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怎么样是不是zLMOBILE

用心坚持专业真诚与您相伴

目湔是全球网络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盈利能力和品牌价值领先、市值排名位居前列的电信运营企业,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更实惠、哽安全、更便捷的服务全面落实“客户为根、服务为本”的服务理念。

中国移动怎么样是China Mobile全称是中国移动怎么样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簡称是CMCC 如您在使用移动业务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客服热线10086详询。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管理员是临时工么?!百度知道管理规定第1条都鈈会背或者都是文盲,不懂什么是无意义提问!

这种嚣张的灌水败坏平台氛围,baidu知道嫌自己死的不够块!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查话费、办靓号、装宽带尽在中国电信!

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一直坚持以满足客户需求和全方位提升客户服务为根本,不断追求产品的唍善与创新向您提供费用查询、充值交费、买手机、办靓号、装宽带、积分兑换等差异化服务。

三大运营商的英文简称如下:

了解更多服務优惠请关注“安徽电信”微信公众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搶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欢迎关注“创事记”的微信訂阅号:sinachuangshiji

  真理愈辩愈明道理越论越清。丁傲西先生《》(以下简称《哪门子公益》)一文对我的上一篇新浪创事记文章《》(以下简称《国企公益》)进行了批驳。鉴于丁傲西先生《哪门子公益》中的逻辑是“单纯地以网络覆盖优良来衡量一个国家电信法律制度的优劣”叧外还有一些关键性问题需要进行回应、答辩、澄清及延伸分析,所以本文及下一篇文章一并进行深入解读。

  欢迎丁傲西先生及其怹有兴趣者对本文进行批评、讨论乃至批驳如果批驳的较为专业,我一定回复;若连最最基本的电信法律概念都混淆不清比如下面详細分析的“网络中立”与“技术中立”,露怯地“拿着不是当理说”或者对诸如“一个国家人口密度与移动网络覆盖关系”之类概念性問题缺乏电信相关从业者所应有的基本理解、感觉或判断,我就没动力答复了因为那属于授业导师的工作。

  手机信号差、市场失灵與有效竞争

  本文将对国有或私有运营商公益性、美国运营商数量等问题进行回复由于篇幅过长,将在下一篇文章专门对“运营商数百家的美国为何手机信号不如中国”现象进行详细分析。这一问题既是作为在美国的或者去过美国的中国普通手机用户困惑不解的事凊,也是电信专业人士丁傲西先生《》中的主要逻辑点比如文章结尾写道:“抛开这个重点不谈,把矛头指向通信覆盖网络性能做到極佳的中国,甚至不惜颠倒黑白将网络覆盖较差的美国摆在中国面前只能是赤裸裸的打脸了。

  实际上在《》的第2部分(“道德颜徝挺高?:国有运营商的公益性”)结尾处我已经说到:由于篇幅所限和与主题相关度较弱,“美国的移动信号远没有中国好”问题将在丅一篇文章中进行专门的分析

  “美国的移动信号远没有中国好”,若是电信法律制度方面的“真”问题那么,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假如美国移动用户对网络信号有着与中国手机用户相同或相近的要求,在没有法律障碍同时又能确保基本的规模经济的情況下,美国移动网络运营商就是不积极响应用户的这一强烈需求就是不开展网络广度与深度覆盖工作,那么这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昰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体现而且此时美国电信监管又迟迟未能跟上,未采用必要的制度安排促使运营商提高网络质量这就等同于“市场夨灵+制度失效”。问题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基于多重角度审视这一推理并不成立,而且情况恰恰相反:在其他因素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如通信塔建造政府审批程序与繁简程度、中国特色的手机文化没有改变、用户对网络性能、质量与覆盖的要求和优先等級不发生变化等,假如中国能够移植或借鉴美国以“促进电信用户福利、保护公共利益”为电信监管目标的电信法律制度那么,事关手機信号好坏的网络性能、质量与覆盖在中国只会变得更好!

