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销产妇是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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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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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补偿需哪些手续
患者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专用收据、处方底方、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及各项检查单据等;特殊病种门诊还需提供特殊病种审批表;选择辖区外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供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在外区县急诊住院的,还需提供急诊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二、乡(镇)合管办初审的流程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认参合人员身份后,进行费用的汇总和信息录入,汇总后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医疗费收据等单据并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报销审批表》,于每月的1日至20日内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复审结算。对于当年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应最迟在次年1月20日前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复审结算。
三、区合管办复审的流程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到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住院医疗统筹医疗费用结算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并加盖&已审核&标记。遇特殊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的,可暂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补偿金额的支付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住院医疗费用应补偿部分在每个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划拨方式向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支付。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住院医疗
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进行补偿。
2、门诊医疗
因病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在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本乡(镇)门诊筹资情况确定。
3、住院分娩费用补偿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领取医疗证后,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报销,报销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
六、住院医疗补偿标准
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累计在1300元以下(包括1300元),不予补偿;1300元以上部分,一、二级医院补偿比例为60%,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为55%。
七、住院医疗补偿&封顶线&是多少
住院医疗个人一年的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8万元。
八、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跨年度连续住院的费用,当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自下一年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清结。根据各年度实际缴费情况及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于跨年度结算的一次住院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九、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情况
1.除急诊外,在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按现行北京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6.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7.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两类特殊人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政策和流程
1、参合农民参加其它商业医疗保险,如先由商业医疗保险按照其标准支付补偿款的,参合患者需向镇(乡)合管办提供商业保险分割单和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票据复印件进行报销。若先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由新农合出具费用分割单,再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商业医疗保险补偿款总额不应超过所发生住院医疗总费用。
2、参加新农合的优抚对象,首先由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报销。参合患者需向镇(乡)合管办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优抚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介绍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优抚对象经民政局报销后的剩余金额部分按照新农合标准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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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多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1、一般必须有生育证(准生证);  2、产妇本人参加了当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具备以上两条在参保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比例最高,顺产80%左右。县、市医院要办转诊手续,报销比例分别为60%、40%,起付线相应提高为600、800。不经转诊到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不能报,不转诊到定点医院比例是转诊比例的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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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生孩子,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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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必须有生育证(准生证);  2、产妇本人参加了当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具备以上两条在参保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比例最高,顺产80%左右。县、市医院要办转诊手续,报销比例分别为60%、40%,起付线相应提高为600、800。不经转诊到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不能报,不转诊到定点医院比例是转诊比例的一半左右。
中级质检员
乡镇卫生院100元以上按70%报销,县级卫生院300元以上60%报销,市级卫生院要进行转诊报销比例为50%最高报销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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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病人出院后请尽快备齐以下手续:
1、病人的户口本、合疗证、当年参合发票;
2、住院结算发票、病历资料复印件(教学楼三楼病案室办理)、主管大夫开具的出院证、诊断证明;
3、外伤病人需出示所属乡镇合疗办开具的外伤证明;
4、产妇生产报销需出示准生证或当地计生办证明及出生证;
报销起付线:14周岁以下,汉滨区为400元,其他各县为300元
14周岁以上,汉滨区为650元,其他各县为500元
报销比例:汉滨区、镇坪县为45%,其他各县为50%
农合咨询电话:62016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报销标准及范围)
发表时间: 20:17:26 文章来源: www.3gus.com
《2016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报销标准及范围)》是有华当教育网(www.3gus.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如下是2016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由于该政策还未更新,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2015年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各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要求,健全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现就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  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地方财政配套112元。省级财政补助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四类地方标准执行,其中:对3个一类地区不予补助,对9个二类地区按地方配套标准25%的比例补助,对18个三类地区按地方配套标准50%的比例补助,对85个四类地区按地方配套标准100%的比例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州(市)、县(市、区)分别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配套标准。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补偿结算工作正常开展。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90元,各地要做好新农合筹资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  二、增强保障能力  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科学测算、保障适度”的原则,适当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参合农村居民合理就医。2015年,各地统筹区域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不低于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5%,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住院报销封顶线不低于12万元。相对统一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0元,补偿比例50%。各州(市)统一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原则上,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不低于500元,补偿比例50%-60%;县级住院起付线300元左右,补偿比例70%-75%;乡级住院起付线100元左右,补偿比例80%-85%。要严格执行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切实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一般诊疗费政策,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进一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加强门诊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历年结余资金较大的县(市、区),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基础上,可适当将部分门诊检查、检验和门诊手术等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继续做好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补偿程序,切实减轻参合患者负担;支持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救治等项目,促进项目目标实现。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满足参合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2015年,各地以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商业保险为主,全面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5年底前,实现州(市)级统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招标机制,以州(市)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根据新农合基金规模、新农合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高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等影响因素,科学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要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规范经办服务行为,合理控制运行费用和利润率。有条件的地区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将新农合经办服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通道,实现“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加强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对接,做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参合患者个人自付负担。  四、完善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全面深入推行以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床日付费为主,住院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2015年底前,各新农合统筹县(市、区)100%实行新农合门诊总额预付,各州(市)不少于50%的县(市、区)实行住院床日付费,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推行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定点医疗机构为降低成本而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或推诿上转患者。将考核从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到个人,将医生成本控制和服务质量作为医生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其控费积极性。逐步探索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诊疗病种范围。严格转诊制度,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重大疾病外,对未按程序转诊的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能力不足的病种,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可按规定比例报销。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省内跨地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以医疗联合体(含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机构,下同)为单位实施总额预付,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对符合条件上转或下转患者的起付线可连续计算,不重复收取。  五、规范基金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针对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健全完善管理措施,有效建立“不能、不敢、不愿”骗取新农合资金的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一)强化基金监管。贯彻落实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和原省卫生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云卫发〔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基金管理。完善新农合基金风险预警机制,规范基金使用范围,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不得过度提高补偿比例,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增加支出项目,确保基金既不过度结余,也不出现超支。落实公示制度,加大补偿结果公开力度,大力推进即时结报,方便群众报销,使广大群众最大限度地得到实惠。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开展州(市)级新农合统筹试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能力建设。配足配强管理经办人员,理顺县乡经办人员管理关系,落实乡级经办人员监管责任,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实行分片负责、责任倒查和定期轮换,做到责任到人,监管到位。鼓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积极参与新农合监管,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加强新农合监管工作。鼓励采取行政委托方式,委托第三方对新农合运行开展评估核查,加强新农合资金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严格定点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严格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责任要求和违约处罚内容,以次均费用、住院率、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采取一票否决制,对有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劣迹的民营医院和医疗集团不得审批进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对有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行为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注销其执业资格。支持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优先将建设规模大、服务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有序、社会声誉好并能够填补当地医疗资源不足的民营医院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对主要开展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对管理混乱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督查整改,对有科室外包行为的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从源头上避免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广泛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和《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加大对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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