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严禁回填路基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建筑垃圾回填路基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预处理措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垃圾回填路基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预处理措施(6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

1、建筑垃圾回填路基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预处理措施 摘要:建筑垃圾相对普通垃圾有特殊性,结合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指南对建筑垃圾的路用技术指标进行概述,并简单阐述了建筑垃圾路用前的预处理措施。 建筑垃圾一般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草皮、垃圾及生活垃圾。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愈演愈烈,城市垃圾也逐年增加,其中建筑垃圾占了所有垃圾总量的30%40%,而目前的处理方式基本是露天堆放或者填埋。如果对这些建筑垃圾加以处理利用,既可以保护环境,又可以节省资源,使道路的建设成本经济且有可持续性。 近年来,建筑垃圾逐渐用于道路工

2、程中,在陕西省,有目前在建的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工程,已经建完的西宝高速改扩建工程昆明路右线建筑垃圾填筑试验段等工程已经采用了这项新的施工技术,在实际的施工使用当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建筑垃圾作为路用材料是近几年的新出现的事情,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指标及要求;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回填路基也没有相应的规范指导。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建筑垃圾在施工中使用不规范,对建筑垃圾的施工成品没有一个规范的质量指标,制约了建筑垃圾在路基中的广泛使用。 本文针对建筑垃圾回填路基存在的问题,研究现有工程,结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于2012年5月编审的建筑垃圾填筑路基设计施工技术指南提出了作为路基回填材料的建筑垃圾

3、的技术指标及要求,介绍了建筑垃圾的预处理、破碎等加工工艺,为建筑垃圾回填路基的材料选用、处理和施工提供了技术指导。 1.填筑路基建筑垃圾技术指标及要求 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对路基填料的要求,结合建筑垃圾的特点,作为回填路基材料的建筑垃圾应从级配、力学指标及稳定性几方面满足以下要求。 1.1 建筑垃圾回填路基级配要求 建筑垃圾一般是由各种粒径的颗粒组成,且级配差、大颗粒所占比例较大,故不宜直接用作路基填料,必须经过破碎处理并改良后才能使用。经破碎的建筑垃圾,根据大于4.75mm和0.075mm的颗粒含量,分为I类和II类,并应用于路基的不同部位。分类情况见表1。 表1 建筑

4、垃圾填料分类 类别 大于4.75mm的颗粒含量(%) 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 建筑垃圾填料应用部位 I类 路床 II类 路堤 建筑弃土 015 090 - 注:单一建筑弃土不得用于路基填筑。 路基填料应均匀,其中用于路床的建筑垃圾填料应经过去除杂质、筛分和加工破碎后进行填筑,用于路堤的建筑垃圾填料经过去除杂质和筛分后可直接进行填筑。 为保证路基的压实度,建筑垃圾填料有如下要求:路床填料中粗料的比例为75%85%,最大粒径应小于60mm;路堤填料中粗料的比例为15%75%,最大粒径应小于200mm。 1.2 建筑垃圾回填路基力学指标 可采用

5、压碎值、塑性指数、单轴抗压强度、承载比(CBR)作为建筑垃圾力学指标。依据路基规范中对填石路基压碎值的要求,建筑垃圾做路床填料时压碎值不大于40%,作路堤填料时压碎值不大于50%;建筑垃圾作上路床填料时CBR8%,作下路床填料时CBR5%;建筑垃圾的塑性指数需不大于26%;石料单轴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MPa。 1.3建筑垃圾回填路基稳定性要求 为了保证路基填料的稳定性,参照建筑垃圾填料路基设计施工技术指南中对于建筑垃圾填料的技术要求,采用建筑垃圾填料的粒径小于4.75mm细料进行有机质含量和易溶盐含量试验。作为路基填料的建筑垃圾,腐殖质的含量应不大于5%,易溶盐的含量不大于0.3%。建筑垃圾填