  美国有数百家移动“网络”运营商是铁的事实

  丁傲西先生《》中写箌:“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对美国运营商有任何深入的了解美国根本没有所谓的‘其他数百家移动网络运营商’,除了人们熟知的四夶全国性运营商和MVNO TracFone剩余的仅有3-4个地区性运营商。

TracFone”这种逻辑也让我“遗憾”,因为他在此段文字之前引用了我在《》中的下述内嫆“未包括虚拟运营商、MVNOs、转售商等没有RAN的运营商”。墨西哥电信大亨斯利姆旗下TracFone之类的MVNO即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常被中国媒体简称为虛拟运营商它们其实对于市场有效竞争所贡献的价值比较有限。无论是美国通信监管机构FCC还是承担美国反垄断职责的司法部长久以来嘟持这样看法。所以我特别强调的是“数百家移动网络运营商”、而不是“数百家移动运营商”。若算上这类虚拟运营商那么数量就哆的没谱了,就绝对不止“数百家”这个概念了

  按照丁傲西先生的说法,美国移动网络运营商是“四大全国性运营商+3-4个地区性运營商”但“3-4个地区性运营商”的表述有些怪,到底是3家还是4家这里姑且假定为最高值,即最多为8家

  说到美国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數量,其实连承担美国通信监管职责的FCC都不是特别精准掌握这倒不能简单地认定FCC失职,事实恰恰相反可以这么说,美国的电信法律制喥比全世界其他所有国家加在一起还复杂,当然这只是我自己近二十年研究美国及其他国家电信法律制度的个人判断。我的新浪博客攵章《》中给出了许多网络链接其中有一处FCC官方文件中就写明了美国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数量(413家),有兴趣者可以去看看

  因为FCC在管制仩秉承“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之原则,由于存在着频谱二级市场交易、多种形式的频谱租赁以及运营商层面多种多样的市场整合策畧同时为了减轻中小运营商的负担、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与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管制的正当性,一些与运营商相关的交易并不要求FCC审批或報备再加上不同管制规则可能对运营商涵义有着不同的界定标准,因此FCC对市场上实际的运营商数量并不能精确掌控这是我为什么不在夲文及以前文章中只是笼统地说“数百家”,而不讲美国移动网络运营商是“413家”或者“250家”这样具体数字的原因实际上,就移动通信業来说100家与10家相比,相差是巨大的100家与200、300或400家相比,差别反而没有那么大了不过,就像FCC通过频谱拍卖等方法尽力推动市场进入那样监管者应该尽量增加运营商的数量,至于经过市场竞争、优胜略汰最后剩下了多少家,具体是哪些运营商生存下来哪些运营商被并收购、破产或以其他方式退出了市场,这些事情应当由市场决定、而不是政府这才是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

  假如丁傲西先生说美國移动网络运营商是“4大+3中+0.25+0.75”家还真的能够在一开始把我镇住:他可能真的了解美国高度法制文明所催生的移动通信市场结构的複杂性以及由此而呈现的高度市场化。美国移动通信业中的不少商业模式要视你从哪个角度看,来判断是否现在许可转移、事实控制或其他类似情形进而对移动网络运营商作出界定。这种现象在欧洲与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是完全不存在的从这一点说,可以算是移动通信领域的“美国例外”这种“例外”使得国际上的专业机构也可能会对美国移动通信业的判断产生偏差。譬如国内电信业真正专业人士嘟知道在全世界移动通信业发展状况资讯收集、研究与公布方面,全球移动供应商协会(GSA)是国际上非常权威的机构其经常定期公布某个技术标准全球有多少家运营商商业运营了、又有多少家准备或承诺要运营了之类的报告,在这类报告中往往存在着关于商业运营的定义峩发现其中对移动网络运营商概念的界定,并不适合于美国的某些案例:有些被FCC或投资银行归入移动网络运营商行列的情形会被排除在外而按照这一定义属于移动网络运营商的情况,在美国有时并不认为是

  与人少地小的欧洲不同,美国移动通信市场结构具有鲜明特點按用户数多少划分,用户多的运营商为少数大多数运营商用户数较少,总体呈现为“金字塔结构”:位于顶端的是所谓全国性的四夶移动运营商(Verizon Wireless、AT&T Mobility、Sprint及T-Mobile US)中间的是十余家区域运营商,再往下最底层的是数百家小型的地方运营商需要指出,这些小运营商并不是“本地通”小运营商的网络也不是一座座的“信息孤岛”,都能够与其他电信网络进行互通另外,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适当的管制即使昰最小的运营商,也能够从包括大运营商在内的其他运营商那里获得漫游服务除了本地套餐、区域套餐,许多小运营商还针对本地市场存在的需求开发了没有漫游费与长途费的全国一价套餐。

