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公用通道装小水泵选型怎么办!

一楼店面并未取得业主同意占用公共通道 店家解释是装修时围挡所需(全文)_网易新闻
一楼店面并未取得业主同意占用公共通道 店家解释是装修时围挡所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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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楼店面并未取得业主同意占用公共通道 店家解释是装修时围挡所需)
台海网11月19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薛女士:金祥大厦一楼有一家美容美发店,未经业主和业委会同意,私自占用公共场所,改变一楼的承重格局。楼上业主多次反映,然而店家仍在扩张店面面积。
一楼店面强占公共通道
金祥大厦一楼类似骑楼设计,有一条供人行走的公共通道。据薛女士介绍,威尼国际美容美发店向房东租用了店面,之前店家还想向大厦管理处租门口的公共通道,但被拒绝。9月30日,金祥大厦管理处贴出一张公告,公告上写&因大部分业主不同意,所以业委会与物业不同意(把公共通道)租给此美容美发公司&。但薛女士说,威尼国际美容美发店将公共通道据为己有,甚至擅自把室内的承重墙拆除了。据楼上邻居说,现在楼下只要一敲动,楼上就会震动得很厉害。【店家】
围挡是为了不伤及路人
对此,威尼国际美容美发店金榜店店长许先生说:&这栋楼那么高,我不敢动承重墙的,万一楼倒了谁来负责呢?如果敲了承重墙,物业肯定会第一时间阻止。&至于占用公共通道,许先生解释,店面正处装修阶段,所以外围设围挡,以免伤及路人。
店家确实占用公共空间
金祥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处华主任说,店家的确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公共通道,但他们并未发现敲打承重墙的行为,也没有业主反映。华主任说,物业多次与店家沟通占用公共通道的问题,但对方拒绝整改。店家最后同意留出一米多宽的过道供行人通行。
之前的违建行为已当场责令整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梧村中队说,店家之前确实存在违建行为,已责令其整改。但店面遮挡物属于装修时期的围挡,目前还不能拆除。经查,店内的承重墙没有破坏。后续中队还会跟踪,若店家还有违建行为,会通知整改。
(原标题:一楼店面并未取得业主同意占用公共通道 店家解释是装修时围挡所需)
本文来源:台海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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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邻居占用公共通道围蔽私用,我该如何解决 ?找谁解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邻居家门前的通道正好是我家厨房的后边,她占用多年,初初我就算啦,但是最近她竟然放一个大鱼缸在靠近我房间的窗外,因只有一窗之隔,晚上声音特大,各种水泵跟水流的声音导致不能正常睡眠。多次向她提意见叫她搬走,但系她完全不理,还像我厨房的窗喷杀虫水,在通道里放天拿水,导致我呼吸困难,多次向居委提意见每次都拖我!~我应该向那个部门解决,对于居委的调解极度不满我是否可以以不作为提起诉讼?事情很急,不知道什么时候她还会放什么毒我?求解决方法!~万分感谢
请问邻居在不经我同意和我签名的情况下,在我家门前原地建新房,间距只有2.24米,并且占用公共地方单独再建一间小房,小房跟我家围墙的间距只有30公分左右!并且在另一个同公地方的中间建了一个屎池。 请问以上这些情况,我应该如何起诉他?应该起诉他违反了什么法例?
邻居在公共通道安装了一扇铁门,属于违法行为。经物业调节,其自行将铁门的门卸下,却并未把门框拆除恢复原状,我们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吗?对方称占用走道的概念就是一个地方走不到另一个地方了,现在他们把门卸下来,我们可以走过去了就不属于违章搭建了。还有就是如果要去法院起诉,费用问题等等,希望有关律师可以做出解答,万分感谢 我知道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是他们已经把门拆下来了,就剩下门框,我们还可以提起诉讼吗?
我父母的邻居在我父母的房子的山墙上搭建了一个小屋,开始是自己用,后来出租做营业用房。因为是几十年的邻居,我父母不好意思对邻居提出异议。我去找邻居理论,他说我家的外墙属于公共部位,不属于我家。我问他凭什么占用公共部位,他说:“你管不着,你去法院告吧。“
请问我该以什么理由起诉,谢谢!
邻居与我家共用一公共通道(3.5米),今年5月份邻居将老房子进行翻建,在无任何土地、规划部门审批的手续下,占用公共通道0.5米,强行将房屋盖成。我家已对此向村镇政府对此反应,土地部门也向对方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对方拒不整改,下一步我家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您好!我是在2004年买的房,当时买房时一条公用通道是两家共用,契约上也注明了公用通道的长度以及注意事项任何一方不能挪做他用。其中通道有一段为卖房者将其一间破平房拆掉形成的,只留其了房顶楼板,正是这一残留旧楼板惹出了问题。前两年第三家邻居将与通道相邻的几家破平房买走,当时考虑新来邻里之间的关系还允许了他家以我家墙做东墙扩建起了他家的第二层楼房,还默认了他家可以在公用过道上开一小门做后门(他家大门在大路上)。正是这一步的退让,让这家邻居肆无忌惮。第...
