝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传播:血液传播--输血、输液、注射、针刺、不洁拔牙等。母婴传播--即感染乙肝病毒的孕妇在没有医学阻断措施下会传染给新生儿。性接触传播。
日常生活的接触(包括工作场所的接触)是不会传染乙肝的。
专家的话:“乙型肝炎病毒是通过血传播,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办公用品等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造成乙型肝炎病毒传播的.”--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刘崇柏 苏崇鳌 徐道振
who(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不通过被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也不通过工作接触传播。
乙肝的预防和治疗
乙肝是一种完全可以预防的传染病。注射乙肝疫苗,是最有效的预防乙肝的方法.幼儿及成人均可注射疫苗,注射过乙肝疫苗多数人会产生抗体(未产生抗体者,可加强注射).相当一部分人"三针可以护一生",还有一部分人几年以后需补种乙肝疫苗。.感染乙肝病毒的妇女可以生育,只要婴儿出生后立即注射乙肝疫苗--即0,1,6个月各接种一次(母亲是大三阳的婴儿,需同时注射免疫球蛋白)。乙肝阻断率可达到90%以上;性生活中使用安全套,可阻断乙肝在性生活中的传染。当然.如果注射过乙肝疫苗(有了抗体)或自行产生抗体,性生活不用避孕套也不会感染乙肝病毒.
乙肝的治疗是世界性的科学难题,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彻底治疗乙肝,使乙肝转阴的药物(有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自愈)。乙肝患者不要轻信假广告的吹嘘,哪怕是某些很大牌的电视台!乙肝患者应到正规的大医院定期检查并在医生的指导下正确使用药物,切勿随便治疗和使用药物,以免受骗,花了钱还损伤了身体。
乙肝歧视的现状
由于人们对乙肝缺乏科学的认识,加上各种传媒上铺天盖地的乙肝药品广告,为了商业利益肆意夸大乙肝的严重性和传染性的宣传,更是助长了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心理;造成了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严重歧视,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针对乙肝的严厉入职前体检筛选.;大多数工厂和公司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使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很大的工作和生存危机。
2& 在例行的体检中被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解雇是普遍的现象;而在国外许多国家,这种行为属违法。
3&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托,升学和婚姻等方面也都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很多小孩,无辜被剥夺了接受教育的权利!上海市卫生局和教育系统,为了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在儿童入托入园和入学体检规定中,一惯坚持不进行两对半和表面抗原筛查(在很多城市盲目筛查的情况下,也不曾丝毫动摇)。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做法不仅很好的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人群的权力,也并没有造成乙肝的流行...还有很多年轻人经过了艰苦的考试好不容易拿到了录取通知单,却被告知要休学,有很多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只因携带病毒毕业等于失业。
我们呼吁:消除歧视,共享人生。
今年8月份,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公布了新的《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认定为合格;同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这表明政府已经认识到乙肝歧视的危害并采取措施。我们呼吁政府在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方面能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立法禁止强制性的入职前或工作中的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保障他们的工作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等基本公民权利。
“当社会上还在对是否应该让乙肝病原携带者当公务员而争论不休的时候,科学却赋予了他们当厨师的权利。”--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徐道振教授
朋友们,让我们用科学的眼光看待他们,当你还在怕被传染的恐惧中歧视他们的时候,当你身边有亲朋好友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的时候,请你们去注射乙肝疫苗吧!不要再歧视他们,用你所知道的科学和你的宽容还给他们一片蓝色的天空,让他们和你们一样拥有这个世界!让他们的人生从此不在因为人们的无知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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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一 提案篇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2004年提案:尽快制定《反歧视法》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89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北京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庄严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具体内涵与外延人们尚有争议。鉴于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更为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西方法治国家在过去100多年人权历史,从一定意义而言,就是反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历史。如1860年美国内战结果是废除黑奴制,从而宣告了对黑奴歧视的终结。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工人运动就是争取劳动者的平等权。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反种族歧视和妇女要求劳动平等权的斗争,更加促进了美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英国、法国、德国等一大批西方法治国家在二战后从展开的声势浩大的反种族歧视和妇女平等权运动以至发展到反对年龄、政治主张、身体等各方面的就业歧视和其他方面的歧视,当今西方法治国家都有针对某一特殊人群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保护。而人权与反歧视的表里互动关系更为凸现。
从法理层面言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平等和正义有着更高的价值追求和更有力的保护措施。客观而言,我国建国后的人权平等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如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特别是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期,我国从不认同人权概念到进行国际人权对话和研讨,现即将保障人权原则条款纳入修正后的宪法,这势必会大大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
然而,现实的严峻歧视现象不容回避。在我们这个具有五千多年泱泱文明古国里,在我们这个实行社会主义国度中,无论在各个领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体育及工农商各行各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录用,歧视却是普遍存在。从媒体披露到的一些维权人士的抗争可窥一斑而见全豹:如公务员录用中性别、身高歧视引发的“宪法诉讼”、高校录取中的残疾歧视、“容貌歧视”、河南普通中学是否接纳“艾滋病孤儿”事件(注:孤儿本身无艾滋病),特别是目前炒得沸沸扬扬的“乙肝歧视”案件,已引起全国之关注。不仅如此,2003年我国还发生了1600多公民签名,反映全国1亿3千万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对全国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法审查”之事件。与此同时,深圳、安徽等地提出就业歧视诉讼,都无不牵动着亿万民众的神经。一言以蔽之,我国歧视现象还相当普遍和严重。
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歧视,就是因为不少人观念上认为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是“合理的必要”。如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到工作,对有缺陷的人作出一定的限制有其存在的价值。另一观念是,就业歧视较GDP增长问题要小得多,只要有利于GDP发展,就认为是可以允许的。然而,这些观念与人权的理念大相径庭。众所周知,生命对每个人却是极其宝贵的,而且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却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不仅在法律上是平等,更重要在社会生活实际中应是真正平等的,而倘谓言之对于有缺陷的人有何特殊的话,那应是社会对于此类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和保护,而不应是歧视,令人不寒而栗的是,现实的社会歧视给这些类特殊群众的基本生存权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这种不人道现象不应继续下去了。
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制定《反歧视法》,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工作:
1.从认识层面提出制定《反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此法其内容应以就业和受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涵盖其他领域。
2.从组织层面上,尽快由人大法律专门委员会负责,建立起草《反歧视法》起草班子,着手起草该法草案,争取尽早通过。