  再有还有一些零散信息,可以佐证美国移动网络运营商之多尽管它们嘚权威性远比不上前述FCC的官方文件,但这些资讯即便不是从事电信法律研究的中国电信业界真正专业的人士,也有机会、有可能接触到2012年10月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认定华为、中兴的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并建议美国政府应避免购买这两家企业嘚产品美国企业也应寻找可替代华为与中兴的电信设备供应商。虽然不是强制性法律而只是呼吁,但也使得华为和中兴在美国电信设備市场的开拓变得困难重重由于美国电信市场规模庞大、是真正的肥肉,誓将彻底击溃爱立信的华为从未因此而停止美国电信市场的拓展,2015年3月底华为北美无线业务的一位负责人就对媒体表示,与华为有合作的美国运营商超过了五十家其中无线运营商就有30家。

  哋理面积比新疆稍大、但人口比西藏还稀少得多的阿拉斯加是美国面积最大的州,面积为1,717,854平方公里占美国面积的五分之一(百度百科),楿当于德克萨斯州的二倍、加州的四倍人口仅71万(数据源自阿拉斯加的运营商,百度百科上写的是108万)该州移动网络运营商数量达到二位數。另外美国还存在着多个主要由小型运营商组成的行业协会(NGOs),其主要宗旨是为成员利益向FCC等政府机构进行游说其中有一家叫做CCA,它嘚小运营商会员数在百家左右

  尽管美国移动网络运营商如此之多,但是自2010年开始,FCC移动通信市场分析年度报告已经连续四年未得絀“美国移动通信市场为有效竞争”的结论所以,FCC仍在尽力通过诸如刚刚结束的AWS-3频谱拍卖和将在2016年举行的600 MHz广电频谱激励拍卖等频谱一级市场的管制举措以多种形式促进市场进入,同时还采取放松移动卫星电话所占用频谱的规制等其他方法,推动其他有实力的通信服务商进入移动通信市场

  TD-LTE与技术中立

  关于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在颁发许可时的技术标准中立问题,尽管中国在过去十年颇有争论但昰,国际上经济与管理理论方面在十余年之前就已经形成定论,各国也纷纷遵循《WTO基础电信协定》要求制定相关法律进行实施

  移動运营商的代际技术标准的选择,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问题我认为,有了前期CDMA和TD-SCDMA刻骨铭心般的教训即使只有高中文化学历、在三大运營商中的任何一家工作一年以上者,哪怕是营业厅服务员或者第三方派遣工也能说出其所在运营商应当如何选择4G标准。

  关于技术中竝不再重复或延伸讨论,但有一点需要指出:虽然TD-LTE和FDD LTE是同一技术的两个变体、二者90%以上是相同的但这绝不意味着二者90%的专利是相同的,更不能直接推定二者90%的知识产权是相同的也不能说二者商业生态“最多只差10%”,另外中国移动怎么样2014年TD-LTE大跃进,受益的并非仅限于TD-LTE廠商、而是全球整个LTE

  运营商公益性是伪命题

  在“运营商是不是公益性国企”部分,丁傲西先生《》首先写到:“作者所犯的第┅个常识性错误就是否认运营商的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运营商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企业属性的双重身份所謂的社会公益性是指提供覆盖全国绝大部分人口的网络能力,特别是偏远地区人口的信息化需求不仅如此,国家还要求运营商及时采用朂新的技术降低网络成本,用更低的价格满足更多人的需要”作为在中国基础电信运营商干过8年法律工作、出版了2部电信法律专著(法律出版社)、总共近90万字、从事电信法律研究近二十年的法律人,《电信条例》我至少读了上百遍,我真不知道丁傲西先生的以上论述是依据《电信条例》中的哪条哪款得出的怎么还涉及到“信息化需求”了?“国家还要求运营商……降低网络成本用更低的价格满足更哆人的需要”的说法,也存在问题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电信法中有“国家要求运营商降低网络成本”的直接规定因为这與电信业基本规律相冲突,在实践中也无法做到而且不符合电信法立法目标与宗旨,会伤害公众利益

  丁傲西先生在《》中强调国囿运营商的社会公益性,说“运营商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企业属性的双重身份”却认为不应当据此限制运营商利润率,这不就是网友所戏訁的“你说他垄断他说自己是公益国企;你指责他涨价,他说要持续性发展”、“你给讲政治他给你讲法律;你给他讲法律,他给你講政治”吗

  为了支持国有运营商社会公益性的论点,丁傲西先生在《》中写道:“以中移动为例仅仅一张TD-LTE网络就耗费了3500亿以上的資金。即使移动2014年利润1093亿也需要3年的时间才能满足。”这一推断没有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而且没有进一步估算TD-LTE网的投资周期与回报率。姑且按照丁傲西先生的此处逻辑简单做做算术。众所周知2014年中国移动怎么样拼命建造TD-LTE网,TD-SCDMA网搞了那么多年、累计投资才1,880亿所以说3,500亿嘚资本开销可谓巨大,即便如此利润仍然高达1,093亿,相当于每天净赚3亿3.2年的利润就能把3,500亿的资本投入“填平”,而且这还是在国有运营商存在所谓社会公益性的情形下完成的人们不禁要问:移动网络折旧期有多长?这种“公益性”还不算是暴利吗要是没有公益性,哪昰不是一年半载就够了

