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合同同为什么要房产局鉴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产权人本人签字--上海房产律师法律咨询网--房产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焦春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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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
&&&&同意卖房,接受了定金和首付款,也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卖方竟然悔约。这是怎么回事?&&&&马先生于2009年9月看中了许女士名下位于南汇的一套商铺,双方经商议,约定房价为68万元。马先生当即向许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签署“收据”一份。之后,许女士将房屋钥匙及该房屋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房产证、身份证等)交给马先生,马先生实际占用了该房屋。&&&&同年11月11日,在中介陪同下,买卖双方共同前往南汇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在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天,双方又共同到银行,马先生向许女士的账号转账支付了30万元房款。&&&&日,马先生和中介按约到南汇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许女士没来,电话中她声称老公不同意售房,房子不卖了。此时,虽然距离9月份商定买房才3个月,但涉案房屋已上涨了近100万元。听到许女士这个意见,马先生不接受,随即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许女士按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把剩余房款36万元划账到许女士账户,付清了所有房款。&&&&此时许女生的丈夫从国外赶回来,坚持不同意卖房。由于协商未果,马先生只能诉讼到法院,要求许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讼中,许女士的先生表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许女士一人名下,但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许女士无权擅自处分,因此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许女士还表示,买卖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签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买卖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许女士签署。如此,许女士称既然买卖合同是假的,自己不卖房了,最多只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即向马先生赔偿4万元而已。而让马先生感到不解的是,日那天他和许女士及中介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签署买卖合同的――但因为交易大厅人比较多,中介将打印好的合同交给许女士后,就和马先生在一旁聊天,没有去盯着许女士签名。■律师分析:&&&根据当时交易实际,提出不能仅凭鉴定结果推翻原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应该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佐证马先生和许女士就买卖涉案房屋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双方在9月份签署的定金“收据”,许女士承认是真实的,这上面明确记载了涉案房屋的地址、房屋价款等事项,也明确了原被告的购买意思。&&&&同时,现有证据也表明,马先生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即支付了全部房款),许女士也已经接受,且许女士也实际交付了房屋。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7条等规定,不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她的签字是否真实,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许女士先生不同意卖房这一情节,不能作为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马先生在和许女士签约时,已经到房产交易中心去核实,了解到涉案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字仅为许女士一人,其尽到了作为签约者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况且其已经全部支付了房款,其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至于许女士的先生如果认为许女士侵犯了其作为共有人权利的,可以向许女士进行追偿。&&&&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马先生。