3.从社会层面上,广泛征求社会各届人士对于《反歧视法》的意见,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概定。如身高对于部队招兵是必要要求,而对一般公务员则无此要求,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从事饮食等行业是必要的条件限制,而对于普通行业则无此要求。只有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制,从而使此法更能发挥其积极影响而避免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4.从法律层面而言,《反歧视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其地位应属于社会类的基本法律。对违反此法给予司法救济。相应地,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
5.从现实国内需求层面而言,此法宜快不宜迟。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世纪,将大批有一定缺陷的群体排斥在现代化建设之外,是十分愚蠢和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我国目前在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正要营造各类人员、人才充分施展才干的环境。而这一环境的营造有赖于《反歧视法》之保障。另作为首次颁布,条款宜粗不宜细,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再逐步完善。
6.从现代国际层面而言,某些西方国家越来越对别国内政的干涉是主打“人权牌”。尽快颁布此法,对于我国在世界人权对话中占据主动,更好地营造和平的国际环境,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建设亦是十分有利的。
建议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教育局副局长。
代表助理:刘绪高,法学硕士,民进武汉市委员会法律顾问。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建议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将乙肝携带状况作为隐私保护的提案
提案建议: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将乙肝携带状况作为隐私保护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此进行立法,或者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做进一步司法解释,规定:禁止乙肝“两对半”检查,将乙肝携带状况作为隐私保护。
具体理由:
一、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关键在于某一特定利益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如韩国和澳大利亚都明确规定,对HIV和HBV都不得在招聘录用前进行体检筛选。
二、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有法律依据。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三、用人单位要求查两对半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两对半检查后果十分严重,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从人群中筛选出来,倍受歧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一]七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附件:一个在美HBVER的经历
看着这么多国内战友们由於HBV而产生的就业艰难,我觉得自己还蛮幸运的。我知道自己是HBVER在大学时(10几年前)。两对半是1,5+。肝功一直正常,所以医生不建议用药。算是稳定的携带者吧。 我每次去美国医院验血后,医生都会给我鼓励。她还总是谈笑风生的,说肝功正常没事。注意休息,戒酒等等。因为目前无特效药。她还说真的肝实在不行了,可以移植一个。肝脏移植技术目前很成熟,已知有人移植后活了33年了。美国单位没人管你的病况。只要你能胜任你的工作。单位根本没有体检一说,那时违法的。面试或简历不要求问年龄和一切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健康是你和医生
私下讨论的问题。单位为你买医疗保险,所以看病的一切与单位无关。与保险公司
打交道。落个双方轻松。有人会问:传染病怎么办? 一般来说,医生发现你的病情有接触传染给他人的可能,医院会建议你隔离与其他人群。包括住院。而HBVER被认为可以安全的工作,只是医生提醒你不要献血,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做好预防措施,如安全套,打疫苗等。我想中国也应该落实这样的法律制度,保障就业权和隐私权。大家一起努力!美国有什么HBV药物新发现,我会及时通报。
 澳大利亚是怎样保障乙肝人群的工作权利的
[zhengyi50867] 于
08:54:29上贴
CODE OF PRACTICE ON THE MANAGEMENT OF HIV/AIDS AND HEPATITIS AT WORKPLACE APPENDIX F DISCRIMINATION
有关HIV/AIDS和肝炎在工作场所的规定 附录F 歧视
Under the Equal Opportunity Act 1984 and 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3, employers must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an employee on the grounds of a past, present, imputed or future impairment. The discrimination can be direct or indirect.
根据平等机会法1984和残废/障歧视法1993,雇主不得因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缺陷(障碍)歧视雇员。歧视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Direct discrimination involves treatment that favours one person over another person in the same or similar circumstances. An example would be terminating the employment of someone because they have HIV or requiring patients who have HIV to wear identifying wrist bands.
直接的歧视包括,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条件下给予某人比另外一个人更好的待遇。例如,因为雇员感染HIV而解雇该雇员,或要求HIV病人佩戴起标志作用的手带/饰物。
Indirect discrimination can occur if there are rules or requirements which apply to everyone, but which have the effect of disadvantaging one group and are not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间接的歧视包括,制定对某一群人有不利因素,不合理的且适用于所有雇员的规定或要求。
Employer responsibilities
雇主的责任
With regard to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in the workplace:
有关工作场所内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
• Employees with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should be treat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any employee with a non-work related illness (eg., cancer, heart disease).
• 有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雇员应该得到和其他任何没有影响工作(工作相关)的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的雇员相同的待遇。
• All employment decisions should be based exclusively on criteria relating to merit and fitness and have no reference to hepatitis B, hepatitis C, HIV infection or AIDS related illnesses.
• 所有有关雇佣的决定应该只基于雇员品德和工作能力,是否有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不得作为影响决定的因素。
• Pre-employment medical screening of employees for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should not be carried out unless relevant for assessment of medical fitness for work.
• 除非在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
• Any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an individual'''''''''''''''''''''''''''''''''''''''''''''''''''''''''''''''''''''''''''''''''''''''''''''''''''''''''''''''''''''''''''''''''''''''''''''''''''''''''''''''''''''''''''''''''''''''''''''s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status should be kept confidential.
• 所有有关雇员的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情况属于保密。
• Unless the work poses a danger to the employee, other employees or the public, the employer need not be informed that an employee is infected. The employer is not obliged to inform anyone should they become aware that an employee is infected.
• 除非该工作对该雇员,其他雇员或公众形成危害,不用告知雇主某雇员被感染。雇主也没有义务通知任何人某雇员被感染(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
• Notwithstanding this, health care workers and emergency service providers who become infected with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have spe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relation to possible risks to others and require special advice on their obligations in the workplace from the Director,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Branch, Health Department of Western Australia.