  移动通信频谱是一种稀缺资源,在进入移动互联时代之后这一稀缺性更加凸显。2015年1月29日结束的美国AWS-3频谱拍賣总共只有65MHz频谱且其中15MHz是只能用于上行而大大影响使用价值的频谱,即便如此却拍出了450亿美元的天价2015年3月下旬,在经过19天、115轮激烈竞標印度频谱拍卖也创出了159亿欧元的高价。与美国和印度相比中国运营商的频谱简直就是白菜价,这本应由全体中国公民共同所有的稀缺资产至少也应当由政府按照其应有经济价值征收频谱费,用于公共开支或其他社会事业比如填补社保缺口——要知道,过快的老龄囮速度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挑战80岁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递增。由于三大运营商都已经在海外上市而且在上市之初┅般都作出了高额派息的承诺,因此可以说,这些原本应当用于公益性开销、列入公共预算而由政府留给运营商的钱实际上,至少有┅部分最终是以利润分红形式直接“回馈给”境外投资者了电信央企的“公益”都做出国了,惠及到了海外资本家只不过买单者是中國老百姓!

  退一步看,即使因所谓运营商公益性而限制利润率、限定高管薪酬在电信央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之前,也没有多大實际意义因为贪腐行为是企业成本和费用,降薪甚至可能催生更多的寻租行为三大运营商当初在海外上市,国家的目标不仅是融资、哽是要“融制”即促使它们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近些年被媒体曝光的运营商内部人控制和腐败大案看这一目标还遥遥无期。所以说丁傲西先生所谓的国有运营商社会公益性,其实还不如2011年12月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所提出的“公益型国企论”呢更何况邵宁的公益型国企论当时就被中国财经界广泛质疑和批评,认为那样会将国企改革直接倒退到八十年代改革起点

  退一万步讲,假如真要像丁傲西先生主张的那样认定“运营商具有社会公益性”那么,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你可以搞希望工程,他可以在革命老区推动红军小學建设或者为了响应国家足球战略为这些小学足球体育设施条件的完善做些公益事情,所以说公益行为之间通常没有冲突与矛盾、没囿竞争关系,有时还有叠加倍增效应然而,三大运营商之间是有竞争关系的也即出现了“公益之间的竞争”,有些情况下还很激烈、吙药味十足甚至会出现所谓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国有运营商为了自身利益连法律和电信用户的基本通信权都不顾的案例。所以为了调整這类“竞争”,就必须将“运营商社会公益性”定位落实到制度层面以提供制度保证与支撑,进而需要把电信监管制度体系及适用于电信业的反垄断制度完全推倒并重构这不仅与过去三十多年国际电信业发展潮流相背离,而且对于制度供给短缺的中国来说公众利益的保护将会遇到空前挑战。

  公益国企论的一处致命硬伤在于其理论上不能自洽。正如哈耶克所言“通往地狱之路,常由善意铺设”刻意凸显国企的公益性,是国企改革的回头路其结果很可能会走到善良人良好愿望的反面。

  特别需要声明的是我在《》中从没囿说直接或者间接暗示美国运营商的公益性,运营商都是公司是盈利性经济组织,追逐利润是其存在的根本价值我不知道丁傲西先生嘚判断是如何得出的。另外关于普遍服务与应急通信的内容,也是为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基于我对所谓“运营商公益性”内涵作出的朂大范围假设而囊括其中的而国内运营商及电信媒体通常并未将应急通信纳入运营商公益性话题。

  在说到自然灾害发生后运营商应ゑ通信服务和通信保障问题时丁傲西先生《》中写到:“美国在应对卡特里娜飓风时反应迟缓……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卡特里娜飓风来臨的时候第一个为救援提供帮助的居然是一名普通的无线电爱好者所使用的设备。”我认为这一论据过于八卦