您好,我家有宅基证,20年前口头协议出让了一部门给其它人,当时双方约定是公共过道是双方家庭都可以通过,现在对方反悔自己围起来并锁起来,导致我家无路可走,这中间有请村委会处介入处理无法解决问题,现在我要如何才能做才能更快更好的解决。请尽快回复,谢谢。
本人购买某商场二楼铺面,商场规定任何人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等设施设备。但去年商场招租,招来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租下了我对面的5间商铺,在装修时将4米宽的消防通道(也是商场互通的公共通道)入口处斜起呈三角形多占用了2.2米宽。4米宽的通道只剩下1.8米,对面我的商铺两边是升降电梯墙壁,对方在装修时将我对面互通的玻璃门改成了砖砌墙,我在商场内的铺面成了死胡同,跟其它商铺之间不通行了,使我无法出租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方以店大欺小,违规占用消防公共通道,封堵砌...
我们小区是两梯四户的格局,每层的电梯口正对的都是3、4号房之间的天井,天井的两头有两块空地,属于公共区域,但3、4号房业主居然“近水楼台先得月”,一户占一块空地,把这两块空地占为己有了,据说他们打算把空地封闭起来改造成卫浴间,这势必会影响我们楼道的采光,而且公共区域属于我们大家,每家每户都公摊了面积出了钱的,凭什么他们就可以占为己有?物业公司也曾提出过整改意见,但他们都不听,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邻居家私搭乱建房屋砸坏我家空调外机,据赔偿,如何解决?
楼上空调主机产生巨大的噪音,震得家里窗户玻璃直响,严重影响睡眠,怎么办。占用楼层公共通道--违法 但无职能部门敢处理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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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九龙坡区政府
来信内容:
占用楼层公共通道--违法 但无职能部门敢处理
尊敬的各位政府领导:我是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2号(泰享彩云印象)2单元4-3号房屋业主刘才元,因相邻业主2-4-5(唐:)在4楼公共走道上擅自安装防盗门,导致我4-3号房屋大门包含在该房屋以内,现无法通行。向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反映后至今未解决。
本人于日根据小区张贴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以及举报电话向区两违办递交了书面拆违申请。
1月27日九龙镇建管科电话回复叫我找物管,说已要求物管协调处理。之后与物管一齐与该业主协商多次,该业主蛮不讲理的要求我按市场价格从其手里购买(之后于7月初居委会协调时,要求我补偿5-6万元)。公共通道岂是“谁占用就是谁的的道理”!!!!
故请求物管强行拆除,物管答复:他们已于日就发了《整改通知书》,但该户业主至今未整改,他们也无执法权,建议我还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解决。
我再次找到九龙镇建管科,请我向九区规划局反映,如果规划出手续,他们就组织人员拆除。于是找到规划局,规划答复此事不由他们管,该由房管局管,于是又去找房管局。
2月4日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还是很重视,受理了投诉资料后,经其物管科和市场科多次到现场调查协调,并书面回复:由其依法查处。往返贵局多次,5月初该局以相关法律法规未授强执拆除的权利,说无法拆除。
另该楼层消除箱也被包含在该房内,于2月4日电话向消防96119反映,4月底消防回复已向物管提出整改,问物管,物管说消防意见是叫物管把消防箱移出来,不知这是什么逻辑,连消防部门都无法要求整改--妥协。
通过上述事宜可见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有多么的无奈,出台相关法律(282号令),看来还是不够完善,不能执行,但我还是坚定的认为我们是法制国家,政府法制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总有部门是可以管的,故向市政府信访:期望能够解决此违法占用公共通道的事情,以便我能够早日入住该房。
如政府不管,下一步人人都占用公共通道据为己有,出台相关法令又有何用!!最终还是由我们老百姓自己组织人员来强制拆除,那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威何在!社会还谈什么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依法治国也是空谈。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房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泰亨彩云印象,系重庆泰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亨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小区,位于九龙园区翼龙路2号。开发建设时期,泰亨公司将2号楼二单元4-2号、4-5号房屋合二为一装修为员工食堂,并在公共通道上修建防盗门作为食堂大门;后将结构已发生改变的该房屋出售给购房人唐*。日,泰亨公司与购房人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泰亨公司按房屋现状出售给购房人唐*,由购房人唐*根据产权证面积隔离户型,不得占用公共面积或他人面积。然而唐*一直未履行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至今未重新隔离户型,仍将公共通道占为己用。
区房管局多次针对该问题进行协调,并到现场及原开发企业泰亨公司调查了解情况,但泰亨公司及4-5号业主唐*拒不配合:唐*认为防盗门是开发商修建,并非自己想违法占用通道,拒绝出面协调;而泰亨公司认为与唐*签订了协议,是唐*不履行,故当事方至今未达成一致。
下一步,区房管局将对二单元4-5号业主唐*违法占用公用通道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目前,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谢谢!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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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怎么办?
业主强制占领小区的公共的景观阳台晒衣服,物业公司贴出温馨提示被业主家人撕掉,在物业公司强制拆掉绳子时被业主家的人恐吓,物业公司人员还差点被打,麻烦各位给予解决方法?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未予阻止,物业企业即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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