• 因为可能的对其他人的危害,对于医务工作者和紧急救护人员,如感染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相关的工作场所的规定,需要向西澳大利亚卫生部传染病控制中心主管特别咨询。
• Employers who become aware of a prospective or existing employee with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are obliged to make any reasonable adjustment required to ensure the employee can continue to carry out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job, so long as the adjustment does not cause unjustifiable hardship in terms of cost, dislocation to work practices etc.
• 如果知道有雇员可能感染或已感染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雇主有责任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使的该雇员能继续胜任其工作,只要该调整不会造成过高的成本,或引起工作秩序的混乱。
• All normal sick leave and other leave entitlements should be no different for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illnesses than for other illnesses.
• 正常的病假和其它请假的批准条件,对于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不得有任何的不同。
• Where practicable, an employee with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should not be required to work where there is risk of transmission of other diseases which may increase or aggravate that employee'''''''''''''''''''''''''''''''''''''''''''''''''''''''''''''''''''''''''''''''''''''''''''''''''''''''''''''''''''''''''''''''''''''''''''''''''''''''''''''''''''''''''''''''''''''''''''''''''''''''''''s ill-health.
• 在允许的情况下,患有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雇员不应被安排从事有可能感染其它传染病的工作,以防止进一步损害雇员的健康。
Other equal opportunity
其他平等机会
Other Equal Opportunity laws make it illegal to discriminate on the grounds of an employee’s sexual preferences and race. With regard to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this makes it illegal to discriminate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不得因雇员的性取向歧视 (详略)
A person''''''''''''''''''''''''''''''''''''''''''''''''''''''''''''''''''''''''''''''''''''''''''''''''''''''''''''''''''''''''''''''''''''''''''''''''''''''''''''''''''''''''''''''''''''''''''''''''''s sexual preference: For exampl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someone because of their homosexuality, or assumed homosexuality, and therefore the assumption that they may have HIV infection or AIDS.
A person'''''''''''''''''''''''''''''''''''''''''''''''''''''''''''''''''''''''''''''''''''''''''''''''''''''''''''''''''''''''''''''''''''''''''''''''''''''''''''''''''''''''''''''''''''''''''''''''''''s race: For example, if it is assumed that people from certain countries are likely to have HIV infection or AIDS.
不得因雇员的种族歧视 (详略)
Employee responsibilities
雇员的责任
Unless the work poses a danger to employees or the public, employees are not obliged to inform their employer should they become aware that they, or another employee, are infected with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除非该工作对雇员或公众构成危害,雇员没有义务要求雇主他们应知道谁感染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
Unless the work poses a danger to employees or the public, there should be no denial of services to existing or potential clients on the grounds that those clients have or are thought to have HIV/AIDS, hepatitis B or hepatitis C.
除非该工作对雇员或公众构成危害,不得因为客户患有或认为患有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而不对其进行服务。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requirement to obtain consent to waive that confidentiality should be respected.
保密应该得到尊重,取消保密需要获得当事人同意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关于可以录取所有乙肝携带者都公务员的提案
提案建议:人事部专门发文,允许所有乙肝携带者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都可以报考公务员
理由:禁止乙肝携带者都可以报考公务员违反宪法,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政治权利、隐私权。
《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人事部对《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见《规定》第一条),关于体检,《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全权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而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浙江部分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31个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加在一起,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已经俨然具有了行政法规的效力。
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而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因此,这是严重的政府就业歧视行为,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
需指出的是,这样规定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和非常广泛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事业单位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也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机关、事业、企业形成了就业歧视的大网,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生存。即使有工作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者也怕哪年因体检而失去工作,过个担惊受怕的日子。曾经有个浙大的毕业生带着女朋友去美国了,他在走之前说“不是我不想留在中国,是这个国家实在容不得我。”
这样的规定也引起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抗议和反应。最极端的例子是,同样是浙大的学生,周一超,在今年4月2日,因为是小三阳,按照浙江省的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而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时,杀死了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一名负责考试的人事干部,另一名人事干部重伤。酿成了重大悲剧。但他当时最大的困惑是,当时同一批考生中有一位一只手只有三个指头被录取了,而他没有残疾,只是小三阳,为什么就不能被录取?这个案例是发人深思的。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见条例第一条),而人事部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未做任何限制,全权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为这一权力滥用开了口子,是极不慎重的,导致了严重违宪问题的发生。离宪法的“公民权利宣告书”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太远了。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因此建议对此进行违宪审查。建议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保护乙肝病毒者隐私,禁止各地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关于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读研究生的提案
提案建议:建议教育部专门发文件,允许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读研究生