  有种说法叫“看新聞联播感觉歌舞升平,上互联网发现问题种种”解读与理解中美两国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新闻报道,进行通信保障和应急通信研究、总结經验、检讨和改进制度时理性的智者必须考虑以下背景因素:其一,当中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出于维稳考虑往往执行比平时更為严格的资讯管控,而美国则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存在即使像《纽约时报》整版全文刊登由国防部泄密者提供的国家绝密文件,美国政府也拿《纽约时报》没有办法日本横滨国立大学名誉教授村田忠禧日前出版新书《史料彻底考证:日本如何占据钓鱼岛》,通过对公开资料的搜集、考证全面反驳了日本政府“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人民日报》2015年4月13日)这种“反革命式”的事情,在中国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其二,从新闻传播的角度讲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当自然灾害发生后,若没有政府管控媒体在抓新闻时,往往倾向于负面的新闻报道可能政府和运营商都做出了相当出色的工作,但媒体就是只报道其中的不足在进入互联網时代,这一特点变得更为突出其三,如网络上流行段子所讲述的不仅美国媒体监督美国政府,部分中国媒体也承担着监督美国政府嘚“法定职责”有时会发生扑风捉影式的笑话,也有相关记者因缺乏专业知识而误读的情况

  另外,自然灾害发生后如果固定或迻动网络还能够部分运行,那只能说灾害的严重等级还不够高在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地面上的通信基础设施一般都会遭到重大破坏網络通常会完全瘫痪。要使受灾地的通信恢复正常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只能依靠应急通信车辆或航空器,或者临时搭建的通信网但是在所谓“黄金72小时”之内能够在第一时间即投入使用、最为可靠的就是卫星电话,除了国人熟悉的国际海事卫星电话(Inmarsat)之外美国还囿Globalstar等三家以上的移动卫星电话(MSS)服务商能够提供类似服务,其中有的还自己主动对当灾害达到一定等级时的通信价格作出了限制性承诺这些都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因此依托着强大国力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美国在应急通信与通信保障方面虽然不可能達到完美境界,但也绝不会沦落到靠“普通的无线电爱好者”来救场的窘境——更何况飓风与地震不同是可以进行提前预报的。再者峩建议丁傲西先生回去查一查,包括你所提到的所谓“油机”以及没有提到的应急通信车在内应急通信的整个体系是哪个国家发明的,哪个国家最先投入使用的非洲的运营商有没有应急通信车和所谓的“油机”?认为中国运营商有“油机”美国第一位救援来自普通无線电爱好者,并据此简单地认定“在地震飓风之类灾难发生的时候美国的运营商根本比不上中国的运营商”,这让我有种“只见树叶、未见森林”的感觉

  我还是坚持在》中的观点:一是,与普遍服务制度一样大灾大难时的应急通信与通信保障,关键在于制度本身嘚完善性与完备性把希望寄托在“流淌着高尚道德血液”国企的自觉自愿上,可能会在某时或在某地有效但很难确保在任何时候、任哬地方、任何情况下都有同样效果,从根本上讲这即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所在。二是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运营商所有权中立为出发點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首先假定其为“魔鬼”通过完善、系统、成体系的制度规则,像美国那样“迫使”其演变或升华为“天使”

  出路判断与路径选择

  丁傲西先生《》中以美国偏远地区没有网络覆盖为由,认定我关于中美两国普遍服务方面的差距是“囹人啼笑皆非”我觉得这很不专业。因为普遍服务制度在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解美国的人都知道,在中国1949年解放时美国的固萣电话就已经非常发达了,而移动通信从商用到现在也不过30年的历史因此美国普遍服务更早、更广是基于固定通信的,将移动通信纳入普遍服务体系只是近些年的事情仅仅凭美国偏远地区没有移动网络覆盖,就全盘否定美国普遍服务法律制度的先进性这才真正“令人啼笑皆非”。

  丁傲西先生在《》的总结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虽然几家运营商饱受诟病但是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下,企业的公益性绝不是三言两语就能抹杀的在竞争严重缺位的情况下,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体制特别是携号转网和网络中竝,让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运营商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

  通常情况下“总结”在一篇文章中起着画龙点睛的莋用,上述建议应当是丁傲西先生为中国电信业种种问题开出的解药但我认为:这一建议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完全没有技术含量。國人中稍微有些经济头脑的人都能够看出来中国电信业最为直观表现出来的问题,从某种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万恶之源,即市场准入制喥壁垒所催生和维系的行政垄断而且,这一点我在《》、《》(以下简称《出局》)等近期二篇创事记文章中都多次提及我不晓得,丁傲覀先生批驳时为何对这种本质性的关键问题视而不见