6、料中除混凝土、砂浆、砖瓦、石和土之外的杂物含量不大于1%。 2 建筑垃圾的处理 粗集料的整体强度偏低,分布不均,超大颗粒含量较高;粗、细集料比例不稳定,级配很差。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填料必须经过相应的处理,调整级配至合理范围,才能保证后期施工能达到规定的路基质量。 建筑垃圾加工前应采用人工或机械设备,剔除其中的钢筋、塑料袋、木材、泡沫轻物质等杂质。剔除后通过筛孔为200mm的筛分设备,将大粒径建筑垃圾分离并进行加工破碎。 建筑垃圾加工设备应根据建筑垃圾的集中或分散情况合理选用固定式或者移动式加工设备。加工后的建筑垃圾填料粒径应不大于60mm。 除建筑垃圾加工设备自带的除尘设备外,建筑垃圾加工过程中

7、还应采取布袋除尘、传送带封闭、建筑垃圾原材料和加工成品料装卸洒水措施,以防止加工破碎和运输过程产生较大的扬尘。 为保证建筑垃圾填料的均匀性,加工后的建筑垃圾填料应采用挖掘机进行反复拌和,以防止建筑垃圾骨料出现离析现象。 建筑垃圾加工厂应配备固定式建筑垃圾加工设备,并具有较大面积的场地,用于划分建筑垃圾原材料、建筑垃圾筛分区、建筑垃圾加工区、建筑垃圾填料成品区和建筑垃圾填料拌和区。 3.建筑垃圾回填路基的施工技术要求 运送满足施工要求的建筑垃圾至方便使用且不影响施工的区域,分类堆放。单独堆放不能使用的建筑垃圾。 对建筑垃圾取样,分析其成分、各粒径质量比等物理力学指标,测定其最佳含水率和干密度,以

8、便指导路基施工,同时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控制最大粒径,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人工翻检,并对掺杂的的杂物予以清除。 (2)应控制填筑路基的建筑垃圾的含量在一定范围,保证有充足的良性土含量,调整其比例,每层最大厚度不超过25cm。 (3)由于建筑垃圾含水量小,施工碾压前需提前24h闷料,并提高撒水量,保证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时方可进行碾压施工。 参考文献 1.徐宝龙,建筑垃圾土性能及其作为路基填料的施工.中国市政工程,2011 2.李又云,李哲,建筑渣土在城市道路中的应用研究.公路,2013 3.陈福东,城市道路路基填料中建筑垃圾的处理,筑路机械及施工机械化,2008 4.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建筑垃圾填筑路基设计施工技术指南,2012.5第 6 页 共 6 页

「本文来源:全国能源信息平台」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日前,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及其合同中体现(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在设计、施工合同中体现),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新建或拆除的建筑面积;

(二)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三)建筑垃圾清运、污染防治及处置利用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排水、消防等设施(实行承诺告知),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委托的运输单位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承诺告知)、车辆行驶证,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7个工作日)进行核实。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条件包括: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具备《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需具备《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达到“十统一”标准,且数量达到10辆以上。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及所属车辆是否符合“十统一”标准进行年审,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清退。

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经核准的建筑垃圾;

(二)随车携带《市(城)区通行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

(三)全程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四)保证运输车辆车况和智能终端设备运行良好,车体整洁,车辆号牌及放大号、门徽清晰完整;

(五)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智能终端设备等电子装置;

(六)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核定的车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备案场所消纳。

第十五条禁止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未取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业务。

第十六条居民家庭装饰装修、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袋装收集后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清运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建设管理平台,通过视频监控、车载智能终端、执法力量保障等方式,构筑覆盖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全流程、全要素的动态化管控体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非法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运送至处理场所或消纳场所。