目前情况:对于本科生录取情况,教育部专门发文,允许学生报考绝大部分专业。而对于研究生招考在全国没有统一说法。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往往经过努力,考出高分,但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学校或研究院拒绝。如中科院就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北方某大学拒绝大三阳复试研究生考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不招乙肝大三阳、南昌大学拒绝乙肝“大三阳”读研。
乙肝病毒并不通过一起吃饭等普通接触传染,而且现在有安全廉价的乙肝疫苗,事实上,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完全可以读研究生。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接受教育使人提高增加知识、更好的谋生和发展,应该让所有身体情况允许的学生接受教育,我们的社会应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一个平等的机会,承认他们的艰辛努力。在目前情况下,建议教育部专门发文件,允许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读研究生,或者只做肝功能检查就可以了。通过红头文件来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附件:考研学子携带乙肝病毒不被录取状告校方
本报讯(实习生廖晓鸥)考研成绩第一名的张方(应本人要求为化名)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第一志愿院校拒绝录取,无奈之下,张方准备明天将把起诉书送交朝阳法院。
2001年毕业于华东师大的张方,出于对心理学的兴趣,报考了中国科学院心理所2002年的研究生,经过几个月艰苦的复习,他取得笔试第一的好成绩。
教育部门:某些专业不能录取
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权呢,对此,相关文件做出过规定。1998年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其中第19条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录取的体检参照这个标准。张方报考的专业不在限制之列,按规定应当可以被录取。
张方为此还联系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处,他们认为事情有些不妥,但又认为具体招生标准决定权在心理所,不便干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研究生处对张方的情况表示同情,他们建议张方申请行政复议。
心理所:带“乙肝病毒”就是体检不合格
今年6月,接到北京市高招办行政复议的指示后,心理所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仍然是拒绝录取张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张方体检不合格。同时,他们又以拥有招生自主权为理由,在给张方律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里,附了一个简单的补充,说今年录取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具体变化是什么,并没有详细说明。
律师:心理所没有依法行政
张方的律师、辽宁辰洲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宋绍富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准备在近日起诉中科院心理所。
律师助理施余兵说,有证据表明张方的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上录取的规定,心理所应当依法行政。对于院校拥有招生自主权的说法,施余兵认为,首先这种自主权不应当背离上一级的有关规定,另外,如果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应当事前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做到事前约定。但心理所并没有做到。
宋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教育权受剥夺并起诉的例子在国内极为少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权是这个案子的意义所在。
医学专家:很多人不了解乙肝传播途径
中国中医研究院肝病信息总部沈启明教授说,我国是肝炎大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1.3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0%左右,其中25%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发病者以青壮年为主,由于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的不了解,是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遭歧视的原因。事实上,乙肝病毒主要传播途径有三: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传播,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可以和正常人一样享有读书受教育的权利。得知自己感染乙肝病毒后应及时到正规机构进行咨询或治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研究院专家周超凡教授,今年3月在政协会议上提交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的提案。他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的权利就是这合法权益中重要的一种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关于严厉打击“乙肝”虚假广告的提案
提案建议:请有关工商、卫生、医药监督、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乙肝”虚假广告
目前情况及理由:
目前对于乙肝没有特效药,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对于肝功能持续半年以上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不做现症病人对待。也就是所不需要吃药,只需要定期检查就可以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文件第5条明确规定:“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发布卫生广告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而目前我省的乙肝虚假广告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各地的电视台、电台、报纸,到处都是乙肝虚假广告,混淆视听,问题十分严重。主要有。
1、以电视乙肝讲座名义,让托打进咨询电话,天天放录象,专门骗乙肝无症状病人的钱。浙江电视台6套,这样的医院有4、5家,已经做了2年多的广告。宁波的三环疗法研究所分别在宁波李惠利医院、第三医院等大医院门口醒目位置打出大幅广告。
2、在讲座、广告中夸大乙肝的传染性。说乙肝会通过吃饭传播,这些妖魔化的造成了一般老百姓的乙肝恐慌,使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环境(找工作、找对象)十分困难。
3、将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人故意混为起来。夸大乙肝携带状态的严重性,诱骗广大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去看病。其实,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定期体检就可以了,不需要吃药。而很多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肝功能正常的情况下盲目用药,反而导致肝功能不正常,导致病情加剧。
4、部门医院以合作医疗名义,把一些部门承包出去。而承包者有惟利是图,乙肝治疗市场非常混乱。
我省的乙肝虚假广告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最近,海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都在整治乙肝医疗市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是乱哄哄的自由经济,建议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乙肝虚假广告,严惩一批虚假广告者,报一方平安。同时呼吁广大患者有病去正规医院治疗。
附件:《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三、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四、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医疗广告出具证明文件;
2、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3、对出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审定;
4、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无效。
五、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六、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患者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医疗广告证明文件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广告中含有本通知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以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发布广告的,应认定为未取得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关规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可视具体情节,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
十、各地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对多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者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告。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样件,在每季度末分别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2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选)
(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 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二 书信篇 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
建议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保护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议案
某某代表、委员:
一、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携带了乙肝病毒的人群,根据卫生部1992年调查,在中国有1.2亿乙肝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病人,乙肝的传染途径与甲肝完全不同,主要是医源性传染和血源性传染,而不通过消化道传染,普通接触不会感染乙肝,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受教育,工作。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二、目前存在的生存困境
如果说爱滋病将成为中国的严重问题,那么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当前的严重问题。目前。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十分恶劣,小时候不让上幼稚园,长大的不让读研,在大一点找不到工作,找到了工作又怕一旦体检失去工作,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没有工作,何来谈婚论嫁。根据央视《新闻调查》:在对上海北京的10家非饮食行业、托幼行业的调查中,有7家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两家表示比较麻烦但可以考虑;只有一家企业表示可以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国大陆31个省的公务员不招乙肝携带者(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另外,公立大学也歧视HBV:吉林大学让100名大三阳学生休学,清华博士招后不要HBV,中国科学院所有研究所均不招HBV研究生考生,兰州某大学对“小三阳”的学生进行隔离管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不招乙肝大三阳,南昌大学拒绝乙肝“大三阳”读研,此外,所有的中国幼稚园都不招HBV儿童。整个社会把1.2乙肝病毒携带者隔离起来了。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乙肝虚假广告满天飞,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在我国没有得到国民待遇;他们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逼得他们有的自杀、有的杀人。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我们作为一个当事人,体会深刻。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就在你的身边。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一个十分严重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也是值得每一位社会工作者担忧的是,由于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体检的存在,在我国教育和就业之间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如果严格体检的话,我国几百万毕业生中将有几十万的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年毕业生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会带来严重的,可怕的社会问题。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三、希望你提出相关法律议案
1]三、希望你提出相关法律议案
1、建议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卫生部制定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2、建议全国人大责令卫生部再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管理防治法》、《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病毒性肝炎和病毒携带者的诊断标准,并提出具体执行意见,如医院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和医院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进一步规范性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
3、全国人大出台《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通过如下法律条文:“禁止在升学和就业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鉴于目前社会普遍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现实,要明确提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和教育权;在入托、入学和就业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文关怀。
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强调:禁止单位因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解除已生效的协约,禁止单位在合同期内因劳动者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解除合同。
5、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把反对歧视列入反腐败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守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对各类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列入十五规划,尤其要加强肝病知识的宣传,消除乙肝歧视。切实改善乙肝携带者的生存环境。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逐步实现免费乙肝疫苗。
7、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打击乙肝虚假广告,惩治医疗违法行为。国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加倍惩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厂和医院,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8、全国人大通过相关决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设立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乙肝基础工作研究,乙肝新药开发,奖励科研公关人员,鼓励成人打疫苗,解决一系列与乙肝有关的问题,给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福利。 
作者: 甘为先& & 时间:
我的QQ有毒!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们是肝胆相照、战胜乙肝、五味社区、康易健康社区肝病论坛、北大一塌糊涂“同肝共苦”版、水木清华“战胜乙肝版”等各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网站网友。
为了进一步改观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几大网站联合发起~~乙肝病毒携带者联名上书温总理活动。现有4852多人签名支持上书活动,并留言3825条。其中参与签名的包括国内一些知名肝病防治专家,如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蔡皓东教授等。摘录其中部分签名和留言作为附件,盼能抽空一阅。携带乙肝病毒,不是我们的错。我们大多由于母婴或医源性传播染上乙肝。这是由于公共卫生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乙肝本是普通疾病,由于莫名乙肝歧视,和相当一部分受市场利益驱动的无德之人,利用各种媒体,天天铺天盖地谈肝色变,进行乙肝恐吓宣传。使我们在国人眼中成了瘟疫,成了洪水猛兽。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就业及就业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严格的层层体检,使我们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我们很多网友抱怨说,一听到体检两个字,脸就吓白了。严格的两对半检查,是悬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头上的一把利剑。反乙肝歧视主张话题,由央视《新闻调查》《实话实说》《新闻会客厅》《社会记录》《中华医药》等多个主流栏目,和《人民日报》《南方周末》《新闻周刊》等数百家传媒争先报道。去年由“肝胆相照”论坛发起1600多公民签名的“违宪审查”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积极响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参加了联合署名。徐道振、魏来、蔡皓东、刘士敬、等肝病专家也曾先后出镜,呼吁全社会要科学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护1.2亿公民的正当权利。在今年的两会上,广东35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立法扫清“乙肝歧视”》,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法》。在入托、入学、就业和公派留学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表面抗原,而代之以只检查肝功能等。海南、浙江、陕西等地因公务员体检不合格的战友纷纷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维权行动得到了国家的积极回应。何鲁丽副委员长对《违宪审查建议书》做了批示,卫生部和人事部多次组织肝病专家进行讨论。徐道振教授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既然病毒不会间接传播,当然就不应该限制了。” 其他许多国家是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如澳大利亚就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除非在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日本有个案例,到东京国民金融公库求职的一名20多岁的男子,因乙肝工作被拒绝而起诉到法院,法庭认为,在没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检查HBV, 属于侵犯隐私权,做了赔偿150万日元的判决。在许多发达国家认为强制性血液检测是违法的。
近来,我们欣悉:人事部、卫生部正在公开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该标准中较之以前一律排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作法有了很大修正。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不取消强制性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体检,那么乙肝歧视就不会终结。
按照新规定大小三阳属合格的,(只要肝功正常是合格的).但查了两对半,仍然等于把缺陷暴露出来,录取时单位可以随便找个理由把我们拒掉. 再有,如果公务员查乙肝两对半,那么企业录用员工时也会效法。怎么能够约束企业不再去歧视乙肝携带者呢?