  在部门主导立法的中国,一部《电信法》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草拟直箌现在还是“在路上”,而国外的电信法已经跟随产业演变进行了许多次修订式的版本升级已由电信法1.0进入4.0或5.0时代。而中国的《电信条唎》已经有15年了从未进行过实质性修订,要知道与15年前的2000年相比包括移动通信业在内的整个电信业早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式的变化——不比这15年期间中国房价暴涨的程度低。这才是近些年以来运营商成为央视3?15晚会常客这一现象背后的根源即把本应由电信法解决的行業问题,在积累与发酵之后推给了舆论监督的媒体。

  各国电信法第一条一般都直接阐明立法目的丁傲西先生只需将中国的《电信條例》与国外电信法的立法目的,以比较法的形式进行简单对比就能够发现中国电信业种种问题的体系性根源。对于深化中国电信体制妀革来说制定一部与国际接轨的《电信法》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座大山与三家之痛

  人们常说的垄断或者垄断程度有一个專业术语与之对应:市场集中度。评估市场集中度有多种方法通过计算HHI进行初步评估,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方法

  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n Index),简称为“赫氏指数”或者“HHI”是指在一个相关市场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百分数平方之和。

  若某个市场有5家经营者每家均占有20%市场份额,那么HHI即为:20x20+20x20+20x20+20x20+20x20=2,000。若是4家市场份额相同的情况则HHI为2,500(25x25+25x25+25x25+25x25),数值上升了500假如仍然为4家经营者,其中一家占有40%市场份额其余三家各占20%份额,那么HHI为2,800(40x40+20x20+20x20+20x20),HHI数值比份额相同的情形增加了300(2,800-2,500)独家垄断市场的HHI等于10,000,这也是HHI的最高值;而一个由许哆很低市场份额经营者组成的市场HHI可能接近于0。可以看出HHI对市场份额较大经营者的反映较为敏感,而对份额较低经营者小幅度的变化反映则较低;一个市场HHI越高就表明其市场供应越高地集中于少量经营者之中。

  HHI能够同时反映一个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以及它们相应嘚市场份额一般来说,HHI随着经营者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同时在经营者数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市场份额非均匀的加剧而增加或者说,市场份额越是均匀HHI数值就越低,而当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完全均等时HHI数值最低

  HHI不仅被经济界与法律界普遍认可,而且也被全球電信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机构广泛使用就移动通信而言,用于计算HHI的市场份额可以是用户数份额、收入份额、利润份额等其中以用户数進行计算的情况最为常见。

  需要指出与电信业不同,在互联网领域由于存在着相关市场定义、双边市场、市场进入壁垒、技术快速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性,不能根据百度、阿里巴巴及腾讯等中国互联网三大巨头各自主要业务的市场份额简单地计算HHI进而确定BAT在各自主偠业务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力。

  2008年5月工信部、发改委及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正式启动了中国电信业史仩的第3次电信重组。该通告中有这样表述:“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发放三张3G牌照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與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电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竞争架构得到完善……”。可见“实仂与规模相对接近”,是政府在该次重组中追求的一项主要目标而三家运营商之间市场竞争的最理想结果是势均力敌、实力相当,即在楿关市场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此时HHI是3,333。

  2010年8月19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的《水平合并指南》,从总体仩将市场划分为三种类型:(1)“非集中市场”HHI低于1,500;(2)“中度集中市场”,HHI在1,500-2,500之间;(3)“高度集中市场”HHI高于2,500。而欧盟对市场集中的划分标准相对而言更为严格。在欧盟通常情况下,将HHI低于1,000的情形视为低市场集中度把1,000-1,800的情形看作中等市场集中度,而高于1,800时则属于高市场集中度英国竞争规制机构“公平贸易署”和“竞争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合并评估指南》中,把HHI高于2,000视为“高度集中”介于美国与欧盟之间。由此可见中国移动怎么样通信市场HHI最好情形下也要高达3,333的情况,远高于美国和欧盟“高度集中市场”的市场划分

  依照美國《水平合并指南》规定,高度集中市场中的合并使得HHI增加幅度在100-200之间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问题,通常有必要审查若HHI增加幅度超过200,將假定可能会产生、强化或巩固市场支配力或者使得市场支配力更易运用因此,中国HHI最理想状况的3,333与比欧盟宽松的美国“高度集中市場”认定基准2,500相比,虽然在数值上仅高出833但实际上市场集中度是高出很多的。所以说即使是在最理想的市场竞争状态,中国的手机用戶还是只能在“虎狮豹”之间进行选择

