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英语大神 这句话怎么翻译&quot什么意思;这个国家真正的重视法律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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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翻译一下下面的英语(关于立法,法律)
s intentions, as demonstrated by the speech of the responsible Minister when he/she introduced the proposed legislation to ParliamentDiscuss why a High Court decision that a recently enacted statute is unconstitutional would be seen by a government as a more serious set-back to its legislative reform programme than a decision by a judge of State Supreme Court interpreting the meaning of a key provision in the statute in a manner contrary to the Government&#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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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介绍了立法议会!(*^__^*) 嘻嘻,在成文法关键条款的含义,证明了负责部长的讲话时讨论为什么最高法院的决定。记得采纳哦,他&#47,最近颁布的法令违宪会被政府视为一个更严重的阻碍其立法改革方案比决定的国家最高法院法官解释的方式违背政府的意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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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 at 796-97.”  Deciding that respondent&#39.2d at 797 (trial judge allegedly failed to comply with Rule 18a by not referring the defendant&#39, 991 S.  s bias was established as a matter of law. &#8194.2d at 111.W, reaffirm the general rule applied in Woodard that courts “should not grant mandamus relief to the complaining party on a recusal motion under [Rule 18a] because the party has an adequate remedy at law by way of an appeal from the final judgment, 661 S.W;McClenan, neither of them involved a situation where the trial judge's recusal motion for another judge to decide);s alleged failure to comply with Rule 18a;s fourth recusal motion for another judge to decide);s failure to comply with Rule 18a can be harmless where the record demonstrates that the trial judge was not biased, Though both of these cases involved a trial judge&#39.&#8194.     M We.2d at 110-11 (trial judge erred by failing to refer defendant&#39.W. &# S; See Woodard, 661 S.  s bias in the De Leon case has been established as a matter of law distinguishes this case from cases such as Woodard and McC See McClenanSee Woodard, McClenan (which we have overruled on other grounds earlier in this opinion) demonstrates that a trial judge&#3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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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此案同其他案件如Woodard案和McClenan不同。我们因此再度确认Woodard 案中所使用的一般规则为“不应[在规则第18条a款项下]就回避动议给予申诉方救济命令书;, 661 S, 991 S。参见McClenan,谢采纳,参见&# S, 991 S。De Leon 案中。供参考.2d at 111,那就是审判法官的偏见被确立为一项法律问题。此外参见Woodard.W,因而违反了规则第18条a款),McClenan案中(我们在早先的意见中基于其他理由驳回了判决)显示了审判法官未能遵守规则第18条a款是无害的.2d at 110-11(审判法官未能将被告的回避动议提交给另一位法官来决定是错误的),决定被申请人的偏见被确立为一项法律问题。通过上述两个涉及审判法官据称未能遵守规则18条a款的案例,记录显示审判法官并无偏见.2d at 797(审判法官据称由于未将被告的第四次回避动议提交给另一位法官决定。参见Woodard.W,它们都没有涉及一种情况;McClenan.W,因为该方在法律上通过对最终判决的上诉有合适的救济渠道&quot.2d at 796-9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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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大神半夜救了我!!!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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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律英语汉译中归化与异化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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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法律英语汉译中归化与异化之选择
【英文标题】 Choice Between Domestication and Foreignization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language;legal terms;domestication;foreignization
【文章编码】 (―05【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107
法律英语汉译时应兼顾其语言转换和文化转换,但在具体转换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从译文的可读性要求出发,应发挥译者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法律英语汉译中应在语言转换中使用归化方法;从法律英语汉译的目的、功能等角度出发,应在文化转换中使用异化方法,而异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归化,从而对接受外国法律文化和丰富本土法律文化均不无稗益。
【英文摘要】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should be classified into translation of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In terms of the readability of the translation,domestication strategy should be applied in translation of language; while from the viewpoint of purpose and function of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foreignization strategy should be adopted in translating terms,thus to be beneficial to the reception of foreign legal culture and enrichment of domestic legal culture.
