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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定律_百度百科
二八定律又名80/20定律、帕累托法则()也叫巴莱特定律、最省力的法则、不平衡原则等,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及企业管理学等。[1]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者帕累托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的财富和收益模式。
在调查取样中,发现大部份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同时,他还从早期的资料中发现,在其他的国家,都发现有这种微妙关系一再出现,而且在数学上呈现出一种稳定的关系。于是,帕累托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发现: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
同时,人们还发现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平衡的现象。因此,二八定律成了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简称,不管结果是不是恰好为80%和20%(从统计学上来说,精确的80%和20%出现的概率很小)。习惯上,二八定律讨论的是顶端的20%。而非底部的80%。人们所采用的二八定律,是一种量化的,用以计量投入和产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2]
1.管理学:通常一个企业80%的利润来自它20%的项目[3]
;这个80/20定
二八定律图示
律被一再推而广之--经济学家说,20%的人手里掌握着80%的财富。有这样两种人,第一种占了80%,拥有20%的财富; 第二种只占20%,却掌握80%的财富。
2.心理学:20%的人身上集中了人类80%的智慧,他们一出生就。
3.日常生活中的“”:以下是二八定律在生活中的体现:
20%的人成功------------------80%的人不成功
20%的人用脖子以上赚钱--------80%的人脖子以下赚钱
20%的人正面思考--------------80%的人思考
20%的人买时间----------------80%的人卖时间
20%的人找一个好员工----------80%的人找一份好工作
20%的人支配别人--------------80%的人受人
20%的人做事业----------------80%的人做事情
20%的人重视经验--------------80%的人重视学历
20%的人认为行动才有结果------80%的人认为知识就是力量
20%的人我要怎么做才有钱------80%的人我要有钱我就怎么做
20%的人爱投资----------------80%的人爱购物
20%的人有目标----------------80%的人爱瞎想
20%的人在问题中找答案--------80%的人在答案中找问题
20%的人在放眼长远------------80%的人只顾眼前
20%的人把握机会--------------80%的人错失机会
20%的人计划--------------80%的人早上起来才想今天干嘛
20%的人按成功经验行事--------80%的人按自己的意愿行事
20%的人做简单的事情----------80%的人不愿意做的事情
20%的人明天的事情今天做------80%的人今天的事情明天做
20%的人如何能办到------------80%的人不可能办到
20%的人记笔记----------------80%的人忘性好
20%的人受成功人的影响--------80%的人受失败人的影响
20%的人状态很好--------------80%的人态度不好
20%的人相信自己会成功--------------80%的人不愿改变环境
20%的人永远赞美、鼓励--------------80%的人永远谩骂、
20%的人会坚持--------------80%的人会放弃
20%的人敢于面对困难--------------80%的人逃避现实
20%的人觉得上面说的我有20%就好--------------80%的人认为他们应该满足以上的80%
——20%的罪犯的罪行占所有犯罪行为的80%;
——20%的汽车狂人,引起80%的交通事故;[2]
——20%的已婚者,占离婚人口的80%(那些不断离婚的人,扭曲了统计数字);
——世界上大约80%的资源,是由世界上20%的人口所消耗;
——世界财富的80% 为20%的人所拥有;
——80%的能源浪费在燃烧上,只有其中的20%可以应用到车辆中,而这20%的投入,却回报以100%的产出;
——在一个国家的医疗体系中,20%的人口与20%的疾病,会消耗80%的医疗资源。
——20%的产品或20%的客户,为企业赚得约80%的销售额;
总而言之,在原因和结果、投入和产出、努力和报酬之间存在的这种不平衡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多数,它们只能造成少许的影响;少数,它们造成主要的、重大的影响。
“”被认为是对传统的“二八定律”的彻底叛逆。[2]
如右图所示,横轴是品种,纵轴是销量。典型的情况是只有少数产品销量较高,其余多数产品销量很低。
传统的二八定律(或称20/80定律)关注其中红色部分,认为20%的品种带来了80%的销量,所以应该只保留这部分,其余的都应舍弃。长尾理论则关注蓝色的长尾巴,认为这部分积少成多,可以积累成足够大、甚至超过红色部分的市场份额。但也有很多失败者并没有真正理解长尾理论的实现条件。[2]
传媒业的产值80%来自技术设备业,只有20%来自内容产业。国际上将、和统称为大媒体业。通常所说的软件其实是大媒体产业的硬件。只有对信息技术高度重视,加强研发,才能引领大媒体时代,并占领制高点。
传播学原理体现了:在产品同质化的形势下,方便是产品被选中的决定性因素。
电视行业普遍认为,互动电视用机顶盒来完成观众与节目的互动,但电视与短信互动的成功,再一次重复了这样一个故事。在网络领域,也是短信、游戏等方便、低价的产品超越电子商务业务。
传媒内容业20%的产值在新闻,80%的产值在娱乐。
美国的新闻广播电视网ABC、NBC、CBS、CNN悉被收购。即使的新闻业也出现严重的娱乐化态势。
的收入结构是这样的:40%来自新闻业,60%来自娱乐业,其中新闻部分主要来自其大众性报纸。维亚康姆、、、贝塔斯曼、威望迪环球、索尼等巨头的业务80%以上都集中在娱乐领域。
传媒业20%的收入来自主业,80%的收入来自相关商品开发。相关商品开发是指以内容主题、角色、影像、形体、名号、事件、创意为蓝本设计、制造、销售相关商品。相从而获得长久的生命力。
二八定律图示
给一个公司带来80%利润的是20%的客户。按照这个原则,如果能把这20%的客户找出来,提供更好的服务,对于公司的发展和业绩的增长无疑是最大的帮助。