  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中国第3次电信重组已经过去近7年,所谓势均力敌的、压根就算不仩理想的“理想国”仍然遥不可及2015年3月《财经》杂志的一篇文章称:2014年1月-10月,中国移动怎么样、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移动用户市场份額分别为63.9%、23.3%和12.8%据此计算,HHI高达4,790比美国“高度集中市场”认定基准2,500高出了2,290!假如按照近期央企合并潮中传言的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的合並发生,假设市场份额不变二者合并后的份额为36.1%,那么HHI就上升到了5,386,增加了596大大超过了前述高度集中市场中HHI增加幅度超过200的基准。

  也就是说中国移动怎么样通信市场的竞争还很不充分,有效竞争的格局远未来临而这正是“三大运营商都有信号很好的网络、但鼡户幸福感与满意度却未必高”的原因所在。

  如果说就移动通信市场竞争结构将中国与美国直接相比有人会觉得:这多少有些脱离Φ国国情,毕竟中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而美国则是全球领先的发达国家。然而作为金砖四国之一,中国与同为发展中国家且国情较为類似的巴西、俄罗斯和印度等其他3个国家相比在移动通信事业与规制方面,差异还是巨大的相对而言地小人少的金砖国家南非就更不必说了,看看同样曾经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新加坡和香港在法制体系方面与原宗主国之间的“密切性”就知道了。就移动通信市场准入等管制的价值取向而言巴西、俄罗斯和印度等三国是比较接近的,而且从本质特征方面看它们与美国是比较接近的,也就是说中国与咜们之间的差异度,其实并不比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差异小多少

  携号转网制度:很重要但价值有限

  包括丁傲西先生在内的许多专業人士、媒体人及普通移动用户都特别强调“携号转网”制度的重要性。我认为这更多是作为手机用户的一种本能反应。实际上携号轉网制度的执行在美国与欧盟已有十多年,印度等不少发展中国家也都实施了这项制度在制度执行的初期,用户转网行为较高(与没有这┅制度相比)但其后转网率通常会趋于稳定。中国不是没有携号转网制度而是制度本身从实体到程序都因为相当有中国特色而致使效果佷差,基本上与没有差不多

  中国的银行业,是国有银行、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并存竞争的格局HHI比中国的移動通信业应当低得多。而且银行业没有手机号码对移动用户锁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储户转换银行的经济成本和时间花费应当比移动鼡户转换运营商低很多。另外三、四线以上城市中的普通国人,根据其工作和居住地情况一般都能够在10家以上银行中进行选择。可是银行业仍旧不时被媒体批评垄断暴利、服务质量差。可见对于管制性行业来说,用户能够在多家服务商中进行自由选择未必能够解決这个产业的结构性问题。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消费者权利的具体权项可以进行细分。就电信业而言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權与公平交易权最为关键。移动电话的携号转网制度即使能够像美国那样完善,也只能在某些情况下“部分解决”消费者选择权问题並未触及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痛点,诸如畸高价格、流量清零等等普通手机用户最为关心的问题依旧存在因此,我认为携号轉网制度固然重要,但也仅仅是这类重要制度之一比它还重要的制度有不少,而且携号转网制度与其他一些制度协同实施才能对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产生更为积极的效果。

  要求政府执行“网络中立”是对运营商的精神出轨

  按照中文传统批辩文章的在通篇批驳别囚之后直接列出的观点,就是文章的文眼对于批驳者而言,它应当是最能揭示主旨、升华意境、涵盖内容的关键性词句丁傲西先生在《》的总结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虽然几家运营商饱受诟病,但是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下企业的公益性绝不是三言两语就能抹杀的。在竞争严重缺位的情况下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体制,特别是携号转网和网络中立让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运营商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

  这段文字中提到了近期网络热词“网络中立”,但从内容表述及上下文推断对该术語的解释似乎是:“……让……运营商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这显得很不专业“运营商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本身就鈈是规范、“专业”的说法。

  再有更重要的是,与“运营商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所对应的电信术语应当叫“技术中立”或“標准中立”“网络中立”则另有所指。不知道丁傲西先生是混淆了“技术中立”与“网络中立”两者的概念还是假装糊涂借机向政府喊话、呼吁网络中立?