【全文】【】 &&&&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对于文学翻译应使用归化还是异化翻译法的争论由来久已。在西方,自18世纪中叶起就一直将尊重源语(source language)文本的异质成分作为异化翻译的指导原则,至20世纪,纳博科夫将译文异化推到了极至,几乎到了字字对译的地步{1}。我国学者对此却颇有争议,先有鲁迅等老一辈作家及翻译家的“凡是翻译,须顾及两面,一当然是力求其易解,一则保存着原作的丰姿”,坚持“宁信而不顺”,即主张异化翻译法;而后,翻译界认为译文应该“忠实、通顺、美”,或者应该“神似”或“化境”,或者应当符合“三美或优势竞赛”,即归化译法占了主导地位;随后,持异化观点的译者又日益增多,有的指出“翻译中出现欧化现象理所当然”{2},而且“现在我们应该尽可能采用异化的译法”{3},并预言在21世纪“异化译法将会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4}总之,整个翻译史就是“一部异化与归化此起彼伏、竞相辉映的历史。{5}
  作为一种实用文体翻译,法律英语翻译显然应与文学翻译迥然而异。法律英语是普通法国家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普遍规约力的民族语言的社团分支。有不少学者著文阐释了法律英语的语法、词汇特点及其翻译,{6}但对于其更深层次的语言和文化层面,却鲜有文章涉及到。本文拟在法律英语的语言及文化层面,从法律英语翻译的目的和功能以及译文的可读性等角度出发,对法律英语汉译中归化和异化方法之选择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形式和文化内涵
  根据现代语言符号学创始人索绪尔创立的符号学,语言为一种表达法律思想的符号系统,即由语音、词汇、句法及篇章等构成的层阶系统。
  而对于文化这个极其宽泛的概念,很多学者都试图给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如现代文化学之父、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克鲁克洪认为,“文化”乃“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即包括显型式样,又包括隐型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罗伯特?拉多和语言学家爱德华?萨丕儿也都指出文化行为的模式化特性。{4}英国学者泰勒则给出了另外一种经典的定义:“所谓文化或文明,即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其它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能够获得的包括一切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合型整体。”{4}虽然定义的角度各不相同,但无疑都道出了文化所具有的涵概性,包容了几乎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语言与文化关系紧密,正如美国语言学家E.Sapir所指出的:“语言的存在不能脱离文化,不能脱离社会继承下来的各种做法和信念。”{7} D. P.Pattanayak也在“Aspects of Applied Linguistics”一书中指出:语言为文化的重要载体,乃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具体到法律英语情况下,法律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正如不同的文化群体对不同事物有不同反应,也就是说文化焦点不一样,法律文化焦点就集中体现在大量的法律术语上。法律语言形式与术语同样不可分离,在习得(acquisition)一般法律语言的同时也习得法律文化。故在翻译中应兼顾其语言转换和文化转换。
  尽管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但是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将语言转换和文化转换加以区别。在全球化国际氛围下,包括文学批评、翻译理论、哲学思考已经人类学探索等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心和视角都发生了转移:如以人文为关怀的非理性转向及以文本为基础的语言论转向,在素有语言关怀传统的翻译理论领域则表现为“文化热”在翻译界的兴起。正如郭建中教授所指出的,近二十年来翻译研究呈现两个明显的趋向{7}:一是交际理论在翻译理论上的体现,二是对文化转换的重视深刻动摇了重视语言转换的传统。换言之,因为交际与文化都具有以人为本的特质,人文关怀在翻译界已经赢得高度的重视,翻译理论界正在加强宏观把握,拓展翻译视野,加强翻译工作的文化融合功能。中国翻译界新崛起的“文化学派”也认为:语言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既是文化的一种表象形式,又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5}因此,对于以语言转换为基础的翻译工作来说文化传达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主题。其实“从翻译上讲,语言并不属于文化的一部分或一个特征,否则翻译就根本不可能进行”{9}。翻译界这种从重视语言到重视文化内涵的转变,说明了语言层面与文化层面尽管关系密切,实际上仍有区别的,故不应等同视之,故在翻译时不能笼统言之。从翻译史上的风风雨雨观之,如果对源语(SL)的两个层面,即语言形式或文化层面不加以区别对待,就贸然言及该使用何种方法,是很难走出翻译方法这个怪圈的,翻译界多年的争论未有结果即为显著例子。因此,必须将法律英语的语言转换与文化转换分别对待,并在翻译时有的放矢,使用不同的翻译方法。
  二、法律英语汉译时语言转换中的归化处理
  所谓法律英语汉译时语言转换中的归化处理,指采用汉民族中心主义态度,使外语文本符合译人语的文化价值观,从而将原作者带人译语文化。
  鉴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和简练等特点,译界一致认为法律翻译者仅为源语信息的传递者,译文不过是原文的一种代码转换,翻译法律英语时应重视忠实原文,即使逐字逐句翻译也不过分。故发挥译者创造性的归化法在法律英语翻译领域一直未得到认可。