体检标准第七条:“ 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这条不够严谨。让个人如何出具证明两年正常?如果不能证明,录用单位就有理由让你等两年再来怎么办?。其实卫生部早在1994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文件就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并明确规定,不宜在人群中进行HBsAg普查。但这一正确意见并没有给予严格执行。事实证明,盲目检测的结果,不仅侵犯了1。2亿中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于民于国都是不利的。
我们以为,既然新标准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列为合格,就没有必要强制检查表面抗原和两对半。因为乙肝与非典不同,乙肝不会造成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所以,携带乙肝病毒是当事者的个人隐私,与他人无关。对于任何必须检查两对半的岗位,必须切实将两对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隐私保护,应明文规定保护条款。《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基础通用标准,是制定各行各业用人、获取受教育各阶段准入证等相关系列标准的重要依据和参照法规。因此,对它的定稿应当措辞严谨,无懈可击,慎之又慎。我们十分珍惜人事部、卫生部广泛征求意见的契机,希望您们能科学判断并督促纠正使之完善。否则,该标准将有可能成为一些权利机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之源和歧视借口。
上海市卫生局和教育系统,为了保障儿童的普遍受教育权,在儿童入托入园和入学体检项目中,一惯坚持不进行两对半和表面抗原筛查(在很多城市盲目筛查的情况下,也不曾丝毫动摇)。这么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做法不仅很好的保障了乙肝携带人群的权力,也并没有造成乙肝的流行...因此我们建议:全国统一推行上海市对于儿童入托入学体检免乙肝筛选的正确做法。
如果能花大力气,切实作好全国适应人群乙肝疫苗强行普种工作。那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取消两对半检查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国家投入疫苗上的费用比在体检上的费用要少太多。之所以检查,主要基于健康者被传染的顾虑。且不说乙肝日常生活接触不传染。如果每一个健康者都接种了疫苗,就是亲密接触如夫妻,都不会染上乙肝病毒。长期以来,这种丢西瓜检芝麻顾此失彼的作法,是一种颠倒的性价比。这就引出了一个乙肝歧视成本问题。和同样免疫性疾病爱滋病相比,有效低廉的乙肝疫苗是上天给予人类的补偿。好钢要用在刀刃上。为适应人群最广泛地接种乙肝疫苗,是阻断乙肝传播和消除乙肝歧视最简单有效办法。注射乙肝疫苗成本才几何,仅30多元。30多元就可阻断乙肝病毒一生。
入托入学求职体检成本几何?国家父母培养一名学子费用几何?因乙肝歧视许多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被社会闲置抛弃的歧视成本几何?因此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自杀、杀他的人命成本几何?滥治乙肝使多少携带者雪上加霜倾家荡产而病越治越重,他们因此耗费的金钱和精神伤害成本又几何?……
我们非常希望掌管亿万人生存质量的决策者们在决策之际,真的把自己当成人民公仆,把老百姓奉为天地父母。人民利益大于天啊!在人类与乙肝病毒抗争的几十年里,我们已经付出太多太多学费。疾病演变人病。在中国所有疾病中乙肝当属可悲的第一。这种状况是历史原因造成,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执政为民,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使我们对您们充满信心。在萨斯猖獗的日子里,我们看到您们为疫情寝食不安忧心忡忡泪流满面,看到您们以铁腕手段力挽狂澜击退非典,我们也看到您们走到爱滋病患者当中对他们嘘寒问暖……您们的身体力行让我们对您们既信任又爱戴。
鉴于我国现时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庞大社会群体的生存状况,我们认为政府亟需立法,以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目前的困窘与不堪。我们提议如下:
1 制订“乙肝病毒携带者保护法”,以法律手段保护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入托、入学、考研、招聘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保护公民隐私权。
2 加大对乙肝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取缔有关乙肝带毒者治疗的广告和隐性广告,杜绝危言耸听发布误导信息,以科学的态度还乙肝带毒者一个客观健康的治疗环境。
3 作好乙肝预防工作,下大力气作好乙肝疫苗普种。对适应人群实施免费接种。
4 加大乙肝新药开发力度和速度。改变主要依靠进口乙肝药物的被动局面。大力开展乙肝知识的普及宣传,消除乙肝恐慌。
5 加强对因“乙肝致贫”者的帮扶社会保障工作。减免贫困乙肝患者的治疗费用。把治疗乙肝主要药品,纳入医疗保险范畴。
6 颁布慢性乙肝诊疗标准,规范治疗程序和用药范围,严格控制西药进口,限制“土药”滋生。严格审批新药也是当务之急。
我们殷切期望,在您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迅速、彻底改观现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现状,早日甩掉压在中国人民头上“肝炎大国”的沉重帽子。使我们与国人一样,共同幸福地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十大肝病论坛关于在“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明文规定不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共同建议 尊敬的人事部、卫生部领导:
近年来,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因而各地有关部门各行其是,出现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个在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将乙肝携带者判为不合格的骇人听闻的歧视现象。在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示范作用下,各个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竞相效仿,成为近年来乙肝歧视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今年,党和政府终于开始重视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存在的这一问题,人事部、卫生部起草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11月15日第二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我们作为这个体检标准的直接利益涉及者,郑重建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应当明文规定不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
理由如下:
一、甄别乙肝携带者不是公务员体检的目的。
在这次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了在肝病方面,唯一的标准为是否是急慢性肝炎,体检的目的就是排除各种急慢性肝炎患者。现在,医学上已经有足够的手段(如查肝功能、检测B超)来将所有的急慢性肝炎排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仅仅采取这些检测手段就已经足以达到公务员体检所要达到的目的。至于所排查出的急慢性肝炎的致病原因到底是乙型肝炎还是脂肪肝或酒精肝,这不是公务员体检的目的,根本没必要考虑,因而也无须进行相关检测。
二、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是歧视之源。
在国民普遍对乙肝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在社会普遍缺乏隐私保护意识的情况下,只要允许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查乙肝两对半,乙肝携带者的隐私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就会被歧视、我们的平等权利就是一句空话!这是现实国情,是我们作为当事者从自己的长期亲身经历中总结出来的共识,政策制定者不应当忽视!
三、明文规定才能彻底消除歧视,而含糊其词将会重蹈覆辙。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虽然规定了唯一的标准为是否是急慢性肝炎,但却没有明文规定不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这一含糊其词的表述势必留下巨大的自由解释空间,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着巨大的变数,各省(市、自治区)各行其是的历史就有可能重演。
在中国乙肝歧视的历史上,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乙肝歧视曾经扮演过不光彩的“始作俑者”的角色,理应带头为消除乙肝歧视做出表率。令人欣慰的是,在人事部和卫生部的8.10公告中,两部已经明确表示,研究起草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把这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抓紧做好,我们盼望“以人为本”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能够切实在体检标准中体现出来。
在8.10公告中,两部还明确承诺“热切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希望我们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建议能够真正得到重视和采纳。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给人事部、卫生部的反馈意见—希望直接当事人乙肝病毒携带者听证制定体检标准人事部、卫生部相关领导:
我们就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如下几点意见:1 论证会被论证当事人缺席听证现象应立刻纠正.如果诚心征求意见,就应该给当事人陈述和面对面听证、论证、参与交流和决策机会。9月8日至9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论证会,邀请15名医学专家和2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而恰恰没有邀请最该出席的当事人。(据说,两部就此话题多次开会研讨,但当事人一概缺席。)
9月7日,肝胆相照论坛通过热心人提供信息得知论证会消息后,版主们连夜赶印资料,并委派版主两赴现场,递交资料给同情我们的参会两会代表,拜托他们转达我们的心声。决定这么大一群体命运的论证会议,我们作为最该出席者游离在外,被剥夺话语权。我们的命运只能企求别人的良心发现,依靠别人的恩赐与操纵。这种感觉,就像给儿子包办介绍对象。红娘和父母们谈的热火朝天天花乱坠,儿子却无缘与“对象”见面,只能听父母的描绘猜测未来新娘的“俏模样”。(“儿呀,我们跟你说,已经是看得起你了,还不是因为你不停的抗争。不要拎勿清偶!老底子,我们那会,哼,都是拜堂以后才有见新娘呢!你就知足吧,你。”老爸老妈忿忿然,如是说。)时任中华医学会内科学分会副主任委员的容凯教授,是制定体检标准专家组的主要召集人,他见证了体检标准制定的全过程。他也参加了9.8论证会。容凯坦言,“出乎参与标准制定的传染病学专家意料的是,对于标准的不少争议甚至来自于医学界其他学科的同行。对于肝病的最新医学研究进展,很多圈内的人都有些落伍了,甚至包括一些直接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家。”