但,许女士不接受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在二审法官主持调解下,鉴于现有鉴定报告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许女士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为,又考虑房屋市值已上涨100多万元的实情,马先生和许女士达成调解:许女士将房屋过户给马先生,马先生再给予许女士15万元补偿,各方当事人都满意地接受了这一方案。&&&&结合本案,有两点提醒广大读者:&&&&1、房屋产权若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产权人是否有权独自售房?《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约定的从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又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所以,虽然涉案房产是许女士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马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支付了合理对价,所以法院仍然判决马先生向许女士单独购买房屋的行为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风险和麻烦,在购买房屋时,要问出售方该房屋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如配偶)?如有,则应请产权共有人共同签署相关协议。&&&&2、为避免出现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不实的情况发生,在签署重要文件时,务必留心对方签名是否其本人所为,是否使用其正常的书写习惯,以免今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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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变离婚补充协议 笔迹鉴定找回失去的房产份额
&nbsp &nbsp &nbsp &nbsp
作者:胡B律师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来源:本站原创
【简单案情】 70后的候建十几年来一直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人和事应该说也见了不少,但却因为一时大意和心软,一不小心陷入了前妻设置的陷阱,令其既愤怒又后悔。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他失败的婚姻讲起。候建和沈丽娜恋爱多年后,于2003年5月结婚,同年双方一起购买了一套价值约60万元的位于宝山区行知路上的商品房。首付时候建和沈丽娜各自出资10万元,其余四十万元是以沈丽娜名义向银行贷款进行支付的,沈丽娜提出该房屋要登记自己父母的名字,候建也爽气的答应了,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四人都签了字。结婚后,沈丽娜一直无业在家,房屋的贷款和日常开销均由候建一人承担,但小夫妻俩感情还不错,日子也算过的和和美美。但无所事事的沈丽娜开始不甘寂寞,时常在网上搭讪一些男士,最后发展到有了婚外恋情。2006年某日,侯丽娜与情夫逛街时,与候建不期而遇,导致东窗事发。候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此打击,虽然双方感情一直不错,但候建觉得面子和自尊心上实在过不去,两人迅速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上并未对居住的这套房屋作出任何处理,候建甚至没有搬出该房屋,依然与侯丽娜共同居住。直到2008年,侯丽娜有了一个台湾籍男友,并且未婚先孕,候建才从该房屋内搬出。2012年8月,该房屋才正式办出了登记为候建、沈丽娜和沈丽娜父母四人的产权证,而候建也不得不在父母的催促下和沈丽娜商谈如何分割该套房屋。沈丽娜每次都对候建非常客气,只是一味的哭穷,说外面的男朋友不肯给她钱,她还要抚养孩子,等到她有钱了一定给他,双方还就要支付给候建的钱款进行了讨价还价,具体的数额一直没有确定下来。2012年9月的某一天,候建在沈丽娜的要求下作为产权人之一到房屋所在派出所协助办理了沈丽娜的私生子沈哲的户口迁入该房屋的手续。从派出所出来后,沈丽娜再次与候建商议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事,沈丽娜一边哭哭啼啼,一边以要开具免税证明等理由劝说候建,候建也居然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在沈丽娜给的一张白纸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不曾想,从此以后,候建再找沈丽娜协商房产分割一事,沈丽娜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有一次被候建逼急了,沈丽娜终于说出,我不会再给你钱了,我已经有你的书面承诺,你无偿放弃你的房产份额。这时候建才如梦初醒,意识到中了前妻的圈套。无奈之下,通过朋友辗转找到了我。第一次听到候建说他自己的事情,我也是将信将疑。作为法律意识已经不是很淡薄的都市人,已经很少有人会在白纸上签字给予他人了。但候建言之凿凿,并一再声明自己是心软之人,最受不得女人的眼泪。为了验证他说的是不是真相,也为了帮他寻找到有力的证据,我让他在我面前给沈丽娜及其母亲打了电话。沈丽娜的母亲这位前丈母娘确实与候建关系不错,电话里只字未提书面放弃一事,一再承诺有了钱会补偿给他。而沈丽娜本人虽然有所防范,但对候建多次提及他曾在白纸上签字一事时,均未作出任何否认,至此我也相信候建所言基本属实。