虽然大众传媒娱乐的主力消费者是最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但这不妨碍“二八定律”的应验。首先,面向大众的产品,其收益80%的来自20%的客户,这在传媒业界是个常识。其次,80%的收益来自20%的市场,如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购买力比重就超过全国50%。再次,面向20%的的媒体价值很高,如探索品牌就位居全球十大品牌之列。[3]
20%的,占有80%的。一般来说,第一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比第二品牌高出一倍以上,在行业中是价值最大的品牌。在网络界,三大门户网站无论是在吸引力方面,还是收入方面都占据网络产业的绝大部分。
“二八定律”之所以得到业界的推崇,就在于其提倡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经营方略,确定了传媒业的视野。要用好“二八定律”,传媒业首先弄清楚企业中的20%到底是哪些,从而将自己经营管理的注意力集中到这20%的重点经营要务上来,采取有效的倾斜性措施,确保重点方面取得重点突破,进而带动全面,取得传媒经营整体进步。[4]
长尾理论VS二八定律
80/20法则不仅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应用广泛,它对我们的自身发展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会避免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琐事上,要学会抓主要矛盾。
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非常有限的,要想真正“做好每一件事情”几乎是不可能的,要学会合理分配的时间和精力。要想面面俱到还不如重点突破。把80%的资源花在能出关键效益的20%的方面,这20%的方面又能带动其余80%的发展。
二八定律可以解决的问题:问题、重点客户问题、财富分配问题、问题、问题、关键人才问题、核心利润问题、个人幸福问题等等。以下从企业和个人生活两个角度探讨二八定律的运用:
二八定律建立以风险为导向框架。步骤如下:
一般企业都会有一个中长期的目标,可以运用树状分析法,细化分解目标:首先在各个运营单位的层面上分解形成相应的运营单位目标,然后按照部门设置将每个运营单位为部门目标,再按照将部门目标分解为流程目标。通过层层分解,最终把企业总体分解为金字塔形的目标体系。
二八定律图示
建立目标体系后,运用80/20法则识别和确立主要风险。首先,按目标体系识别各层级目标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并广泛、系统地收集与风险因素相关的内、,并对可能导致的各种潜在及影响后果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其次,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逐个或逐类评估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程度,并按照优先原则划分和确立必须进行管理和控制的20%的主要风险。
(1)确定风险管理范围和控制力度。企业根据和风险承受力计算将20%主要风险降至可接受程度的成本,并结合企业管理、人力、财力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管理范围和控制力度等。
(2)确定应采取的应对策略。企业依据风险管理范围和控制力度,通过对政策规定、、人员岗位、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预防性、检查性和纠正性的风险控制机制,在特定的范围内控制主要风险;同时,对控制措施尽可能采取的控制工具或手段,对不能采取程序化控制:亡具或手段的控制措施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
(3)实现成本和效益平衡。《》第三条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合法合规、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5]
可见,建立内部控制框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只要能合理保证控制目标实现即可,不需要加大投入以期绝对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所以要把握好的“度”,实现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当代的财务管理正在发生这样一种变革:财务管理将其关注的焦点,由交易的过程和控制,转向提供决策支持和更深入的制定。所以高水平的财务管理必然要求站在战略的高度,在分析各种因素对资金流动影响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进行全局性、长期性和创造性的谋划。
80/20法则是分析式的方法。80/20法则认为不论是时间、组织、市场或是所遇到的每一个人和每一家公司。事物都只有20%的精髓,大部分活动对于所与达到的目的而言并无实质贡献。所以一个优秀的制定者应该懂得寻找和发掘那些重要的20%,充分利用它,并且砍掉无用的80%。80%的时间会把20%的时间赶跑,80%的资产花去了所留给另20%资产的资金,[3]
为80%活动所花的心力,少了力气放在更重要的20%上。
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关系到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关系到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综合财务实力。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对企业的长做深入的分析评价,以确定最有利的投资方案。在投资中,会发现有趣的80/20现象:20%的投资项目吸收了80%的资金,另20%的资金分散在80%的项目中。或者20%的资本带来了80%的利润,而另80%的资本却只收到20%的利润。[5]
这种不平衡来自于和的高低,并且还受到经营风险和的制约。所以在制定投资决策中就必须认真分析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用,,内部,指数法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正确估计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提高资金的投资回报率,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实现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从长期的所得的财富中,80%的财富来自于20%的投资,选择这20%的投资是非常重要的,选定之后,就要尽可能多地关注它们。好比传统的智慧教你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篮子,但80/20法则却要求小心选一个篮子,将你所有的蛋放进去,然后仔细地盯紧它。
