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导师辅导服务制度

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学科建设,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管理,根据《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员应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并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
兼职硕士生导师按两种类型确定评聘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1、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2、职称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学位要求。日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4、年龄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5、教学要求。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开出至少1门硕士研究生课程。
6、学术水平。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学术声誉和科研成果。近3年,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1项(排名前五)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励。
7、实践经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需有一定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经历,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8、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1、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2、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4、能够来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5、来自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任职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以及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能在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创新基地(包括产学研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研究生教育以具体支持。
6、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以及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给硕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7、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兼职硕士生导师主要工作
(一)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1、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3、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4、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5、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二)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1、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2、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3、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帮助;积极推进校企协作;为师生的实验、实习提供方便条件;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4、协助申报科研课题。
三、兼职硕士生导师待遇
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报酬,根据教学工作量及指导研究生数量获取。学校不给予额外待遇。
1、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支付讲课酬金。
2、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酬金。
3、受聘期内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刊物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财经学院的学术文章,按规定发放论文奖励。
四、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工作程序
高校、科研机构人员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者填报本文件附表1;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者填报本文件附表2。
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工作程序参见《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
五、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管理
1、兼职硕士生导师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与聘任人员的联系,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硕士生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兼职硕士生导师解聘、暂停聘用和停止招生办法参见《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
六、知识产权
1、兼职硕士生导师在聘任期间完成的相关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中,以西安财经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知识产权属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和兼职硕士生导师本人共有。
2、兼职硕士生导师指导我校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西安财经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我校硕士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申报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和奖励时,硕士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安财经学院。
七、其他相关规定
1、每位兼职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
2、我校硕士生导师为任职资格评聘。兼职硕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硕士生导师若连续3年未指导研究生,则其任职资格自动取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需要,可特聘兼职硕士生导师,并向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4、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另定。非经正式程序,各部门不得擅自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硕士生导师。
5、兼职硕士生导师所需必要的办公经费一般由聘任二级学院承担。
八、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核准后,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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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根据2005年培训工作计划,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于2005年11月在北京联合举办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培训班由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承办。培训内容主要根据高校知识产权教学需要,介绍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系统讲授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授课人员为主管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政府部门领导、专家及知识产权界知名专家学者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为日一25日,11月20日报到,培训地点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二、培训对象
全国各高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以及各理工科高校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教师。
三、培训费用
培训人员每人交纳500元培训费,其它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补贴,往返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自理。
四、报名及联系办法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填写《培训班参加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于11月16日前传真至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参会人员请于日自行前往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报到,培训班不安排接站。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址及乘车路线: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信息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5
联 系 人:孙 玮
联系电话:010一04
传  真:010一
乘车路线:
机  场:乘机场大巴至人民大学站,换乘公交车365路或运通205 路至上地七街站;乘出租车前往约需75元;
北 京 站:①乘公交车808路至人民大学站,换乘365路至上地七街站;
②乘103路至动物园站,换乘362路至上地七街站;
③购5元地铁城铁通票,乘地铁至西直门 站,换乘城铁至上地站,再换乘公交车“城铁临7路”(约半小时一班)至上地七街站;或乘地铁至西直门站换乘公交车运通205路至上地七街站;
④乘出租车前往约需55元;
北京西站: 乘公交车982路直接至上地七街站;乘出租车前往约需45元;
北京南站:乘102路至动物园站,换乘362路至上地七街站;乘出租车前往约需65元;
五、有关要求
为保证培训班学习效果,学员不要携带亲属及其他人员在培训地点住宿。学习期间,请遵守培训班纪律,不中途退学及擅自离班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教育部关于同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的函
教高司函[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你司《关于联合举办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的函》(国知人函[2005]28号)收悉。经研究,我司同意今年11月与你单位在北京联合举办"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
培训班的课程安排及其他具体事宜请你单位安排,并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2: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课程安排
时 间 课   程 授 课 人
11月21日(星期一) 上午:当前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
下午:专利法概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1月22日(星期二) 上午:专利审查、复审与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下午:专利文献与检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
11月23日(星期三) 上午:商标基本知识及商标法 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下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案例分析 法院法官
11月24日(星期四) 上午:著作权基本知识及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下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11月25日(星期五) 上午:参观
(授课顺序可能根据老师的时间而调整)
附件3:培训班参加人员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电  话
所在部门及职务
对培训班建议参加人员及单位
单 位联系人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备 注 请于日前传真至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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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实务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实现提高专利代理人整体素质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拟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 本办法所称的实务实习,是指按照《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的要求,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专利代理实践活动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 第三条& 通过实务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专利代理的执业能力。
&&&&&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由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进行安排并监督指导。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专利代理人担任实习导师,结合具体专利代理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第五条& 实习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具有五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 第六条& 实习导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以及《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技能、办事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制度及管理流程。
&&&&& 每位实习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五名以内。
&&&&& 第七条&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 10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的事务处理。实习内容涉及:掌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参与专
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参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件;参与会晤或庭审活动等。
&&&&& 第八条& 实习人员进行实习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实习备案,其实习期自审核公布后起算。
&&&&& 实习人员在同一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的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实习期间,完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内容并经评价为合格者,经协会审核公布后,其实习期结束。
&&&&& 第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需要变换实习导师的,应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另行指派实习导师并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 第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离职的,其实习期终止。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撤销实习备案的申请。该人员的实习期自新聘用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实习备案并审核通过后重新计算。
&&&&& 第十一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实习总结报告,由实习导师根据其表现进行评价并签名。
&&&&& 实习总结及导师评价经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签章,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案。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作出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实务实习。
&&&&&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实习人员办理实习备案申请的,应填写《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申请表》;实习期结束的,应填写《专利代理实务实习评价表》;实习导师变更和实习人员离职的,应填写《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变更表》。
&&&&&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实,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做出该人员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并将该实习导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相应的诚信档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4 年 4 月 28 日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申请表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实习导师:(签名)&
&&&&&&&&&&&&&&&&&&&&&&&&&&&&&&&&&&&&&&&&&&&&&&&&&&& &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 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
&&&&&&&&&&&&&&&&&&&&&&&&&&&&&&&&&&&&&&&&&&&&&&&&&&&& 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
&&&&&&&&&&&&&&&&&&&&&&&&&&&&&&&&&&&&&&&&&&&&&&&&&&&&&&&&&&&&&&&&&&&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变更表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实习导师:(签名)&
&&&&&&&&&&&&&&&&&&&&&&&&&&&&&&&&&&&&&&&&&&&&&&&&&&& &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 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
&&&&&&&&&&&&&&&&&&&&&&&&&&&&&&&&&&&&&&&&&&&&&&&&&&&& 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评价表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① “实习案卷号”请填写专利申请号,如填专利申请号有困难的,可以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内部的专利案卷号,但是要在案卷号后括号标注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 10 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的事务处理。
&&& ② “实习内容”涉及掌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参与专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参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件;参与会晤或出庭活动等。
&&& ③ “实习人员个人总结” 内容应包括:实习概述、职业道德修养、具体实习案件及实习内容和个人业务收获与自我评价等方面。该总结字数应不少于 1000 字。
版权归有: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京备
技术支持: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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