所以,我们以为,论证会第一个需论证的是,与会者身份——他们能否真正客观代言当事人的利益?他们是不是肝病专家(隔行如隔山)?他们是不是利益集团的代表?作为利益第一人的当事者是否有权出席?2 体检通用标准要明确肯定,并同时公布细则。既然是二次征求意见,就更不该只写原则没有细则。一稿很明确,检查两对半,无症状的大三阳小三阳为合格。二稿却很巧妙的回避了争论的焦点,将核心问题转移到"实施方案细则"里. 然而"实施方案细则"却不予以公示,这哪里象诚心征求意见,这叫人如何发表自己的看法?是不是还要坚持检查两对半呢?只有根据,“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一原则判断猜测了。“听话听声锣鼓听音”,以我个人琢磨出的拙见,“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那必是查两对半的,否则又如何确定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又如何排除呢?请二稿立刻提供标准细则。3 取消两对半强制检查不应再拖延。在达成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即为合格的共识情况下,再强制检查两对半已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普查两对半不是确定是否是肝炎病人的首要条件,只会把占绝大多数的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暴光。所谓的保护携带者隐私是需要一个很长过程的实现,而不被保护却是随时随刻进行着。建议,把二稿的:经研究,通用标准修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改为——“乙肝两对半不需要检查,各种急性肝炎、严重的肝炎(仅检测Alt/Ast&500),不合格。”并且,要给那些急性肝炎、严重的肝炎一个预后合理规定。或者在急性肝炎后面加上“发病期”的字样,急性肝炎痊愈后即可报考公务员,可能会相对精确一些。不同意慢肝被拒理由:
1) 慢肝的治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核苷类药物的发展, 慢乙肝的临床控制即将, 或已经成为现实. 他们将可能和那些高血压病人一样,采取终生服药的方式. 他们没有工作怎么办? 很多慢肝病人情况并不严重,甚至很轻. 他们积极配合治疗, 而且完全可以胜任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所以,要求不能拒录慢肝。
2) 那些已经在公务员队伍中的肝炎病人不仅不能因发病被辞退,而且应该给予关爱和帮助。4 迅速出台体检标准,我们真的一天都耗不起了.由于无知、利益集团没有约束的泛滥和国家相关部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系列政策的失误、不作为,导致了1.2亿人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知情权、就医权、婚姻权等诸多基本人权受到长期侵犯。整整一代人的青春和基本权益遭到损害甚至剥夺。现在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时候了。本来我们以为年初两会结束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可以走出本不属于我们的灰色天空。可我们翘首以待到2004年年底,关键的政策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而且是没有细则的大框框)。所以有网友说,当初强制要求检查两对半的时候,一点征询社会的意思都没有。到现在要取消自己以前造成的不合理了,反到迟迟定不来了。难道改正一个错误有这么难吗?面对非典,非常速度力度抗击,因为非典容易泛滥,“兵临城下”形势严峻。而对于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言,现在的生存状况不是刻不容缓的严峻么!还要我们等多久?半年?一年?但我们真的连一天也等不起耗不起了。(哎!我们等得花儿都谢了!!)
难道不能用5天,10天推出一个公正合理马上可以自上而下可以实施的体检标准么(制定这么一项国策,要求5天10天,不是我们无知,那是因为决策者已经拖延了近一年。错不在我们!)真的希望不要再玩文字游戏了。一点也不好玩。对于求学、求职者而言,生存是那么的现实和残酷。肝胆相照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尊敬的中国五百强企业:
长期以来,由于国人卫生常识的缺乏,对国际公认的不会危及公共卫生的乙肝谈之色变,因而往往将乙肝携带者当作“危险分子”来防范、排斥,致使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诸多社会生活领域遭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歧视,生存环境十分恶劣。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8月中旬,国务院领导也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把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抓紧做好。8月1日,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乙肝携带者,只要不是急慢性肝炎即为合格。
消除乙肝歧视、保障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首要的就是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
就业,是每个人赖以生存的根本,而部分企业由于对乙肝传染性和危害性的误解,却排斥乙肝携带者入职就业,使得乙肝携带者的就业环境大大恶化,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许多人品、能力优秀的乙肝携带者被拒绝在就业岗位的大门外,欲哭无泪;许多乙肝携带者大学生刚刚毕业就面临着失业,看不到前途;乙肝携带者即使能够谋得一份职业,由于在在职期间的福利体检中,有些单位随意公布体检结果,致使乙肝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被同事孤立起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如同过街老鼠,惶惶不可终日。
现在,我们诚挚地表达一亿两千万乙肝携带者的保护平等就业权利的主张,希望能够得到理解与支持。
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传播途径相当有限,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染乙肝。因而,中华医学会2000年修订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说明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何况,现在早已经有了乙肝疫苗,可以有效保护不被乙肝病原感染。而且乙肝疫苗全套注射仅需一次性支出30元(而乙肝化验每年都要二十多元,年复一年,费用高得多),如果取消给员工抽血化验乙肝,而改为用节省下来的化验费来给员工注射乙肝疫苗,不但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不被乙肝感染,而且在经济上也更合算。
基于以上的科学认识,在人事部、卫生部最新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已明确规定,乙肝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即为合格。
相比于国家公务员而言,企业招收员工更加无需排斥乙肝携带者:
1、乙肝携带者日常接触不传染,因而不会危及其他员工的健康安全(企业如果取消入职过程和在职期间的乙肝筛查检测,将省下的支出用于员工注射乙肝疫苗,也更加经济合算);
2、乙肝携带者绝大部分终身携带而不会发病,不会影响正常的工作、不会妨碍企业的经济效益。如需甄别发病的乙肝患者,只需体检肝功能足够,无需检测乙肝标志物;
3、在医疗保险已经全面覆盖所有企业的状况下,录用乙肝携带者不会增加企业未来可能的医疗费负担;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不是事故伤害,也不是职业病,企业根本不用担心乙肝病原携带雇员在职期间发病,企业会承担工伤补偿等费用。
综上所述,从科学角度出发,录用乙肝携带者根本不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没有任何必要。
正相反,允许录用乙肝携带者只能会更加符合企业的利益。
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素质并不低于非携带人群,录用乙肝携带者将无疑会拓宽企业的选材空间;而且,乙肝携带者更懂得求职的艰难,必然更加珍惜就业岗位,因而会更加勤奋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一亿几千万人乙肝病原携带者也有亲朋好友,仅从家庭的角度说也能辐射到全国半数以上人口,这是个巨大的群体,率先打破坚冰,推倒歧视之墙的企业,必将赢得几亿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喝彩,有关公司产品的品牌将会悄然升值,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必然带来丰厚的回报。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企业界普遍重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乙肝携带者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尤其是目前国际上正在广泛推行的SA8000标准认证,更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对企业提出了禁止歧视行为的要求。没有歧视行为的企业,才能够满足国际上对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也才能够更加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中国五百强企业创造了70%左右的社会财富,是中国企业界的精英,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是实现国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树立了民族工业良好的形象。因而,我们迫切希望,五百强企业能够率先垂范,在彻底消除社会中的乙肝歧视现象、保护公民平等的就业权、维护社会公正的领域做出表率。
因此,我们呼吁:
一、在招收员工过程不要体检乙肝两对半或表面抗原,只查肝功能即可。
二、对在职员工的例行福利体检中不要体检乙肝两对半或表面抗原。
三、 特殊工种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体检乙肝标志物时,应将体检结果作为员工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真诚地期待中国五百强企业能听取我们的呼声!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蔡晧东:乙肝歧视的十大危害(欢迎转载) 北京地坛医院 蔡晧东一害乙肝失业多.乙肝感染者他们很难找到工作,因为几乎所有的招聘单位都学着招考公务员的标准,无论大、小“三阳”,一个不放过。侥幸找到工作的人,一旦被单位发现,就成了所有人躲避的“瘟神”,他们动过的东西似乎都带有病毒,谁也不敢碰,最后的结果就是以各种理由解聘。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这就意味着占我国1亿多人会因为乙肝而失业,那么这些人的温饱问题谁来解决?