在的管理中,也要注意运用80/20法则。如在处理时,可以发现往往80%的应收账款集中在少数几个中,其余20%的应收账款则分散于80%的小客户中。所以在制定适应区别对待。如果对这几个大客户能加强重视,认真评估,制定合理的,那么就可以提高应收账款的利用效率。在中广泛应用的ABC控制法也是80/20法则在营运资金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的实质是在于抓住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控制,管好用好资金。按企业的物质品种以所占用资金的大小进行分类排队,把他们分为ABC三类。A类物质数量最少,但占用资金比重大,因此应严格控制。B类物质较A类多,价格较低,原则上不要求同A类存货那样,可以实行一般控制。c类物质种类繁多,但价格低廉,占用资金很少,因此可实行适当放松控制。
是现代企业财务分析中一种常用的有效方法。它包括反映企业的,;反映企业的,,和;反映负债情况的,负债/权益比率,;据美国一项调查表明,在公司目标中出现各项比率指标的频率为:每股收益占80.6%,债务,占68.8%,税后权益收益率占68.5%,流动比率占62.0%,税后占60.9%,股利支付率占54.3%,税后总收益占53.3%,占52.2%,应收款周转天数占47.3%,税后占47.3%,[6]
其中,这10项最有可能被纳入公司目标的比率中有6项是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
一、产品受众
运用80/20法则,首先可以发现针对大量使用者的营销意义。
根据使用产品的数量或频率,可以将顾客分为;少量使用者、中等使用者和大量使用者。大量使用者虽然在所有使用者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其消费量却非常大。美国学者针对几种日用品消费情况的研究表明了这一结果,如在香波市场中,大量使用者和少量使用者的使用量分别占79%和21%,在中两者的使用量分别占87%和13%。显然香波公司应努力吸引个大量使用者—每天洗发和每次用量较多的消费者.而不应花费过多的精力去吸引几个少量使用者.啤酒商也应该以大量饮酒者作为目标顾客,而不是把目标对准偶尔品尝啤酒的消费者因为赢得一个大量使用者所获得的是很多个少量使用者的总和。
很多企业认识到了大量使用者的重要意义,他们根据顾客的购买数量和频率制定不同级别的奖励制度来吸引大量使用者购买如采用等促销方式,有些企业还专门针对大量使用的顾客设立大客户部专门负责对这一消费群体的营销。同时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引导顾客适当增加使用量,让少量使用者逐渐转变成大量使用者.以达到较快增加销售量的目的。
二、.老顾客
运用80/20法则,还可发现针对老顾客营销的意义。长期来在和的影响下.企业营销人员关心的往往是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他们杷营销的重点集中在争夺新顾客上。其实,与新顾客相比.老顾客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精明的企业在努力创造新顾客的同时.会想办法将顾客的转化为持久的忠诚度像对待新顾客样重视老顾客的利益把与顾客建立长期关系作为目标老顾客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
1.老顾客可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首先.老顾客的长期重复购买是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老顾客的增加对利润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2.老顾客可以给企业带来间接的经济效益。老顾客的推荐是新顾客光顾的重要原因之一。个人的行为必然会受到各种群体的影响,其中家庭.朋友领导和同事是与其有经常持久相互影响的一个重要的参考群体。同时.随着对各种商业媒介信任度的降低。
3.大量忠诚的老顾客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相对于新顾客来说.忠诚的老顾客不会因为竞争对手的诱惑而轻易离开与顾客之间的长期互利关系是企业的巨大.它增强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力,尤其是急剧变化的市场中,的质量比数量更重要,由此可见.老顾客给企业带来了丰厚而稳定的利润。能成功留住老顾客的企业都知道最宝贵的资产不是产品或服务.而是顾客,所以.盲目地争夺新顾客不如更好地保持老顾客。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老顾客对企业的价值,他们把建立和发展与顾客的长期关系作为营销工作的核心,不断探索新的,比如在竞争激烈的航空业、商业等领域留住老顾客已经成为企业战略的主题。
三、关键顾客
运用80/20法则还可以帮助企业挖掘出一些关键顾客的价值.在营销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对顾客进行量的分析而且还要进行质的分析。有些关键顾客.或许他们的购买量并不太,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大量的利润却可以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国内颇具实力的名牌犬企业.所以企业应该努力争取得到一些有较大的关键顾客。不过他们往往在购买过程中比较挑剔.购买程序也比较烦琐.企业可能要付出更大的营销努力才能得到少量的订货因此.平时就要注意苦练内功,不断提高竞争力。
运用80/20法则的营销策略的核心是在对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顾客进行细分根据顾客重要程度合理分配营销力量从全局的角度设计持久稳键的顾客发展战略.运用80/20法则的营销策略其高明之处在于运用了全新的思路.成功的关键是要确定带来80%利润的20%的顾客在哪里并且留住他们。
许多企业都面临着众所周知的管理困境,特别是20%的核心员工离职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冗员问题使得企业的包袱越背越沉,不断攀升。另一方面,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局面。
员工的频繁离职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关键的业绩优异的核心员工离职,往往会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段永平当年的出走成就了一个””,却使””陷入了困境。所以,一旦发现核心员工有离职倾向,能够挽留一定要尽力。核心员工一旦决定离职,科学地进行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一般员工,也就是企业员工的80%,离职行为首先发生的频率就较少,即使发生一些,如果在冗员范围内,20%的核心员工才是值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学习的做法。
