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师执业医师类别注册暂行规定 医师的执业医师类别类别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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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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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注册的执业范围有哪些呢?
医学教育网回复:根据国家《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包括: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其中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一般包括计划生育、疾病控制、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具体情况还需咨询当地的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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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4382&发布时间: 15:52:43&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豫中医〔2015〕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 现将《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我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医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是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中医医疗机构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医师履行合法手续后在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征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拟聘任医疗机构说明全部执业信息,并与拟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其中必须包括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医疗事故责任承担、劳动争议裁定等基本内容。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直管县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创新和完善区域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办法。
除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等事项的人员依据。
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二)拟申请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并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最近2个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以实际考核周期为准)。
第六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除《医师执业证书》外,受理审核完毕后证件直接退还申请人);
(三)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聘用合同(协议)。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派出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
(三)承担政府交办的指令性任务(救灾、应急、扶贫、基层帮扶等)和经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巡诊等;
(四)经过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间技术合作和医疗集团、医疗联合体内部各医疗机构间的多点执业。
第八条 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更新执业注册网络数据。
第九条& 除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 &多点执业医师申请注销多点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注销多点执业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完毕后直接退还申请人);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经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协议),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地点的执业行为,均不得损害其它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事件时,多点执业医师应首先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以多地点执业为由拒绝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机构,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记录,并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东南角省医学科学院大楼15楼 & & 邮编:450046
办公室电话:1
& & 医政处电话:3
科研教育处电话:5
传真:1 & & E-mail:www.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编号:豫ICP备号近日,《辉煌中国》在央视热播,广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国家的飞速发展让我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祖国为世界和平作出的巨大贡献让我们深感荣幸。这个国庆长假,焦点不应只放在“八天”。别忘了享受和平年代繁荣昌盛的同时,去看看《辉煌中国》,感受这部让我们热血沸腾的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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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2、省级以上卫生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胸外科专业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2.
全科医疗科
烧伤科专业
整形外科专业 03
其他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妇产科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妇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产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优生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
其他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妇女保健科 03.11
青春期保健专业
孕产期保健专业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39《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内容。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 册中执业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根据 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 制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遵循的原 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这是一份关于医师执业...执业医师注册申请审核表... 17页 免费 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 4页 免费...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 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医政监督所需的卫生部相关批复文件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  关于下发《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下发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 的通知 卫医发〔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制定 遵循的原 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医师执业注册将有较大变化
众所周知,目前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原卫生部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不过,这份早已“过时”的法规将会有所变化。日,国家卫计委就最新制定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12月2日结束)。同时正式废除1999年版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根据意见稿,医师执业注册将有哪些变化呢?
一、意见稿新增两个注册条件
对于不能注册的情形,除了原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刑事处罚不满2年,吊销执业证书不满2年、传染病、精神病、身体残疾以及重新注册考核不合格等条件外,意见稿新增两个条件: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
二、注册执业地点体现多点执业
原暂行办法对于执业地点,仅列明“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并未明确依据何种规定,意见稿提出“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一直被视作深化医改的一项重大举措,但实际上在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较少,一些医疗机构出于各种原因很难接受本机构医师在外院多点执业,“需要第一执业点的书面同意”的政策限制影响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推广。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使执业医师同时注册多家医院成为现实,或助推医师多点执业!
三、注册材料及注册申请时限简化
原暂行办法执业注册要求提供:申请审核表、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两张、《医师资格证书》、制定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身份证明、拟聘用证明以及省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意见稿简化了部分材料,仅要求申请审核表、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聘用证明以及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的,原暂行办法要求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机构的3~6个月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意见稿则明确要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该条例同样适用于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具有上述不予注册条件的医师。对于注册申请时限,原暂行办法规定为30天,意见稿则要求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合格即发放执业证书。审核不合格,则出具书面通知。
四、执业证书保管
对于执业证书损坏和遗失的,原暂行办法要求前者将损坏的证书交回发证部门,后者要求15天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意见稿废止了该项规定,仅要求当事人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即可。
五、证书注销新增三项内容
原暂行办法规定具有下列8项情形的办理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意见稿保留上述1、2、3、5、6、7、8,新增以下三项: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本人主动申请的。
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申请重新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后);
(二)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医师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聘用的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跨执业地点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新增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机构。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变更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基本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予以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及其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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