  但是,作为跨语言实践行为的翻译一向被认为是对业已存在的意义的一种透明和流畅的再现。自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那种把翻译只当作是不同语言间的一种互换过程、译者的角色完全是隐形的观念,逐渐受到挑战。从当代翻译研究成果看来,翻译作为一项文化交流,决不仅仅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语言转换,还应是译者的个人活动。{10}“归化习见”式翻译策略的倡导者、翻译评论家韦努蒂指出,所谓“透明”和“流畅”,就是以流行的用法、保持习以为常的语法结构、使词句的意思固定下来等方式进行翻译,使文章通俗易懂。{11}根据韦努蒂的研究,英美两国的翻译实践长期以来受到归化习见式翻译策略的影响。编辑、出版商和评论家都鼓励这种做法,因为流畅的翻译作品“可读性高,因此能保证市场的销量,使作品成功地商品化。”{11}韦努蒂进一步指出,英文中所谓的流畅翻译,是以现代语言来代替古语,用广泛使用的语言而不选用专门化的语言,采取标准语言而舍弃俚俗方言,避免使用洋泾兵语……流畅的翻译也有赖于不尽忠于“不太地道的”外国语法结构{11}。而在港台地区广为盛行的“翻译腔”则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因其损害了本族语的纯洁性。足见翻译作品对目的语文化的语言方面有着很深的影响,译者进行主动和创造性的翻译的重要性也就由此可见一斑。尽管相对其它语域中的译者而言,法律英语翻译中译者的创造性较低,但法律英语译者的创造性程度正逐步提高,在一些权威性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尤其如此。加拿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均自80年代起进行了立法改革,允许法律翻译者同时兼任法律起草人的身份,使法律翻译者更能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国现在制定或修订的大部分法律,与国际立法内容相似但行文方式不同者,举不胜举。[1]这不能不说与发挥译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法律英语的归化翻译说不定“会给法律翻译界带来一次大变革”。{12}
  翻译学界一致认为,具体的翻译实践走过的是这样一条道路:从文本~译者~译者构造的文本~译者传达的文本~读者的接受,也就是说翻译的终点是落在读者上的。而重视读者的传统可以追溯到西赛罗,在他的修辞三要素中就包括了听众,即:翻译工作中的读者。在97年翻译与文化传播国际研讨会上,王宁老师提倡翻译要走出知识分子的局限,走进人民大众,实现后启蒙,使中西方文化实现平等对话。这个倡议对翻译实践的传达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翻译家奈达将翻译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分析、转换、重组与检验。{13}在检验的阶段,读者无疑是最具发言权和评判权的。因为当读者理解一篇译文时,他们难免受姚斯所说的“期待视域”(Horizon of Expectation)的制约,从而不可避免的对应他们母语的用法或他们的本民族文化习惯的知识。也就是说,翻译的得失只能让读者来验证,即读者是上述因素的综合衡量者。因此,译文的可读性从某种角度而言关系到翻译的成败。在法律英语的语言转换时,同样不可忽略译文的可读性(readability)问题。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应将外文的语法、篇章结构等作相应调整,排除“微观层面上的语句可读性障碍,即句内措辞误差和语法结构混乱,以及宏观层面上的语篇障碍,即句际关系模糊、话语修辞功能和主位化失误”{14},以遵从汉语的表达习惯,保证译文的优势,因为“翻译离开译文的可读性便失去了意义”{15}。我们现以《中国翻译》上的一个句子为例:
  What exactly is a contract? A contract is nothing more than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to do something( or not do something)in return for something of value called consideration among those who made a habit of practicing contract law.(合同究竟是什么?合同就是在双方或多或双方以上的利益人为做某事并需以一定价值物――这种价值物被那些熟悉合同法的人称为酬金――作为回报所达成的协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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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朱健平.归化与异化(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2):79.
{2}刘重德.“欧化”辨析
兼评“归化现象”(J).外语与外语教学,1998,(5):47.
{3}谭惠娟.从文化的差异与渗透看翻译的异化与归化(J〕.中国翻译,1999,(1):35.
{4}孙致礼.翻译的规划与异化(J).山东外语教学,2001,(1):32.
{5}孙致礼.翻译:理论与实践探索(J)南京:译林出版社,
{6} 肖云枢.法律英语的语法及词汇特点(J).中国科技翻译,2000,(2):23.
{7}郭建中.当代美国翻译理论(J).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8}张燕.文化差异对口译的影响(J).外语教学,2002,(3):58.
{9} Newmark,Peter. 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 Prentice Hall International Ltd.,1998,p202.
{10}许钧.论翻译的选择〔Jl.外国语,2002,(1):62.
{11}Venuti,L. The Translator’s Invisibility: A History of Transla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95,p103.