虽然我们还没有机会看到这张签了名的白纸到底被沈丽娜作出了怎样的文章&,但在基本确认当事人所言为实的情况下,我接受了候建的委托,代理其与前妻及前妻家人共有房产分割一事。 【诉讼过程】我们的诉讼材料很快递进了宝山区人民法院,在等待开庭传票期间。我们却意外收到了对方孙丽娜起诉候建的材料,原来沈丽娜不知从哪里打听到候建要起诉,干脆来了个先下手为强。沈丽娜在诉状中说双方已经于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后补充协议,候建自愿放弃在行知路这套房屋上的权利,但事后又反悔了,所以通过诉讼要求候建履行过户手续。在法院寄来的材料中我们也看到了这份最重要的证据,这份抬头为“自愿离婚补充协议”的文书内容非常简单,除了表明房屋的地址,现有产权人之外,仅有一句“现男方候建与女方沈丽娜于2006年1月离婚,男方候建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候建的产权份额赠予沈丽娜所有。”底下是双方的签字和时间。候建看到这份材料非常气愤,再次表示除了他本人的签名,所有文字他此前都没有见过。而细心的我发现,自愿离婚补充协议这个标题和正文的内容并非同一个人的笔迹,我让候建辨识,候建也断定正文和标题都不是沈丽娜的笔迹,而且也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很快,宝山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进行了庭审。这份书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成了本案的焦点,而沈丽娜本人并没有到庭,在质证过程中,我除了要求其代理人出示原件外,我还要求其陈述上述文书签订的过程,并要求其确认每一部分的字迹是由谁书写的,代理人几乎一问三不知。当我们提出这份书证是在当事人签字的空白纸上签字时,还遭到了该代理人的嘲笑,该代理人强调这是“白纸黑字。”幸好我们有事前准备好的录音,法官当庭听过录音后,要求孙丽娜的代理人确认这件事情的真伪,代理人表示要庭后向其委托人核实。我又从社会常理,书写人非原被告当事人等角度分析了该书证系伪造。虽然我讲的句句在理,但我也很清楚空口白话还是很难推翻白纸黑字的。于是,我又提出了笔迹鉴定和测谎两项请求,法官显然已经对该份书证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当庭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并表示先对书证上的字是否为孙丽娜所写,以及所有字迹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这两项内容进行笔迹鉴定。一个月后,由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到了法院,法官再次组织开庭。该鉴定结论为:送检样本的主文非侯丽娜所写,且标题和主文的字迹不是用同一书写工具在同一时间书写形成。这一次孙丽娜本人也到庭参加庭审,态度很诚恳的向法官表示这份离婚补充协议请确实是她听从了律师朋友的建议在候建签字的白纸上请人写的。孙丽娜向候建认错的同时,表示同意调解,只是自己经济不宽裕,希望候建可以看在从前的夫妻感情上降低起诉的标的。看到留着眼泪的孙丽娜,候建再次心软了,同意在孙丽娜支付十五万元的补偿款的情况下放弃自己在该房屋上的份额。这个案子终于通过笔迹鉴定找回了真相,但作为律师我还在很多案子里遇到过因为笔迹形成时间间隔较短等原因无法鉴定的情况。这里还是需要提醒我们每个人,签字时一定要慎重,一般不要签空白页,如果一定要签,也应该在纸的背面写明该签字的用途,以防被人利用,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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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办签证为什么要用房产证?~谢谢
我与妻子协议离婚,购房合同上是两人名字,房产证没拿到,妻子放弃房产并说好在两年后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现在到两年了房证还是没下来 他要出国不回来了,这种情况要怎么做房产证下来才不用她到场,如何去除另一方名字?
我是给朋友担保的,叫我出示房产证的复印件,出示的户口本和房产证都是拍照,说是只是说明有这个经济实力不会做资产抵押是这样嘛
+淄博+您好!我有问题请教;我的楼房属于村里回迁房,请问这类房产是违法的吗?能办理房产证吗?谢谢!
老公父母婚前给老公购房,房产证老公名字,之后夫妻瞒着父母去公证了婚前房产共同所有,此公证是否需要得到老公父母同意才有效?如果之后老公父母拿着当初买房出资证据到法院,妻子拿着公证,谁的胜诉大呢?
老公婚前购一房产,后做了公证婚前房产属夫妻共同所有,那妻子可以对其房产进行抵押等类似的行为吗。现房产证只有老公一人名字。
我结婚的时候买了套房子,由于结婚证没下来,所以只写我自己的名字,现在有了结婚证为什么我不能在房产证上面添加我爱人的名字,并要求我出具22岁到29岁的单身证明并公证
婚前男方出10万、男方家长出5万一共15万首付买房,向银行贷款16万(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签的男方的名),女方出10万装修,结婚后办理房产证并在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月供婚前婚后一直由男方负责(有往来账款明细为证)。依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请问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婚前的房产,房产证男方姓名,怎样办理房产证上加女方姓名,流程和费用,谢谢!
我有一处地产
但是只用土地证
没有房产证 ,如果不及时办理有什么弊端吗? 谢谢!
您好律师,我是山东德州市的居民。
想咨询个法律问题:
一、房产证上标示的楼层从二楼门市以上为首层开始算起,还是应该符合规定从地面算起呢,房管局有权力给业主们随意更改吗?