二害乙肝难入学.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尽管他们能在小学和中学读书,但到大学却经常被拒之门外。好像乙肝到了大学的年龄,传染性也突然增强了,真是不可理解!有些大学拒不执行国家的规定,就是不让乙肝感染者上学。如果这种现象发展下去,那就意味着乙肝只能是中专或高中学历?
三害乙肝看病难.乙肝感染者有时甚至没有看病的权利。他们要做手术,医生一看“大三阳”:“回去,转阴后再来!”但他们能转阴吗?难道就因为他们是乙肝,就一辈子也不能做手术了吗?公费或医保的乙肝病人经常自费治疗乙肝。看别的病没事儿,如果看肝炎,让单位知道了,饭碗肯定就没了。因此,无论治疗肝炎的药物有多贵,乙肝的疗程有多长,这钱,都得自己花。如果这种情况不改变,乙肝感染者就很难得到很好的治疗,那就意味着,一些慢性肝炎患者将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治疗而使肝病发展,成为晚期肝病患者。
四害乙肝乱求医.在这种无法回避的社会歧视下,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为了“转阴”,走上了漫漫的求医之路。他们四处求医,什么药都吃,什么针都打,甚至不怕严重的不良反应发生。本来可以暂不治疗的乙肝携带者却不得不花许多钱吞食那无用甚至有害的苦药,有些有甚至越治越重。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乙肝的过度治疗就无法纠正,这就意味着那2/3的乙肝携带者的药费,甚至有许多医保和公费医疗的费用被浪费掉了,而真正应该治疗的乙肝却得不到足够的治疗费用!
五害乙肝广告乱.在这种乱用药、乱治疗的情况下,那些骗人的医疗广告便有机可乘了,甚至一些名人和正规媒体也跟着添乱。他们打出什么“肝炎—肝硬化—肝癌三步曲”、“乙肝、艾滋、癌症三大顽症”。更有些“专家”热情跟踪,极力推广。使得一些患者哪怕家徒四壁,也不惜砸锅卖铁,举家借债,进行所谓“转阴”治疗。如果这种情况仍不纠正,那就意味着对骗人者的支持,医疗市场就无法清洁!
六害乙肝怕婚检.为什么取消强制婚检后,婚检无人问津,一些人的确是因为怕麻烦,但许多乙肝害怕的是婚检破坏了他们的婚姻。婚检医生就无意地夸大了乙肝的危害,再加上人家招公务员都不能要乙肝,咱家的女婿或儿媳更不能要个乙肝!其实传染性不强,而且完全能够使用疫苗来阻断传播的乙肝却在这些乙肝歧视的影响下成了一种不成文的结婚禁忌,那就意味着乙肝感染者就得打一辈子光棍或终生不嫁!
七害乙肝女性苦.那些乙肝妇女,她们不但要承受社会的歧视,还要忍受家庭的压力。她们被丈夫和公婆歧视,在这些最亲的亲人眼里,她们似乎成了“扫帚星”。为了“保护下一代”,她们到处求医,吞下各种苦涩的药物,有的高龄未婚、不育,有的一次次地流产,最后甚至离婚。今年的艾滋病日关注的妇女,可什么时候能关注上乙肝妇女。如果乙肝妇女再得不到关注,那就意味着比艾滋更多的妇女受到歧视!
八害乙肝儿童心.我国有许多乙肝儿童,他们都是由于母婴传播或父婴传播感染了乙肝,他们有什么错误?但他们从小就要被父母逼迫着去吃药、去治疗;从小就要学会去撒谎,隐瞒乙肝;从小就被别人歧视,从小就整天提心吊胆,生怕转变为肝硬化或肝癌。看这这些孩子,我们难道不痛心吗?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那就意味着这些乙肝儿童心灵将会被这种乙肝歧视泯灭。
九害乙肝科普难.在社会歧视和广告宣传的误导下,人们对乙肝产生了许多误区:认为乙肝的传染性强,乙肝也像甲肝一样,会通过饮食传染;乙肝病毒很可怕,得了肝炎就会发展成肝硬化和肝癌……。使得没人相信科学,无论你怎样宣传,回避乙肝就像回避SARS,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好像歧视乙肝成了预防乙肝的有力措施,而科学的乙肝疫苗被忽略,医生的科普宣传成为唱高调的假说,没人相信。如果这种情况再不纠正,这就意味着乙肝科普无法进行!
十害社会难安定.乙肝感染者求医无门,求学、求生困难,这使大多数乙肝感染者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心理上的障碍。许多乙肝患者变得孤僻、抑郁、自闭,甚至走上自杀或反社会的道路。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那就意味着周一超那样的悲剧还会发生,社会难以安定!
乙肝歧视必须纠正,而且已经到了不纠正不行的地步!让我们行动起来,呼吁全社会关注乙肝,彻底纠正乙肝歧视!
作者: lijiang75212& & 时间:
三 法律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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