{12}黄巍.论法律翻译中译者的创造性(J).中国翻译,2002,(2):41.
{13}谭载喜.新编奈达论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9,66.
{14}陈忠华,杨春苑,译文的可读性障碍及排除(J).中国翻译,2002,(3):46.
{15}刘毖庆问题与翻译汇(J).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25
{16}王东风.翻译文学的文化地位与读者的文化态度(J).中国翻译,2000,(4):43.
{17}谭载喜.西方翻译简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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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的Even if I am not a lion, I also will not hear the barking of dogs and back 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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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不是一只狮子,我也不会听到狗的叫声和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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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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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不是只狮子,我也不会听见狗吠声就后退的。
大哥,你采纳那个是机器翻译,我这个是手打,你对得起我吗
你觉得哪个通顺?
妈呀。我给错了 真的
好吧好吧没事啦
那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朋友
跟感情有关系么?
没有吧 就是说我是一个很有骨气勇气的人,就算我不是真的很厉害,我也不会轻易地就被吓退
就是这句话是我前女友发的。我朋友告诉我的 我今天给她电话他给我挂了。就发的这个 我以为这句话跟感情有关系
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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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o naturally gives rise to all manner of litigation in marginal(and high-value)cases,the level of skill required by the hired party,which looks at a range of factual considerations such as whether the hiring party has a right to control the manner and means by which the work is producedIt adopted the common law test for assessing the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and so on,whether the hiring party has the right to tell the hired party to perform additional work,this test trades certainty in favor of flexibility.As with all multifactor approa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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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因素的方法。~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O(∩_∩)O,雇佣方所需的技能水平,~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很自然地给上升到各种各样的边际(高价)案件的诉讼,招聘方是否有权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这看起来在一个范围内的实际的考虑,记得好评和采纳,本试验交易肯定赞成的灵活性,如招聘方是否有权控制的方式和手段的工作产生,敬请及时采纳,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手机提问的朋友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所以对。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
本案采用了普通法作测试,以评估的(与讼双方的)主仆关系,它着眼于考虑一系列的事实,比如是否资方是否有权控制作品制作的方式和方法、资方对劳方要求的技术水平、资方是否有权要求劳方执行额外工作等等。正如采用多因素的(测试)方法,这个测试以“灵活性”替代了“肯定性”,所以自然引起各种形式边缘情况(索赔金额高)的诉讼。~~~~~纯人手翻译,欢迎采纳~~~~~~原文是摘自“The Oxford Introductions to U.S.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书。这是说高等法院在CCNV v. Reid一案例中所采用的考核方法。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这看起来在一个范围内的实际的考虑,如招聘方是否有权控制的方式和手段的工作产生,雇佣方所需的技能水平,招聘方是否有权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所以对。作为所有因素的方法,本试验交易肯定赞成的灵活性,很自然地给上升到各种各样的边际(高价)案件的诉讼。
它着眼于从一个事实角度出发,以一种不成文的测试来评估主仆之间的关系。比如:按照惯例和手段,招聘一方是否有权决定哪一种工作将会安排给应聘方。应聘方的技能水平是否由招聘方掌控,招聘方是否有权利告示应聘方让其演示额外的技能等等。就接近全面因素而言,该项测试的确更倾向于灵活性。因此,在很多边缘案例中很自然地它也就加大了整个诉讼成本(成了一种高价值的试验)。
这个是法律教材还是什么?手工翻译了一下,希望是合理的。
它采用普通的法律测试方法来评估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纵观一系列事实,比如雇主方是否有权决定完成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被雇方的技术熟练程度,雇方是否有权要求被雇方实施额外的工作,等等;由于采用所有的多因素方法, 这种测试获得法律事实的同时还支持案件的灵活性, 所以自然地会导至各种边缘案例(和高价值案例)诉讼。