第二十一条建立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及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在符合工程要求及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场内加工、路基回填料、路基底基层、工程回填、洼地填充、场地覆盖、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进入公安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总支),市工商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环保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邮箱:hz@people-,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10:16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过程管控、处置管控,推动工程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提高对建筑垃圾再生品的有效利用,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循环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建立“省市结合、以市为主”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机制。2020年底,修订完善“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标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等相关内容纳入评分体系中。完成“江苏省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编制工作,践行“五节一环保”建设理念。2021年,编制完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检查实施标准,全面运用信息化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动态评价工作。2022年,推进智慧工地中智能称重系统建设,逐步运用信息化方式掌握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排放监测情况,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数值纳入施工扬尘排放量消减系数,与扬尘排污税挂钩,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鼓励采用钢支撑等新型支撑体系替代混凝土水平支撑体系,减少支撑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量。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新建建筑垃圾再利用率高于30%,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1.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再生品使用比例,并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再利用量、处理量、再生品使用量等指标和措施纳入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费和再生品使用补贴费用纳入工程措施费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实施新型建造方式。鼓励建设单位结合建筑工业化和信息化技术,积极推广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将预制装配率目标纳入招标及合同文本中,不断推动“三板”(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强制应用。积极推广钢结构建筑,推动钢结构住宅发展,倡导发展现代木(竹)结构建筑,特别是在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城镇平改坡、老旧小区加层改造等项目,以及学校(幼托)、敬老院、景区用房等低层新建公共建筑中积极推广应用。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及再生品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推广装配化装修,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荐使用BIM3D打印、VR等先进技术在工程设计及施工中的应用,实现设计及施工的信息化、可视化,减少设计中“错漏碰缺”及施工过程中拆改问题,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推进EPCPPPEPCO等新型建造管理模式,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再生品产业化的组织模式。

树立全生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针对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高透光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性能标准化门窗系统、建筑外遮阳系统、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可循环材料和再生品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建标准化、建筑配件整体化、管线设备模块化,减少异形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提倡优先考虑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路面等再生品及绿色建材的使用,且每个项目使用种类不少于3种。提倡使用BIMVR3D打印等现代化技术,实现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可视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即采用BIM技术对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进行碰撞检测,消除后期拆改问题及减少40%设计变更;采用VR3D打印技术,结合项目周边环境及未来规划,可视化呈现项目建成后效果,消除因周边后期规划带来的拆改问题。

编制专项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绿色施工策划文件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方案要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建立材料采购、限额领料、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等管理制度;建立可回收利用物资、材料清单,制定并实施可回收料的回收管理办法。建立实施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制度。

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BIM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及工程加工、运输和安装方案以及施工工艺要求,以可视化手段细化节点构造和施工具体做法,以可视化手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以可视化手段模拟施工确定合理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提高资源利用率。

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和修补;加强对钢筋下料单及样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再批量下料,同时合理使用定尺钢筋,降低钢筋损耗率及减少资源浪费;加强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后维修造成的资源浪费。

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采用可周转、可拆装的装配式临时用房;施工现场采用标准化、可重复利用的作业工棚、试验用房及安全防护设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场界围挡和拼装式临道路板;鼓励采用如铝合金、塑料、玻璃钢和其他可再生材质的大模板和钢框镶边模板等工具式模板和新型材料模板;鼓励采用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钢支撑等可回收、可循环利用材料等作为基坑支护材料。

10. 加强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路线、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结合智慧工地建设,采用智能地磅、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垃圾开展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利用、分类外运,并对相关过程进行实时监管及电子台账记录;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对剩油漆、剩涂料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封闭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标识。在生活、办公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行垃圾分类,分别设置可回收与其他垃圾桶。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碎石、土石方类等易利用材料作为地基和路基回填材料,利用建筑残余物作为路基、混凝土余料浇筑路面;采用基坑降水利用技术、雨水收集利用技术及生活废水收集利用等先进技术,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对施工现场暂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及时转运给有相应能力的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加强对外运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杜绝擅自倾倒、抛洒行为。

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建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施工现场除混凝土支撑拆除,逐步达到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

加强BIM技术在建筑垃圾测算中的应用研究。积极运用无人机摇测、BIM等技术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等项目中建筑垃圾产生量的可视化测算应用研究,有效预测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提前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15. 加强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技术及质量标准等政策研究。通过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回收模式、分选工艺流程等进行分析,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技术,降低再生产品成本,保证其最大程度被有效再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再生品质量标准及相关应用政策研究,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

(一)加强统筹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等措施纳入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管理体系和省绿色施工评价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的发展,推进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支持推进BIM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在建筑垃圾减量化中的应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品研发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对可循环材料的先进适用技术性能开展工程设计,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可循环材料,在符合设计标准基础上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及再生品使用指标,对少排、零排、再生品多利用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项目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鼓励采用智能地磅系统对建筑垃圾总量进行数据统计。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的示范项目交流工作,全省每年优选若干建筑垃圾减量化优秀项目案例发布,供全省交流学习借鉴。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垃圾土路基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