管理是一门科学,但它更是一门艺术,80/20法则运用到核心员工管理中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只有海纳百川敢于创新,才能在管理的实践中找到最佳的方案。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员工实行分类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的核心员工,要结合80/20法则,从岗位安排,薪资设计以及等方面做好核心员工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二八法则的道理在于,不要平均地分析、处理和看待问题,企业经营和管理中要抓住关键的少数;要找出那些能给企业带来80%利润、总量却仅占20%的关键客户,加强服务,达到的效果;企业领导人要对工作认真分类分析,要把主要精力花在解决主要问题、抓主要项目上。[4]
股市中有80%的投资者只想着怎么赚钱,仅有20%的投资者考虑到赔钱时的应变策略。但结果是只有那20%投资者能长期盈利,而80%投资者却常常赔钱。20%赚钱的人掌握了市场中80%正确的有价值信息,而80%赔钱的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用心收集资讯,只是通过或电视掌握20%的信息。当80%人看好后市时,股市已接近短期头部,当80%人看空后市时,股市已接近短期底部。只有20%的人可以做到铲底逃顶,80%人是在股价处于半山腰时买卖的。[2]
的80%佣金是来自于20%短线客的交易,股民的80%收益却来自于20%的交易次数。因此,除非有娴熟的技巧,否则不要去贸然参与。只占市场20%的大盘指标股对指数的升降起到80%作用,在研判大盘走向时,要密切关注这些指标股的表现。
股市中20%的机构和大户占有80%的主流资金,80%的散户占有20%资金,所以,投资者只有把握住主流资金的动向,才能稳定。
成功的投资者用80%时间学习研究,用20%时间实际操作。失败的投资者用80%时间实盘操作,用20%时间后悔。股价在80%的时间内是处于状态的,仅在20%的时间内是处于状态。成功的投资者用20%时间参与股价质变的过程,用80%时间休息,[4]
失败的投资者用80%时间参与股价量变的过程,用20%时间休息。流传最广的一句说法是:“80%的收入来源于20%的客户.”也称为20/80法则。
中国股市常说的其实就是20%的股票涨,80%的股票跌或不涨。
在调整市中,只有百分之二十的时间在上涨,而百分之八十的时间都在下跌。而许多投资者一直忙忙碌碌,频繁地进进出出,一年到头不但弄得身心疲惫,且亏损累累,真是费力不讨好。真正的高手在这种市道中大量的时间都在休息,耐心地等待,待到机会出现时就,并一刀见血,决不拖泥带水。几个回合下来后,就取得了可观的收益。这样不但轻松自如,取得了不菲收益的同时,还享受了股市赚钱的乐趣。
十三年来,每年都有一次赚钱的机会(即使在1993年跌去80%的情况下,也出现过一次大反弹),只是机会大小不同。为什么仍有百分之八十的人亏钱,就是对进出的时间把握得不好。在赚了钱后,不把利润锁定,在大盘见顶时还在频频出手,结果要么在大盘的下跌中被深套了,要么在不断割肉的过程中亏损加剧了。当其彻底弄坏了心态,胆子变小而不敢再贸然出手的时候却来了,他却踏空了。这种恶性循环就是很多的普遍特点。
明确态度、再排定先后顺序,定出远期和近阶段
重新审视工作时间表,分出事情的轻重缓急,要毫不留情的抛弃低价值的活动;
永远先做最重要的事情。
核心理念:人类社会20%的资源,与80%的资源活动有关。
应用要决:要事,重要产品第一,关键人物第一,核心环节第一。
应用领域: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企业经营、组织管理。
总之,80/20法则是分析式的方法。80/20分析法的用处是让人注意到造成某种状况的关键原因,也就是找到那些导致80%产出的20%投入,假如20%喝啤酒的人喝掉了80%的啤酒,那么这部分人应该是啤酒制造商注意的对象,尽可能争取到这20%的人来买,最好能进一步增加他们的啤酒消费。同样的,当一家公司发现,80%的利润来自20%的产品,那么这家公司应该尽全力来销售高利润的产品。
没有任何一种活动不受80/20法则的影响。一位著名的说过,成功的人若分析自己成功的原因,就会知道80/20法则是成立的,80%的成长活力和满意来自于20%的对象,公司至少应知道这20%是谁,才会清楚看到未来成长的方向。
80/20 思想如果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能帮助人们改变行为并把注意力集中到最重要的20%的事情上。80/20思想的行动结果就是使人们以少获多。使用 80/20 思想,必须不断自问:20%为什么能导致80%。
以下是在生活中,运用二八定律的步骤:
1.设定目标
2.制定计划
要遵守下列事项:
鼓励特殊表现,而非赞美全面的平均努力;
寻求捷径,而非全程参与;
选择性寻找,而非巨细无遗的观察;
在几件事情上追求卓越,不必事事都有好表现;
不必苦苦追求所有。
当我们处于创造力巅峰,幸运女神眷顾的时候,务必善用少有的“二八定律”。
开始行动,注意坚持。
.新闻资讯[引用日期]
(美)克里斯·安德森 译者:乔江涛 .长尾理论:中信出版社 ,2006年12月
.新浪新闻中心.[引用日期]
郑小兰.改变一生的60个心理学效应:中国青年出版社,
许庆胜 .二八法则--人生和商场杠杆原理:华文出版社,2004
查尔斯·吉布森.财务报表分析——利用财务会计信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726意思表示不真实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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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意思表示不真实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一)虚假表示的概念
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称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包括两种:
单独虚假表示,又称“心中保留”,指行为人故意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相对人并没有作虚假表示。如纯粹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
通谋的虚假表示,又称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实施假装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掩人耳目,即以一个虚假的行为掩盖另一个真实的行为。例如,甲向乙行贿,送给乙房屋一幢,为掩人耳目,故意与乙订立一个双方根本不打算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虚假表示的效果