It adopted the common law test for assessing the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which looks at a range of factual considerations such as whether the hiring party has a right to control the manner and means by which the work is produced,the level of skill required by the hired party,whether the hiring party has the right to tell the hired party to perform additional work,and so on. As with all multifactor approaches,this test trades certainty in favor of flexibility,and so naturally gives rise to all manner of litigation in marginal(and high-value)cases.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主人关系,它看上去像一个范围的事实考虑诸如是否招聘方有权控制方式和手段的生产工作,雇佣...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这看起来在一个范围内的实际的考虑,如招聘方是否有权控制的方式和手段的工作产生,雇佣方所需的技能水平,招聘方是否有权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所以对。作为所有因素的方法,本试验交易肯定赞成的灵活性,很自然地给上升到各种各样的边际(高价)案件的诉讼。
本案采用了普通法作测试,以评估的(与讼双方的)雇佣关系,鉴于实际情况要考虑的注意事项,如招聘方是否有权控制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以及雇佣方所需技能的水平,招聘方是否有阐明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的义务,所以,作为应对所有因素的方法,这个测试以“灵活性”替代了“肯定性”,很自然地提高了各种各样的边际(高价)案件的诉讼。
在评估主仆关系时常使用法律测试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通常关注以下事实,即雇佣方是否有权控制产品生产的方式方法、雇主要求雇员掌握的技术水平,雇主是否有权告知雇员完成另外的工作等等。至于说到的有多种因素影响的方法,该测试行业当然具有多样性,因此在涉及边值(以及高值)的情况就会产生各种诉讼。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这看起来在一个范围内的实际的考虑,如招聘方是否有权控制的方式和手段的工作产生,雇佣方所需的技能水平,招聘方是否有权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所以对。作为所有因素的方法,本试验交易肯定赞成的灵活性,很自然地给上升到各种各样的边际(高价)案件的诉讼。
它采用判例法测试评估雇主-雇员之间的关系,该测试全面衡量下列事实:聘用方是否有权控制工作方式方法,控制受聘方所需的技能水平;聘用方是否可以让受聘方干额外工作,等等。当然,跟所有的多因素方法一样,该项测试有所侧重,它侧重于灵活性。所以,在(受聘方)入仅敷出(且附加值高)的情况下,容易招致各种诉讼。
它着眼于从一个事实角度出发,以一种不成文的测试来评估主仆之间的关系。比如:按照惯例和手段,招聘一方是否有权决定哪一种工作将会安排给应聘方。应聘方的技能水平是否由招聘方掌控,招聘方是否有权利告示应聘方让其演示额外的技能等等。就接近全面因素而言,该项测试的确更倾向于灵活性。因此,在很多边缘案例中很自然地它也就加大了整个诉讼成本(成了一种高价值的试验)。
本案采用了普通法作测试,以评估的(与讼双方的)主仆关系,它着眼于考虑一系列的事实,比如是否资方是否有权控制作品制作的方式和方法、资方对劳方要求的技术水平、资方是否有权要求劳方执行额外工作等等。正如采用多因素的(测试)方法,这个测试以“灵活性”替代了“肯定性”,所以自然引起各种形式边缘情况(索赔金额高)的诉讼。纯人手翻译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主人关系,它看上去像一个范围的事实考虑诸如是否招聘方有权控制方式和手段的生产工作,雇佣方所需的技能水平,是否招聘方有权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等等。与所有多因素方法一样,这个测试交易确定的灵活性,所以自然就产生各种各样的诉讼在边际和高价值的情况下。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这看起来在一个范围内的实际的考虑,如招聘方是否有权控制的方式和手段的工作产生,雇佣方所需的技能水平,招聘方是否有权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所以对。作为所有因素的方法,本试验交易肯定赞成的灵活性,很自然地给上升到各种各样的边际(高价)案件的诉讼。
本测试依据国家常规法律内,在正常考虑范围内对主要雇员开展评估。其中所指正常考虑范围包括如:雇方有权力决定工作完成的形式及方法,但无论雇方是否有告知受雇人员完成其份内工作之外的额外工作等权利,这都要求受雇人员具备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正如所有事情都具备多种解决方法,本测试的运行也必然是灵活的,因此自然而然地提高了边缘(高价值)案件的诉讼方式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这看 起来在一个范围内的实际的考虑,如招聘 方是否有权控制的方式和手段的工作产生 ,雇佣方所需的技能水平,招聘方是否有 权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所以对 。作为所有因素的方法,本试验交易肯定 赞成的灵活性,很自然地给上升到各种各 样的边际案件的诉讼。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这是在一个范围是否如招聘方有权利控制产生的工作方式和手段的实际考虑,由聘方要求的技能水平,无论是招聘方有权利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等等。与所有因素的方法,本试验确定有利于交易的灵活性,所以自然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诉讼在边际(高价值)。
它采用普通法测试评估的主仆关系,这是在一个范围是否如招聘方有权利控制产生的工作方式和手段的实际考虑,由聘方要求的技能水平,无论是招聘方有权利告诉雇佣方执行额外的工作等等。与所有因素的方法,本试验确定有利于交易的灵活性,所以自然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诉讼在边际(高价值)。
不好意思,你这太长了,我翻译不过来
I believe I can fly I believe I can thouch the sky
此处省略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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