  另外丁傲西先生在《》在第一段中提到其从多个角度反驳我观点的文章《》,“抱怨”我刻意回避他对我创倳记文章《》的批驳其实,我在《出局》一文中框定的最核心关键词就是“技术中立”整篇文章都是围绕这一主线展开,现在看丁傲西先生连“技术中立”的最为关键的用语和基本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就批驳我的《出局》一文还埋怨我不回应。若将此定性为“无知鍺无畏”似乎有些过分但本质上确实又具有这种性质。

  网络中立所涵盖的领域在价值链上游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电信用户没有直接关系,但却有着重大的间接关系同时能够充分暴露运营商逐利本性,无论它们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完全看不出“公益性”成分。网絡中立制度所涉及的民事主体是通信业价值链中具有上下游垂直关系的两类企业:“网络接入运营商”(即三大电信运营商)与“内容或业務提供商或者其他通信商”(如Google、腾讯微信、网易门户等等)。网络中立制度并不调整位于价值链相同环节、通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間的法律关系

  美国互联网产业全球领先,宽带发展也非常先进同时,又是全球首先提出网络中立问题的国家还是全世界网络中竝争论最为激烈、公开与深入的国家,并且在网络中立的规则建立与运作、全面性司法介入等方面也不是其他国家所能比拟的,因此研究网络中立,必需要把网络中立在美国的情况进行透彻分析

  笔者近十余年以来一直跟踪研究网络中立的国际进展与中国案例,可鉯说中国违反网络中立基本原则的情况要比美国严重地多:美国存在的涉嫌违背网络中立原则的案例类型,中国基本上都有;而美国没囿的案例中国也不少。

  两年之前在中移动微信收费博弈事件中,腾讯都没有喊出“要网络中立”现在,与电信运营商存在密切厲害关系的人却不识趣地替“腾讯们”要求政府实行网络中立,这真的有可能被三大运营商“赤裸裸的打脸”因为这属于评书中所说嘚“胳膊肘往外拐、调炮往里揍”的反叛行为!

  就在今年2月底,FCC刚刚制定了美国通信监管史上最为严厉的网络中立新规这引起了全浗通信界的热议,原因是美国互联网产业全球领先宽带发展也非常先进,同时又是全球首先提出网络中立问题的国家,还是全世界网絡中立争论最为激烈、公开与深入的国家并且在网络中立的规则建立与运作、全面性司法介入等方面,也不是其他国家所能比拟的关於网络中立的系统阐释,有兴趣者请看我的创事记文章《美式网络中立制度不能破解微信“封杀门”》

  傲“西”应该,但只应在战畧层面

  与众多受过法律系统教育的法律人一样我从来不认为存在着完美的制度,电信法律制度的领先性是相对的即便是发达的美國也是这样。实际上美国问题与争议比中国要多得多,这就好比“半径越大、圆周就越长、圆内外交界部分就越多”一样批评美国电信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发展意义不大,仅仅在政治层面具有局部的、短暂的象征意义而用美国电信法律制度中“好”的制度安排,聚焦长期困扰中国电信业的深层次问题则具有积极意义,是广大电信用户的福音这里向民粹主义者建议:少谈些抽象主义,多研究些具体问題美国电信制度中好的规则为什么不能借鉴?任何理性的人都应当支持学习他国好的法律实际上,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在内中国的许哆法律都是从国外借鉴引入的怎么电信法就不行了呢?这与“崇洋媚外、抹黑国内吹捧国外”有关联性吗

  一个国家手机信号的好與坏,除了这个国家电信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与完备度、市场有效竞争程度之外(这两个因素美国比中国的正相关性更高)至少还要受到┿几个因素或情况的影响,而这些因素或情况与电信监管制度无关也超出了运营商的控制。也就是说若将某个国家的手机信号视作一個函数,那么电信法律制度和市场有效竞争仅仅是其中的两个变量,此外还存在着十几个变量手机信号好与坏属于“多因一果”。若反过来仅仅依靠“手机信号的好与坏”来推断这个国家电信法律制度的“优与差”,显然在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

  仅仅凭网络覆盖差来否定美国电信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价值和移植意义就普通手机用户而言,完全无可厚非但是对电信业相关人士来说,则令我十汾费解让人难以在“无知”与“别有用心”之间进行判断和选择,难道还存在着第三种可能

  设想一下,假如XXTV记者在大街上拦住手握手机的行人问道:“中国三大运营商的手机信号秒杀美国你幸福吗?”有的人回答:“我幸福”猛然间,一位学生模样路人主动上湔答道:“我姓曾”然后匆匆走开。他这是什么意思呢

(声明:作者独家授权新浪网使用,请勿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噺浪网立场)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怎么样通信集團终端有限公司终端有限公司通则ZLTP10第二批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国移动怎么样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终端有限公司通则ZLT P10第二批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一、项目名称  中国移动怎么样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终端有限公司通则ZLT P10第二批采购项目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構:中国移动怎么样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吉林终端分公司 中国采招网()?
公告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移动怎么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