虚假的意思表示,尤其是通谋的虚假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各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但具体作法上,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单独虚假表示的无效,必须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的真意为条件。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虚假,则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93条)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单独虚假表示作规定,但在第58条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以虚假的合法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行为”而设置的。具体包括:
(1)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某种违法行为(如以无息借款掩盖高利贷);
(2)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其他真实的违法行为(如以买卖行为掩盖行贿受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通谋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均认定为无效。对以虚假行为掩盖合法的真实行为的(如行为人基于某种原因,以赠与行为掩盖买卖行为),则认定其虚假行为无效,按被掩盖的真实行为予以认定。
(一)误解的概念和特征
误解是指认识与对象的不一致,即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或其他有关情况产生认识上的错误,以至于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例如,买受人对出卖物的价格发生误解(价格为10000元,误解为1000元)等。
误解具有以下特征:
1.误解是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基本要件形成了错误的概念或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使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志不一致。其表现为,如果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就不会进行该种意思表示。
2.误解只能于误解一方当事人未受对方的不法影响时才能存在。如果一方因相对方故意进行的错误陈述或其他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则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受人对价格产生的错误认识,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导致的。
3.误解必须是对民事行为有关事项的认识错误。下列情形一般不能构成误解:
(1)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动机是当事人作意思表示的起因或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为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不能影响行为的效力。只有当行为人将动机以条件的形式附加于意思表示,使动机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时,行为人对动机的错误,才能构成误解。例如,甲在病中的朋友已经去世,但甲误认为其朋友还活着,因此与乙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纪念品准备赠与其朋友。此种情形不构成误解。
(2)行为人对标的物的用途等判断失误而产生的错误。这种情形类似于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也不能构成误解。如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出卖的机器设备可以经过改造后用于自己的生产流水线,从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在乙交付后,甲发现根本不可能使用于自己的流水线。
(3)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过高估计自己的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后来发现自己根本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此种情形不属于对合同本身内容的认识错误,故不构成误解。例如,甲运输公司与托运人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之后,发现自己根本无适当的机器设备完成合同规定的运输义务。此种情形,甲无权主张撤销运输合同,而只能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误解的效果
误解通常是因为发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产生的。同时,误解有时仅仅是对民事行为部分事项或次要内容发生认识错误。如果任何误解都可以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则善意相对人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各国民法都规定,只有对于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才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也明确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才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该行为的请求。
一般认为,下列情形为重大误解:
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如将买卖行为误认为是租赁行为而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等);
2.对相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将甲误认为是乙而与之为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对相对方当事人的选择不会对民事行为的结果发生重大影响(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的身份对出卖人的利益一般影响不大),但是,如果相对方的特定身份已成为民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或相对方当事人的确定对民事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对相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赠与行为中对受赠人是谁的误解、委托合同中对受托人身份的误解等;
3.对标的物同一性的误解。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认定的标的物实际上不是同一事物,即为对标的物同一性的误解。例如,甲有A及B两处房屋,甲想将A房出卖给乙,而乙误认为甲想出卖的是B房,双方就此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前述情形,由于当事人双方实际上并未就同一标的物达成任何协议,因而其行为不具有效力。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并且在交易习惯上被认为十分重要的。 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我国司法解释比较注重考察误解的结果是否导致双方利益的重大不平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欺诈的概念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二)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的的构成条件
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重要事实所做的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积极地捏造虚假的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事实。如在产品上使用假冒的名牌商标,欺骗顾客;又如将已过期的饮料换贴出厂日期标志,坑害消费者利益等。一般情况下,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作为)不构成欺诈,但是,根据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未作告知的,也可构成欺诈。例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将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事项告知消费者,如果经营者违反其义务不予告知,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同样依法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2.须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行为人为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有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如果一方完全出于无意而告知对方以不真实的事实,则不构成欺诈。如甲将其收藏的一副古画出卖给乙,甲误认为该画为真品(实际是赝品),乙相信甲的陈述而购买。此种情形,虽然甲的陈述是虚假的,但并非出于故意,故不构成对乙的欺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
3.须相对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如果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相对方并没有上当受骗,其意思表示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作出的,则不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须相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未遂的欺诈不发生法律后果。
(一)胁迫的概念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例如,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对于这种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条件
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一方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的故意既包括使他人陷入恐怖的故意,也包括使他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但胁迫人是否想通过胁迫行为造成他人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则不影响胁迫的成立。例如,甲以威胁方法强迫乙向其出售房屋,虽价格有可能是公平的,但其行为仍构成胁迫。
2.须一方有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包括一切足以使相对方发生恐怖心理的行为。胁迫可以表现为以损害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相威胁,也可以表现为以损害财产相威胁。胁迫行为有两种:
一是“危害预告”,即以未来实施的危害行为相威胁(如一方对另一方说:如果不订立合同,就将放火烧毁另一方的房屋);
二是以现实进行的危害行为相威胁(如一方为使另一方同意与之订立合同,非法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或毒打另一方等)。 在认定什么行为构成胁迫行为时,应当注意四点:
(1)用来进行威胁的事项一般是违法行为(如杀人放火),但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以本身合法的行为相威胁(如以揭发犯罪事实相威胁)。这种情形,只要威胁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违法(迫使相对方作违心的意思表示),则同样构成胁迫。
(2)用来威胁的事项一般都具有发生的可能,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用来威胁的事项客观上无发生可能(如装神弄鬼,以封建迷信吓唬人),只要对特定的相对方产生了强大的压力,也可构成胁迫。
(3)胁迫针对的对象一般是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但在特殊情况下,胁迫针对的对象即使是其他人(如以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相威胁),只要足以使特定的相对方违心地作意思表示,也可构成胁迫。
(4)用来胁迫的损害或损害预告必须是严重的,轻微的损害不构成胁迫。
3.需相对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相对方的恐怖与其所作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对方虽受胁迫但未作意思表示,不发生民法上的效果。未遂的胁迫不具有民法意义。
(一)乘人之危的概念
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或诱使他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甲落水,与甲同行的乙呼救,会游泳的丙乘机索要高价为下水救人的条件,乙被迫同意。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志,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二)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条件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故意利用这一条件向相对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作违心的意思表示,以牟取不法利益。这里的“不法利益”主要是指远远超出正常价格或正常报酬的暴利。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表意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和重大的,其产生的压力应足以使表意人违背其意志而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表意人陷入危难紧迫状态系因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表意人所承受的压力来源的危难紧迫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也包括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如果表意人压力来源于行为人直接的行为,则构成胁迫而非乘人之危。
4.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造成表意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原因。由于乘人之危行为的特点是利用他人处于危难紧迫状态的特定条件,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所以,其行为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但必须表现为作为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不作为”不构成乘人之危。
一)显失公平行为的概念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不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为人单方面获取暴利,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形,社会公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二)显失公平行为发生的原因
实践中,显失公平行为通常由下列原因发生:
1.一方慑于另一方所处之较强地位(如病人之于医生、当事人之于律师、下级之于上级),违心地提出或接受他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
2.一方利用他方轻率、无经验,提出或接受他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1]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 ①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多是一种戏谑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例】甲酒后对乙戏言称,如果乙再能喝下五斤白酒,甲的房屋即归乙所有。
真意保留的人通常没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所以该类行为因为没有法律效果意思而不成立。
②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就当事人相互之间而言,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为维护交易安全,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甲为了逃避债务,与乙通谋,以赠与之名将其房屋一栋转到乙的名下,后乙将此房屋卖与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形下,甲、乙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但甲、乙不得以其赠与无效对抗丙,丙可以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③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行为,但两行为都合法,如甲、乙订了一份名为借用、实为租赁的合同,此时应将当事人的真意解释为被掩盖的行为意思,而隐藏行为本身无效;二是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该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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