二、详细情况如下:
我买的房子合同上是五楼,因1至2层是门市,实属为六层,本为是错层,开发商和德州的房管局局长协商下,给我们的房产证定位为住宅为五楼,把整栋楼给分为两种型房产证,一是住宅型房产证,二是门市型房产证(也就是把整栋楼分割成两部分来处理),并让我们拿着原合同去售楼中心...查看: 2127|回复: 5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鉴证业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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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
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鉴证业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鉴证业务,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31号)等有关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鉴证目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差异调整事项的基础资料;
2、审核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
3、审核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4、审核完工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
5、审核完工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额。
(二)鉴证要点
1、审核差异调整事项的基础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 & &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
(2)& & & &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
(3)& & & & 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
(4)& & & & 本项目相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设计任务书、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证明)等资料;
(5)& & & &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房屋分户(室)面积对照表;
(6)&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
(7)& & & & 加盖税务机关备案专用印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
(8)& & & & 财务会计报表;
(9)& & &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审核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这一条列举了转让收入的全部形式。对不同的收入形式其确定纳税人收入额的方法也不相同。具体为:在核定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时,要审核除货币收入之外是否还有实物收入或无形资产收入。对实物收入要按该收入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对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同时审核中应关注税收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的区别。
(1)审核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完整性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于尚未结转销售收入的,应记入“预收帐款”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应当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因此,应当结合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物价部门核价批复、房产部门房屋测绘面积、相关项目销售窗口表、销售合同及合同登记簿和销售发票存根等资料,并结合售楼处现场销控表勘查情况,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比对,判定其是否存在未完全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存在疑问的,进一步审核房地产企业“预收帐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确认是否存在以房抵债、以房屋交换等未确认收入和故意漏记、错记、隐藏项目收入的行为。
(2)审核完工产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方式分,房地产的销售形式主要有预售方式、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方式、银行按揭方式、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又分为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包销方式)等形式。对不同的销售形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销售形式,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核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物价部门核价批复、房产部门房屋测绘面积、相关项目销售窗口表、销售合同等核对,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3)房地产交易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期的销售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对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低于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3、审核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审核完工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1)审核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与项目的关联程度进行判断。要重点关注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调取查看购销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结算单据、原始凭证,确定工程建设资料、发票真假情况、付款方式、内部报销审核记录等,从而判断其交易的真实性。
(2)审核成本费用的重要性
对于在“开发成本”中出现的大额建筑安装票据、材料票据,审核人员除核对“开发成本”、“原材料或工程物资”等科目外,还应当查看相关合同,确认合同工程造价,关注合同中明确的建筑工程价款、材料费及单位用量等,同时也要查验票据的真伪及开票方与领票方是否一致。
(3)审核成本对象归集的规范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已备案确认的计税成本对象计算各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开发成本中的各明细项目的划分方式,可以直接参考企业的明细核算,如果企业明细核算不规范或根本没有明细核算,应进行归集分类。具体分类如下: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在划分各项目费用时,要对房地产开发的过程、阶段有较为清晰的了解,根据票据上的费用性质进行分类。
要特别关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以及“管理费用”等科目,因为有时企业会计对成本或是费用把握不准,把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4)审核成本费用的可比性
可比性首先是指本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一贯可比的原则,不同的项目之间、滚动开发的项目之间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元素口径一致,便于不同项目和成本对象之间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审核人员在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对各成本细目进行分析比对,采用一定分析指标数据进行综合判断。对其中指标异常的,作为重大疑点给予关注,审核人员应采取进一步审核措施进行核查。
(5)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时须关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否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如售房合同、协议、广告,或政府相关文件等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则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再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并税前扣除。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6)审核计税成本是否有合法的凭据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审核收款方的性质、支付款项的内容,确定收到票据是否规范。主要依据的税收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税种的相关暂行条例。对其中属于应税行为的经营业务必须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
对于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直接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应取得符合税务规定的合法票据;对于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7)审核共同费用和公共成本的分摊是否合理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各个成本对象(含未完工)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方法计算分配。
(8)审核成本费用的配比性
对于房地产企业存在多期项目滚动开发的,应着重划分本期清算的成本费用与下期的成本费用。对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应予以剔除;对当期的成本和其他各期成本混合的,应确定合理的分摊方法,加以合理分摊。核对是否有串用开发成本的情况。对于“开发成本”科目,还应当查看建筑合同,确认合同工程造价,关注合同中明确的建筑工程款、材料费等,要注意查看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材料价款。
那个地方的啊?
又是坐着拍脑袋的爷们拍出来的。
似乎不全?
应该不全!比旧版内容少了不小
江苏税协的,不知道我们这会不会效仿,自创鉴证报告,牛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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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感觉每天都在忙的焦头烂额,但又没什么成就感,就是忙?你是否感觉身不由己,被领导、同事、相关单位安排了你的时间,所以才忙的团团转?有效时间管理是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来这里看看如何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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